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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迅速开展全市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0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迅速开展全市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形势虽然呈逐年稳定好转态势,但一些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事故总量仍然偏大,一些事故隐患未得到彻底根除,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一些根本性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为认真贯彻落实7月26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于2012年8月1日-12月31日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迅速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重点行业和领域

专项整治以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水上交通、铁路交通、冶金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严格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11〕10号)挂牌整治,明确整治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

1.非煤矿山。以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为重点,对基建、技改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没有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一律不得验收通过;以露天矿山分层、分台阶开采及中深孔爆破为重点,未达标准的一律实施停产整顿。

2.道路交通。以打击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过境车辆的管控,坚持常态化严管严治与突击整顿相结合;以全面清理和取缔农村三轮货运车辆及非客运车辆非法改装、非法营运及非法载客行为为重点,不间断地整治交通秩序“乱点”、“堵点”和事故“黑点”。

3.建筑施工。以重大危险源监控为重点,严格落实施工工地警示制度和施工、监理企业领导带班制度,抓好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为重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擅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依法责令停业、停工整改。

4.危险化学品。以防“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和企业安全防护距离不够为重点,对部分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化工企业实施整顿关闭;以企业设备管道跑冒滴漏、电器电线老化零乱为重点,加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

5.烟花爆竹。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行为为重点,扎实开展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以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设施的防雷、防静电管理,定期检测、维护防雷和防静电设施为重点,确保各项设施完好有效。

6.消防。以老旧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商场、网吧、歌厅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场所为重点,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以“三合一”场所为重点,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依法采取查封措施。

7.水上交通。以渡船渡口为重点,打击农用自备船、渔船等非法载客以及非渡工渡运、人车混渡、恶劣天气冒险渡运和超载运输、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以跨临河涉水工程建设为重点,严格开工建设前作业许可,确保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

8.铁路交通。以排查治理站区、道口、线路隐患为重点,对站区、铁路道口、地方道口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以加强铁路沿线居民安全教育和重点区段巡查管控为重点,全力防范铁路交通事故发生。

9.冶金。以对危险程度较高、事故多发的生产工艺环节的监管工作为重点,强化对生产过程中关键部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二、狠抓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深刻吸取南陵“7·14”、繁昌“7·19”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狠抓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立即研究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安排时间,细化工作任务,切实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专项行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杜绝走过场现象。(工作方案请于8月10日前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于每月5日前报工作进展情况)

(一)实行“网格化”监管,落实安全责任。

实行“网格化”监管,将安全生产责任切实落实到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具体责任人,以乡镇、街道为单元,确定每个网格的责任人,加大现场隐患排查力度,保持隐患整治高压态势,彻查安全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自控机制。

(二)强化行业安全隐患整治力度。

各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要切实负起行业监管职责,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要始终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大对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执法监督力度。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要立即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做到该停产整顿的绝不放过、该取缔关闭的绝不手软、该搬迁的绝不拖延、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要加大对事故隐患的曝光力度。

(三)严格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对非法违法、违章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不力的,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对县级以上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调查。对事故起数同比上升、事故死亡人数超控制指标进度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部门要予以警示和约谈。对安全生产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整治不得力,安全生产准入把关不严,不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事故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等行为,要依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201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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