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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责任单位工作职责及其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0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责任单位工作职责及其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全力推进我市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口流管〔2010〕6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各责任单位工作职责及其实施方案予以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铜陵市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责任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人口计生委:牵头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和评估考核工作。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服务项目、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服务和奖励优待服务;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药具免费方法服务和管理工作;积极为流动人口办理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计划生育相关证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落实国家规定的便民维权十项措施。

二、市教育局:将均等化工作写入本部门职责。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在现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妥善安排和落实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协调督促有关学校做好接收工作,保证流动人口子女和本地户籍人口子女收费同等标准,实现同城同待遇。

三、市卫生局:将均等化工作写入本部门职责。对已取得居住证并在我市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以妇女、儿童、老年人、孕产妇、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为重点服务人群。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为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开展规范的儿童保健服务,儿童保健覆盖率达85%以上;对已取得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的慢性病及相关危险因素实施干预措施;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确保老年人健康登记管理率达90%;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免费孕前优生咨询、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保健服务和免费产前检查服务,确保孕产妇保健覆盖达90%;开展适龄妇女生殖道感染、乳腺癌、宫颈癌筛查;免费为流入的农村孕产妇及流入人口育龄妇女在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实施产前筛查项目并为其住院分娩提供医疗补助;为符合条件的流动育龄群众提供再生育技术服务等。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均等化工作写入本部门职责。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就业社会保障资源,让流动人口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就业社会保障待遇。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就业政策扶持范围,通过开展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落实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等,帮助其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就业;鼓励流动人口自主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建立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已取得居住证、在本市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2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在本市无住房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入人口,均纳入我市保障性住房的供应范围。

六、市公安局:打破户籍界限,推广应用流动人口一证式(身份证、居住证)服务机制,为流动人口提供相应服务。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适龄流动人口子女相关信息。

七、市财政局:将均等化工作写入本部门职责。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经费保障机制。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户籍人口相应投入的增长幅度;将流动人口专管员、协管员薪酬纳入财政预算和支出范围;设立试点专项经费。

八、市民政局: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困难家庭进行帮扶。对流动人口贫困家庭实行低保政策。在社区共建流动人口服务活动场所。

九、市妇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计生协:制定群团组织参与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具体办法。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困难家庭进行帮扶;对流动人口困难计生家庭中的贫困母亲、贫困女孩实行救助;对计生流动家庭0—6岁子女免费提供平安保险服务。流动人口聚集地区计生协覆盖率达80%以上。

十、市广播电视台、铜陵日报社等宣传部门:积极广泛地宣传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开展情况,免费开设均等化活动专题、专栏和专访;积极做好与上级部门的联系,增加在省报、省刊中的信息量;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政策知晓率达90%以上。

十一、铜陵县、铜官山区、狮子山区、郊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区要按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铜政办〔2011〕11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下发实施意见和具体的配套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口计生委、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建委、市公安局等单位的实施方案。

铜陵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均等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市人口计生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提升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确保全市取得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与全市常住人口平等享有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宣传教育服务: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培训、计划生育文艺汇演等形式,积极开展关爱流动人口的主题宣传服务活动;计生工作人员、网格责任人上门为流动人口进行面对面的宣传服务,发放免费计生宣传品,向流动人口大力普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生产生活等多方面知识;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场所,采取办板报、出专栏和贴标语等形式,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知晓率达到90%以上。

(二)免费计划生育技术综合服务: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基本服务项目,包括上(取)环、人工流产、输卵管结扎术等,确保到2012年流动人口获得的计划生育免费服务率达到95%以上;为流入人口免费提供孕情环情及检查结果的通报服务,流入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免费接受孕(环)检服务率达到90%以上;免费为流入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准备生育的夫妇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免费为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检查服务;免费为流入的已婚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服务;免费为流入的育龄妇女在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减少出生缺陷。

(三)便民维权服务:各社区均设有流动人口服务窗口,有专人负责解答流动人口咨询、问讯等,提供一站式服务;积极为流动人口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服务;完善流动人口利益诉求表达和维权机制,各县区均开通热线电话12356并保持24小时畅通,确保流动人口有一个正常渠道反映利益诉求。

(四)奖励优待服务:对自觉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流动育龄夫妻,按规定给予奖励;流动人口晚婚晚育或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休假等待遇;依托社区(村)“流动人口之家”、“爱心超市”等,积极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困难家庭进行帮扶;对流动人口困难计生家庭中的贫困母亲、贫困女孩实行救助;对流入我市的流入人口在户籍地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扶助政策与我市制定的标准有差距的,予以补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均等化工作机制。建立党政“一把手”负责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协调常设机构,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政策与户籍管理、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住房等方面政策制度的衔接和协调,制定和完善均等化服务相关公共政策,形成部门协同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合力。

(二)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独立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有专人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城市社区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单独设立流动人口信息化工作人员岗位;将社区划分为若干网格,配备网格责任人,网格内建立一定数量的综合信息员队伍。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充分发挥基层计生协会会员和社区志愿者的作用,在社区开展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项目,努力营造群众参与、关爱流动人口的社会氛围。在社区建立城市生活e站,为流动人口搭建活动平台。

