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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服务业企业提质增效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2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服务业企业提质增效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办〔2013〕73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服务业企业提质增效奖励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7日

铜陵市服务业企业提质增效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鼓励发展重点服务业企业。县(园)区、行业部门进一步充实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提升服务业企业网上直报水平。对新实施“一套表”网上直报的重点服务业企业[1]主要负责人奖励3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二条鼓励现代物流企业提质。对实施网上直报的物流企业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20%以上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2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与企业纳税所在县(园)区按1:1比例分担。

第三条鼓励提升道路运输运力。对车辆核载吨位8吨(含)以上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在我市新登记注册或从外地转籍过户至我市营运的,补贴其登记注册税费1万元,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再补贴3000元、2000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车辆挂靠企业纳税所在县(园)区按1:1比例分担。市交通运输局建立货物运输车辆登记注册和转籍过户审批“绿色通道”。

第四条鼓励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增效。对营利性服务业[2]企业年入库营业税净增加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1万元、2万元、3万元和5万元。奖励资金由企业纳税所在县(园)区承担。

第五条鼓励商贸流通业企业增销。对实施网上直报的商贸企业营业收入[3]较上年增长20%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1万元;对营业收入净增加5000万元、1亿元、3亿元、4亿元和5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和5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与企业纳税所在县(园)区按1:1分担。

第六条鼓励专业市场管理模式创新。专业市场实行个体商户商场化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统计上报且成为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奖励市场主要负责人15万元,分三年兑现。第一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35%以上的,再分别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与市场纳税所在县(园)区按1:1比例分担。

第七条奖励每年集中兑现一次。次年元月份,由县(园)区组织向市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市财政、统计等部门根据企业工商注册、网上直报数据等审核,审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制造业企业分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适用于本奖励办法。

第九条本奖励办法自2013年起实施。市级服务业促进政策重叠的不重复享受。

本办法由市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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