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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
颁布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文号:六政〔2009〕52号
颁布日期:2009-09-1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

六政〔2009〕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实现六安跨越发展和奋力崛起的战略目标,更好地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规划工作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做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转变城乡规划的观念

(一)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是引导和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撤地设市以来,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新形势下,城乡规划工作还存在规划意识不强,机构不健全,规划实施与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城乡规划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

(二)城乡规划是一项公共政策。要在新形势下切实转变城乡规划观念,创新城乡规划的工作方法。要树立城乡一体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化人居环境;要注重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及可持续发展;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实现规划管理方式的转变;既要注重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更要注重规划的生态性、特色性和社会公益性。

二、加快进度,进一步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三)加快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市和各县、区要抓紧修编城市和建制镇总体规划,从而科学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等级结构,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保证各类资源集约利用、优化配置。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反馈和动态管理,保证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积极编制各项专业规划。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抓紧做好绿地系统、历史文化保护及各类基础设施、产业布局、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业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各类专业规划的综合协调,切实履行好审查职责。

(五)大力推进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城市和镇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重点开发建设地区、重点保护地区、重要地段和城乡结合部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逐步覆盖城市总体规划的控制范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要做好与各专业规划的衔接,并在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备案。要进一步提高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水平,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必须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六)切实加强乡村规划编制工作。要按照适度集中、节约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抓紧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根据各乡村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布局和数量,并结合地形地貌,体现不同的乡村特色,坚决杜绝“骑路”和“沿河”建设村庄(原则上沿国道、省道、主要河流1公里内不得规划建设)。中心城区近郊区规划要在2010年上半年完成。各县、区要在2010年底前,全部完成划定规划区域内农村居民点布点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七)加强城市设计工作。城市设计是塑造城镇独特风貌景观的重要手段,市、县政府要加强城市设计工作,规范城市设计编制和实施管理,认真开展城市重要地段、景观节点的建筑风貌、城市色彩及高层布点等城市设计编制工作,彰显六安地方特色与个性。

(八)加强规划编制市场的管理。要开放规划设计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引进高水平的规划设计队伍,重要规划项目要面向国内外公开招标,切实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质量,力求避免“千城一面”现象。同时要严格规划编制资质审查,完善规划编制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规划编制技术责任追究制度。

三、完善机制,进一步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九)强化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各县、区要成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要制定出台《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健全工作制度,完善议事规则,规范工作程序,充分发挥规划委员会在规划决策审批中的作用。

(十)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各县、区都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的建设;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明确规划管理机构,规划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可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分管负责人兼任(已纳入扩权强镇试点的镇,要设立规划建设管理分局);村(居委会)要设立规划联络员。

(十一)强化对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要进一步强化对城市规划区范围的集中统一管理,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规定,做好本区域各类城乡规划编制、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不得越权管理,越级审批。

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

(十二)严格执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属于划拨用地的,没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提供项目用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工建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已竣工的规划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必须组织开展规划核实工作,对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十三)严格规划审批制度和规划调整程序。各类城乡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严禁越级、越权审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规划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十四)加强对农民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已纳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挂牌出让地块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统一进行安置。在乡规划或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民住宅建设,一律按照农村居民点布点规划或村庄规划集中就近建设,并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五、完善制度,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十五)建立城乡规划公众参与机制。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规划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依法审批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地点设立规划公示牌,公布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有关内容和指标,接受社会监督。

(十六)推行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市人民政府向县(区)人民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实施、调整城乡规划以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督察报告。

(十七)建立违法建设查处机制。要建立以城管执法部门为主体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制。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城管执法部门密切联系,建立动态的规划监管体系,对发现需要查处的各类违法建设要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确认,及时处理。

(十八)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力度。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城乡规划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并对违反规划的典型案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六、加大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

(十九)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工作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中的矛盾和问题,并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十)切实加强规划管理队伍建设。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规划人才的培养,要逐步改变规划专业人员短缺的现状。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进修培训制度和激励制度,提高在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高效、廉洁、勤政、务实的规划管理队伍。

(二十一)加大城乡规划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城乡规划管理和编制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可在土地出让金中明确一定比例用于城乡规划编制)。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管理和编制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二十二)加强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城乡规划法》并掌握城乡规划的基本知识,要把《城乡规划法》列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必修课,并纳入各级党校培训课程。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城乡规划法》,普及城乡规划知识,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城乡规划意识,为城乡规划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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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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