(三)健全全员人口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信息系统。通过现有全员人口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实现资源共享,进一步提高人口计生部门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共同把全员人口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成覆盖全市人口、覆盖全员信息、覆盖各部门公共服务信息、提供网上服务的大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系统。

(四)健全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对计划生育公共事业费投入机制,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2010年常住人口人均计划生育经费标准不低于30元的标准配备流动人口服务经费,市、县(区)、街道财政各承担40%、30%、30%。建立逐年增加公共服务经费投入制度。

(五)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考核评估机制。把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纳入各级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强化考核评估,将流动人口问卷调查引入评估内容;每年组织对辖区流动人口享受各项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经过评估成绩突出的县区和部门,市委、市政府将授予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秀单位称号,在业务经费调拨、综合治理目标考核等方面给予倾斜。

铜陵市流动人口子女均衡教育均等化实施方案

市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流动人口子女均衡教育均等化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力促教育公平,共享教育权利。

二、工作目标:通过实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教育均衡,全面提升流动人口子女接受教育的公平性,确保来铜投资企业、经商人员子女及进城务工的农民子女与我市常住人口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适时对流动人口接受公平教育实施干预措施,确保人人享有平等受教育权利。

三、实施范围

(一)来我市投资兴业、经商人员子女的入学和入托;

(二)来我市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和入托;

(三)我市农村独女户或双女结扎户家庭女生入学。

四、主要任务:通过让流动人口享受基本公共的教育权利,增加普惠性、公平性,重点突出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扶助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制定教育普惠政策。根据省教育厅、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在市人口与计生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制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教育方面的普惠政策,服务流动人口子女入托和就学工作,确保来铜兴业人员子女享受市民同等待遇。

(二)健全经费保障机制。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与城市居民学生享受同等政策;对职业学生、普通高中农村户口及家庭困难的学生实行资助和免学费政策。

(三)明晰职责,强化落实。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所属校(园)要明晰本单位职责,把均衡教育均等化相关政策的落实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和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大事来抓,市教育局将相关政策落实率纳入目标考核体系,以考核促落实,以考核推进均衡教育均等化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铜陵市流动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根据《铜陵市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实施意见》(铜政办〔2011〕11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和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市县区居住、生活和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就业社会保障资源,确保流动人口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就业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章就业扶持

第五条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就业政策扶持范围,通过开展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落实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等,帮助其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就业。

第六条鼓励流动人口自主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第三章养老保险

第七条《意见》实施后,流动人口在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期间,由用人单位为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参保登记及缴费按我市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意见》实施后,年满16周岁尚未就业的流动人口,按以下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一)在本市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在我市居住3年以上的,可凭居住证,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其参保登记及缴费按我市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流动人口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国办发〔2009〕66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流动人口符合基本养老金申领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领取养老待遇后,由其居住地社区负责对其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不能重复享受其它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章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意见》实施后,流动人口在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期间,由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参保登记及缴费按我市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意见》实施后,尚未就业的流动人口,按以下办法参加医疗保险:

(一)在本市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在我市居住3年以上的,可凭居住证,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其参保登记、缴费及待遇标准按我市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不愿或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的尚未就业的流动人口,参加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

第五章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在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期间,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办理程序及待遇标准等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在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期间,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失业保险,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统一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在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期间,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经办程序及待遇标准等按《铜陵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铜陵市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逐步均等化实施方案

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铜政办〔2011〕11号)和《铜陵市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意见》(卫基妇〔2009〕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全面提升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确保全市取得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与全市常住人口平等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流动人口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形成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管理体制。

二、实施范围

持有我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以妇女、儿童、老年人、孕产妇、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为重点服务人群。

三、工作任务

通过对流动人口提供免费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增加普惠性、可及性,有重点解决突出的基本公共卫生问题。

(一)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免费建立流动人口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50%;

(二)提供免费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服务,流动人口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三)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为适龄儿童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85%以上;

(四)为3岁以下儿童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规范的儿童保健服务,儿童保健覆盖率达到90%;

(五)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开展规范的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到90%;免费为农村及流入人口育龄妇女在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减少出生缺陷;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0%以上;免费提供婚前保健服务;为流入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享受国家住院分娩补贴;配合开展适龄妇女生殖道感染、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六)开展老年人保健工作,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老年人健康登记管理率达90%;

(七)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高血压、糖尿病两类人群登记管理率达到90%;

(八)对重性精神病人进行登记管理、随访和康复指导,对明确诊断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登记管理率达到60%;

(九)针对主要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等重大疾病和严重威胁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的健康问题,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处置需要,制定和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转变运行机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通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居民和流动人口提供,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补充。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通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组织实施,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予以支持配合。

进一步优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精神卫生防治机构、院前急救机构、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传染病防治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主体的公共卫生资源配置,充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队伍,合理改善人员结构,完善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体系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公立医院要依法承担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救治等职责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职责;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承担法定的公共卫生职责,并鼓励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之间要加强工作联系,实现功能互补、防治互助和中西医互进,建立分工明确、功能互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实现防治结合。

