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文号:京政发[2015]11号 |
颁布日期:2015-03-1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6日
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近年来,本市不断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通过采取压减燃煤、控车减油、治污减排、清洁降尘等措施,持续改善了首都空气环境质量。但是,目前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超过环境容量,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容易引发空气重污染。及时有效组织实施应急措施,对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为健全完善空气重污染应急机制,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结合近年来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实际,借鉴2014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会议空气质量保障经验,在对《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一、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报
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建立健全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物排放状况,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遇空气重污染时增加会商预报频次。市环保部门或其授权的监测机构统一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和预测预报信息,并不断拓展信息发布渠道,便于公众及时知晓。
二、空气重污染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空气质量指数在200以上为空气重污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4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蓝色预警(预警四级)、黄色预警(预警三级)、橙色预警(预警二级)和红色预警(预警一级)。
(一)蓝色预警(预警四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1天(24小时)。
(二)黄色预警(预警三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2天(48小时)。
(三)橙色预警(预警二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3天(72小时)。
(四)红色预警(预警一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3天以上(72小时以上)。
三、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
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分级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应急措施和强制性应急措施。对因沙尘暴形成的空气重污染按照《北京市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一)蓝色预警(预警四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黄色预警(预警三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2)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3)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4)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加大重点道路清扫保洁强度,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
(三)橙色预警(预警二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以上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混凝土浇筑、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施工作业;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采取防尘措施。
(3)按照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4)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四)红色预警(预警一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重污染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2)原则上停止大型露天活动。
(3)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全市范围内依法实施机动车单双号行驶(纯电动汽车除外),其中本市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的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延长运营时间,加大运输保障力度。
(2)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3)施工工地停止室外施工作业。
(4)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以上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按照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四、预警发布与解除
市应急委、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负责空气重污染预警发布与解除的指令下达。
(一)预警发布
红色预警由市应急委主任批准,由市应急办提前24小时组织发布。
橙色预警由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由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前24小时组织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并提前组织发布。
蓝色预警由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时组织发布。
当发生空气重污染时,本市将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空气重污染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可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报结果,按预警发布程序报批后,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
(二)预警解除
红色、橙色、黄色预警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蓝色预警不设解除审批程序,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和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空气重污染应急的组织管理,提出应急措施,细化具体方案,有效组织落实并开展督促检查。各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空气重污染应急主体责任,逐级分解细化任务,并严格组织实施。
(二)完善配套措施
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结合部门和辖区实际,认真修订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工作台账,完善实施流程,明确保障措施,加强宣传引导,适时组织演练,不断健全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体系。各成员单位要在《应急预案》发布后15日内,将修订完善后的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报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社会监督
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通过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公布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公开应急措施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引导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监督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鼓励对有关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12369、96310),并予以曝光。
(四)严格督查考核
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的督查考核工作。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要对全市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各成员单位负责对本辖区、本行业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京政发〔2013〕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2.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
3.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职责分工
附件1
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指挥:李士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总指挥:张工市政府副市长
朱炎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陈添市环保局局长
严力强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续栋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李奕市教委委员
李洪市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
杨小兵市监察局副局长
姚辉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承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李如刚市市政市容委副主任
逯福全市交通委委员
张世清市水务局副巡视员
赵涛市卫生计生委委员
尹义省市国资委副主任
黄德峰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
马惠民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曲晓波市气象局副局长
于连伟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副总队长
刘恕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副局长
朴学东东城区常务副区长
姜立光西城区副区长
杨树旗朝阳区副区长
王际祥海淀区副区长
刘宇丰台区常务副区长
文献石景山区常务副区长
张满仓门头沟区副区长
吴会杰房山区副区长
崔志成通州区常务副区长
张晓峰顺义区副区长
周云帆昌平区常务副区长
邵恒大兴区常务副区长
底志欣平谷区副区长
张勇怀柔区副区长
王稳东密云县常务副县长
张素枝延庆县常务副县长
陈小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附件2
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任:陈添市环保局局长
常务副主任:姚辉市环保局副局长
副主任:李奕市教委委员
李洪市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
王承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李如刚市市政市容委副主任
逯福全市交通委委员
赵涛市卫生计生委委员
尹义省市国资委副主任
马惠民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曲晓波市气象局副局长
刘恕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副局长
附件3
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职责分工
一、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职责
(一)指挥部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空气重污染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具体指挥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区县政府做好工作;
4.负责指挥、协调《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
5.分析总结本市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6.组织开展本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7.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1.组织落实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做好空气重污染应急相关工作;
2.承担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4.组织开展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负责发布蓝色、黄色、橙色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6.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
7.组织拟订或修订与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成员单位制定或修订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
8.组织开展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演练;
9.组织开展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宣传教育与培训;
10.负责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1.负责联系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
12.承担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交通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会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编制《关于空气重污染期间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3.负责及时组织公共交通运输保障;
4.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负责落实部分重型车辆停驶等措施;
5.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备案名单管理制度,做好对停驶公务车辆和不适用限行措施的社会保障等车辆的相关备案工作;
3.按照红色、橙色预警级别措施要求,通过北京交通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及时向公众告知空气重污染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并做好机动车单双号行驶和本市公务用车停驶的监管执法工作,加大对部分重型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
4.协助市交通委制定《关于空气重污染期间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5.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三)市经济信息化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停产限产名单管理制度,制定红色、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市级)并及时更新,会同市环保局指导区县政府制定其他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区县级);
3.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组织落实本市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措施;
4.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停工名单管理制度,制定空气重污染期间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
3.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及时组织落实行业内房屋建筑、市政、拆除、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新建等工地扬尘防治和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混凝土浇筑、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施工作业,以及停工后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运等措施;
4.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五)市园林绿化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停工名单管理制度,制定空气重污染期间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
3.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负责落实城市绿化作业工地扬尘防治、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以及工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等易扬尘车辆停运等措施;
4.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六)市水务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停工名单管理制度,制定空气重污染期间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
3.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负责落实市属水利工程工地扬尘防治、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以及工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等易扬尘车辆停运等措施;
4.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七)市市政市容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红色、橙色预警期间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停驶等措施;
3.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八)市城管执法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组织开展施工扬尘、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和烧烤以及无照售煤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等易扬尘车辆停运情况进行检查;
3.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九)市教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加强对在校学生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负责及时将相关应急措施通知到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落实本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以及停课等相关措施;
3.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市卫生计生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等工作;
3.组织开展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
(十一)市气象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向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市环保局共同进行空气重污染会商预报。
(十二)市国资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2.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在空气重污染期间落实停产限产措施。
(十三)市烟花办(设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协调市安全监管局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管理,负责制定空气重污染红色、橙色预警期间烟花爆竹禁放方案;
3.空气重污染红色、橙色预警期间,负责通知市安全监管局及时组织停止配送、运输烟花爆竹,通知市公安局加强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十四)市政府督查室
负责督查各成员单位的职责落实情况。
(十五)市监察局
负责监察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十六)市委宣传部
1.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加大对《应急预案》特别是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应急措施的宣传力度;
2.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大气污染防治新闻的报道等工作。
(十七)各区县政府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区县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组织区县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单位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2.加强对社会公众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组织落实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机动车限行、施工工地停工、道路清扫保洁、工业企业停产限产、禁放禁烧等各项应急措施,并开展督查检查;
3.建立各类名单管理制度,制定空气重污染期间辖区停产限产工业企业名单和停工工地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
4.组织分预案的宣传培训,开展空气重污染应急演练,遇空气重污染时加强应急值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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