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马政[2009]19号 |
颁布日期:2009-03-2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积极做好稳定就业工作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若干意见
马政[2009]19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积极做好当前稳定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扩大内需拉动就业的积极效应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各项政策规定,在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出台促进经济增长和产业调整政策时,要突出创造就业岗位和扩大就业的战略目标,要科学设置产业结构、合理进行产业布局、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增加更多的就业岗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提供土地、资金及政策扶持的建设项目,应当将增加就业岗位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作为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因素予以统筹兼顾。
二、鼓励企业稳定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稳定的职工队伍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凝聚人心、共渡难关的基础。全市各类企业要从长远发展考虑,采取措施,千方百计稳定职工队伍。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企业工会或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措施稳定就业。对采取轮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不裁员、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补贴,补贴标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按规定标准和程序从市财政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补贴。对困难企业现阶段暂时分流且发放生活费达6个月以上人员开展技能培训的,给予培训和鉴定费相应补贴。
四、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
2009年内,在不影响个人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企业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保险费率实行临时性下浮。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由目前的8%降至6.5%,个人缴费费率仍为2%;通过劳动(人事)事务代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缴费费率同步降低1.5个百分点,即:原按10%缴费的,其缴费费率降至8.5%,原按7%缴费的(不配个人账户资金),其缴费费率降至5.5%。破产关停改制企业原内退、协保人员在内退、协保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仍维持原一次性计提的标准不变。
(二)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由目前的2%降至1.5%,个人缴费费率仍为1%。
(三)工伤保险参保企业单位缴费费率在现行费率基础上下调30%;按“工程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仍按原政策执行。
(四)生育保险参保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由目前的0.8%降至0.7%。
对2009年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社会保险费由企业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地税、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集中报省政府批准。缓缴期限根据企业缴费能力确定,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经核准的缓缴期内,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不计征利息。
马钢封闭运行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照上述降低幅度执行。
五、支持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
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认真落实企业减负稳岗措施,稳定企业现有农民工就业岗位。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加强劳务协作,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就业。加强职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促进返乡农民工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和创业。对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实际状况,贷款额度最高放宽到5万元。对农民工当年回乡创业,吸纳一定数量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户企业1-3万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企业当年吸纳“零转移农户”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六、全面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特别是吸纳本市城乡劳动者就业,积极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税收减免等政策。积极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农户”和残疾人的就业帮扶工作。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正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残疾人、单亲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七、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面向基层、企业就业,加大各项扶持补贴政策落实力度。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求职登记、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公共就业服务,重点帮扶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完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助机制,对2008年以后毕业的大学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鼓励企业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被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业,接收见习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月2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八、加强失业统计分析与监测
严格执行失业预警和失业调控制度,对于企业经济性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应依法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准确掌握失业人员数量与构成变化趋势,为加强失业调控、制定就业政策、开展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工作提供依据。
九、妥善处理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资金周转出现困难难以筹措经济补偿金的,在企业与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企业与职工签订分期支付或缓期支付经济补偿金协议,双方意见一致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认真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和补贴工作
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方面条件的我市企业,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为困难企业: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困难且恢复有望;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10%;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困难企业认定的重点是我市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有改制企业;其他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也可申报。具体认定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税务、经委等部门共同实施,并于2009年3月和6月分两批认定。
十一、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环境
制定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细化操作办法,简化操作程序,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就业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服务承诺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积极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多渠道筹集创业引导资金,强化创业载体建设,建立一批创业培训、见习、孵化等基地。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进一步加强对稳定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各级政府要把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严格执行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多方筹集专项资金,落实各项就业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努力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的稳定。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继续完善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强督查。要建立就业工作季度通报制度,定期检查就业创业工作落实情况,完善考核,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截止时间暂定为2009年12月31日。当涂县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稳定就业政策措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做好稳定就业工作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若干意见”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