进一步改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聘用和分配制度。以充分调动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目标,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建立岗位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实行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绩效工资为收入主体的工资制度,积极推进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岗位和绩效工资分配要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奖勤罚懒,形成促进工作任务落实的有效激励机制。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部署,2011年人年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不低于25元标准执行。卫生部门将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执行单位实际工作量和服务质量考核情况核拨,结合我市实际,由区、县统一组织实施,市财政将项目经费直接核拨至县(区)政府。同时,市财政安排市级管理机构工作经费。

在国家和省级对公共卫生补助的基础上,市、县(区)合理承担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投入责任,扣除上级部门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补齐,并逐步增加投入,提高人均公共卫生经费补助标准。

公立医院承担规定的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政府给予专项补助。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规定的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

(三)分工协作,明确职责,强化绩效考核。县(区)卫生部门和相关机构要明确并认真履行本单位职责,积极落实各项具体措施。落实承担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并及时组织业务培训工作;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及时足额下拨上级补助的公共卫生专项经费,落实本级配套经费和工作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加强与人口计生部门协作共建,进一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服务水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方法。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督查不少于2次,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工作进展和实施效果各项指标进行量化评估。市相关部门每年开展联合督查不少于2次。考核内容包括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资金管理规范性、社会满意度等情况,保证公共卫生任务落实和群众受益。考核结果将与经费补助以及单位主要领导的年度考核和任免挂钩,并作为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依据,形成促进工作任务落实的有效激励机制,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奖勤罚懒,合理拉开差距,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群众参与考核评价,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考核情况适时公示。

(四)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和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辖区项目执行方案和工作计划。认真组织落实,加快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在实施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制度。

(五)加强宣传,落实督导。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工作的宣传,提高流动人口的知晓率和参与度,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定期宣传健康知识,动态报道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政策、内容和进展情况。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逐步使城乡居民平等地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关于实现流动人口居住服务均等化的实施方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实现我市流动人口居住均等化,进一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铜政办〔201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对于在本市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在本市无住房的来铜务工人员,均纳入我市住房保障范围,执行统一保障标准。

(二)对于在本市签订2年以上就业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在本市无住房的自毕业时起未满5年持有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证书的流动人口,纳入我市住房保障范围。

(三)对于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和在铜工作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员军人、烈军属、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以及放弃计划生育政策指标,或家庭成员中有计划生育后遗症的,优先予以保障。

二、保障方式

(一)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凡来铜务工的人员、新就业流动人口,符合本市保障对象的,市政府每年根据情况确定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实施保障。

(二)鼓励园区、企业自主解决。由开发区、园区、企业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向园区、企业内符合本实施意见的人员供应,由其自行组织审核、公示、配租,配租情况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三、申请审核

用人单位负责受理住房保障申请,核实申请家庭提供的原户籍地民政部门的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原户籍地计生部门家庭人口情况、住房情况等证明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予以公示,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公示,确定轮候顺序。

市、县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优先无偿提供保障对象住房状况信息查询。

四、动态监管

市住房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反映保障对象收入、住房变化情况,加强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

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人单位,采取定期走访、实时监控、年度复查等方式采集相关信息,加强监管。对收入、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停止住房保障;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违规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责令其退回保障性住房;对拒不退出住房保障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五、组织保障

(一)流动人口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实行市和县区政府分级负责制。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保障资金筹集、监管。

(二)县、区政府要落实住房保障工作的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关于建立流动人口困难家庭临时

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确保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困难家庭得到生活保障,更好地救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铜政办〔2011〕11号)精神,现就流动人口中的困难家庭救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救助范围

在我市取得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因病、因残、因灾或遭遇不可抗力突发性灾祸以及教育负担过重等原因造成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的家庭。

二、救助标准

按照《铜陵市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救助标准执行。救助对象原则上每年只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一)因子女上学,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含享受学费减免后的低保家庭),一次性给予救助500—1000元;

(二)因患危重疾病或重度残疾,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一次性给予救助1000—2000元;

(三)因遭遇火灾、水灾等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严重,导致家庭暂时生活困难的,一次性给予救助500—2000元。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流动人口困难家庭,由家庭主要成员向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流动人口困难家庭填写《铜陵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表》;

2.流动人口提供:居民身份证、《铜陵市流动人口居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复印件,收费票据。

(二)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接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其家庭的收入、生活状况、成员身体状况进行入户评估、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不少于7天;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区低保中心审批。

(三)县、区低保中心研究审批。

(四)县、区,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两级要分别建立完善的救助人员备查登记表。救助对象档案资料要详实、准确、及时、完整。收入证明、调查相关材料要及时归入档案并按统一要求编码,装订成册,由专人负责管理。

四、组织领导和监督

建立流动人口困难家庭救助制度,资金在阳光救助资金中列支。各区民政局、县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公共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落实好居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真正把好事办好、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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