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芜政办〔2014〕7号 |
颁布日期:2014-02-2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芜湖循环经济产业园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循环经济产业发展,打造全市新的经济增长点,经2014年2月19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加快芜湖循环经济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园区组织领导。成立芜湖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市政府秘书长为园区建设总协调人,负责园区建设日常事宜。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建设办公室和协调推进办公室。项目建设办公室设在繁昌县政府,负责园区规划、建设、管理、招商引资等工作;协调推进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政策争取、项目申报等工作。
二、高标准编制园区各类规划。繁昌县政府作为建设主体,要坚持国际眼光,注重前瞻性、导向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高起点编制建设发展规划,力争走在全国前列;市各有关单位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帮助指导园区编制各专项规划,并做到各专项规划相互衔接、有机统一,引导园区加快协调发展。
三、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依据园区规划,科学合理安排建设时序,高标准推动园区道路、供水、供电、电信网络、土地平整、堤防加固等基础设施和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快园区对外公路桥梁、港口公用码头和货运铁路等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规划论证和建设工作。
四、推进循环经济类产业集中布局。强化产业规划布局,今后本市新建循环经济产业类项目一律统一规划布局入园。推进全市现有的回收、拆解、再制造等循环经济产业类企业向园区集中,其相关的交易、招标、支付、结算、融资等商业活动,通过园区综合交易中心及电子商务平台统一运作。对于搬迁的企业,其今后生产经营中产生的产值、利税等,可与企业原所在县区按协议比例分成。
五、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围绕汽车零部件和工程机械及机电产品再制造、报废汽车和废旧家电回收拆解、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以及再生资源物流集散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等相关产业,开展有针对性的招商引资活动,促进特色产业聚集。其他载体单位引进园区的项目同时计入引进单位和繁昌县招商业绩,市直部门和驻芜单位引资奖励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增加50%。
六、实施园区优惠政策。循环经济产业视同首位产业、新兴战略性产业,引进企业享受我市现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关政策。从2014年起,对园区内经营的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新增税费的市级和县级分享收入,全部奖励给园区管委会,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公用平台项目建设。
七、鼓励企业入园投资。对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上市公司、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本市企业,在园区投资设立,其投资或参股投资比例在30%以上,实施循环经济类项目并达到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标准的企业法人,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对其实际出资额,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的30%,给予一次性贴息。
八、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九、建立投融资平台。设立皖江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投资、运营、管理。市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十、鼓励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对园区内循环经济企业成功发行债券的,按其发行费用(包括中介机构费用、发行交易费用、推广宣传费用等)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成功上市的,按市政府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最先上市的3家企业,按上市先后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
十一、鼓励企业装备升级。进口符合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先进生产线、设备,按当年海关统计口径,给予设备购置款2%的补助。
十二、支持在园区内建设国家汽车零部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二期工程,建设项目为再制造产品检测。市财政按省补资金的1∶1配套,专项用于二期工程项目建设。力争2015年前建成在全国有重要影响力的汽车零部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园区内企业委托园区检测产品的,市财政给予检测费用30%的补助。
十三、支持筹建中国再制造产业联盟研究院。依托中国再制造产业联盟,筹建中国再制造产业联盟研究院,建设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再制造产品研发、展示、咨询、信息和从业人员培训及技能鉴定为一体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举办中国(芜湖)再制造产业联盟年会。市财政给予设备仪器投入额的3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奖补资金。
十四、鼓励使用再制造产品。对购买使用园区内企业生产制造的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再制造产品或到园区进行再制造加工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购置款或加工费2%的补助。
十五、统筹安排园区发展建设用地。统筹规划园区发展用地,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加大对园区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对纳入市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用地在全市年度用地计划分配时统筹考虑,对涉及园区发展的路网、港口、码头等建设项目用地优先予以安排。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土地管理试点政策,争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符合独立选址条件的项目,积极争取使用国家计划及独立选址计划。
十六、提高能源保障能力。加快园区供电网络建设,全力推进35千伏临时变电站及配套线路间隔项目建设,早日开工建设220千伏黄浒变电站项目,优先满足园区用电需求,提高园区供电可靠性。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安排分布式光伏、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项目。
十七、积极引进人才,保障用工需求。创造良好环境,满足园区产业发展对劳动力资源的需求。规划并加快建设公租房、蓝领公寓等配套生活设施,保证企业用工人员的生产生活,其子女就学享有本地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园区企业员工参加岗前培训,给予每人200-1200元补贴。对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我市《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建设人才特区的实施意见》、《关于实施产业振兴千名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等政策给予相应奖励,并在其医疗、住房、居留与出入境和随迁配偶就业调动、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优待与便利。
十八、加大工作和政策支持力度。市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落实国家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政策,组织申报国家级循环经济产业园和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检测中心,申报国家级江堤达标综合治理项目;申请危险废物(电池)经营资质、固体废物(报废汽车压件)进口资质、家电拆解资质;积极争取设立检验检疫机构、外贸专用码头,积极争取设立固体废物进口定点口岸,争取园区货物就近从三山海关监管区通关报验;推动现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循环经济类骨干企业与园区合作,协调园区建设电子商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主动帮助申报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十九、切实提高园区管理水平。园区管委会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禁止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进入,加大对园区科研开发和节能减排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努力建设全国一流的生态型循环经济园区。
二十、本意见奖补资金除特别注明以外,市与县按2∶8比例承担。本意见以外的涉企奖补政策,循环经济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十一、本意见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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