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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2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阜阳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市级预算管理和监督,规范市级预算的分配和执行,硬化预算约束,盘活存量资金,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8日

阜阳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强化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皖政办〔201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预算由市直各部门预算及单列预算组成,一个部门一本预算,市直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列预算是指不在市直各部门预算内反映,在年度预算中单独编制的项目预算(含预备费)。

第三条市财政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市级预算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上报市政府的请示事项,以及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事项,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当事先征求市财政局意见。

第五条各部门、单位在制发的文件中不得有越权减免税费等减少财政收入及增加财政支出的内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有关预算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或增长幅度作出硬性规定。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六条市级预算的编制,坚持“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既要保证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又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

第七条市级预算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对政府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八条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合理编制收入预算。

第九条各部门、单位应全面完整地编报项目预算,不能留硬性支出缺口,凡国家、省明确要求市级安排或配套的项目以及市明确要求实施的项目必需准确反映。对应编报而未编报的,年度中市财政原则上不再受理项目安排申请。

第十条市级各项预算支出按照下列方法核定:

(一)基本支出预算。人员支出预算根据国家、省、市统一规定的人员工资、津补贴政策、预算供给政策等据实编制。公用支出预算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逐步建立健全定员定额与实物费用定额相结合的公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

(二)项目支出预算。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年度工作任务以及上年预算执行、绩效评价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求效益的原则,一年一定,滚动编制。逐步建立健全项目库管理制度、预算评审论证制度。

第十一条预算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项目,各部门、单位要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对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清单的事项,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均需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要不断对涉企、涉农、涉事资金的分配进行优化组合、调整完善,发挥财政资金“酵母”作用和财政政策杠杆效应。

第十三条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即具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市直各部门预算。市直各部门自市财政局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三章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各部门、单位必须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及按预算支出的原则,严格按照预算批复内容执行预算。

第十六条市直各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缴的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解缴方式和期限上缴市级国库和市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对缴入汇缴结算账户的非税收入,应按相关要求及时上缴市级国库。

第十七条部门支出预算由市财政局按照序时进度、项目实施情况,审核资金需求后,及时拨付各部门、单位使用。对非税收入安排的各项支出,市财政局要按照预算安排和非税收入入库进度审核支付。

第十八条各部门、单位各类预算资金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市级预算支出中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市级年初预算中暂未明确具体项目内容和部门的单列预算,由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办意见,提出具体安排建议报经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全面梳理分析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和结构,将不再使用的结转资金及时清理收回预算。建立健全预算编制与结转资金管理相衔接的约束机制,对结转结余资金常年居高不下、使用效率不高的部门,相应核减其年度预算规模。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要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部门、单位年度基本支出中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家庭补助等人员经费结余、不能按计划执行的项目资金和项目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预算统筹安排。

严格财政专户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实现财政资金的统一调度、统筹使用。全面清理财政专户沉淀资金,对按规定需要安排使用的资金,尽快尽早拨付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对经清理确认为无需支出的专户资金,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并执行采购计划的采购资金,以及政府采购项目办结后的结余资金,严格按规定收回预算。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要加强资金的整合力度,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进一步对零碎、散乱、交叉的项目进行归并,对使用方向雷同、政策目标相近的资金予以整合,最大限度形成财政资金的使用合力。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单位要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支出进度,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均衡性。对当年预算执行进度低于平均进度且无正当理由的,核减下一年部门、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

第四章预算追加

第二十四条为规范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各部门、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非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追加支出预算的申请。确需增加安排的支出,首先在本年度部门或单位预算内,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通过调整项目内容予以解决,其中涉及重大项目调整的,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五条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以及其他需从单列预算中追加支出的,由市财政局提出具体解决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后,办理相应追加手续。

第二十六条预算执行中,因机构、人员增减变化以及人员支出政策变化等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的,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资、津补贴政策以及预算供给政策统一安排。

第二十七条预算执行中,对省政府或省财政厅要求市财政配套的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政策规定和财力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预算执行中,对中央、省补助的专项资金,未明确具体项目、需二次分配的,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分配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政府批示办理预算追加。

第二十九条市财政局要规范非税超收收入的政府调控比例,对非税超收收入安排的支出,需报市政府审批。对跨年度非税收入,原则上不再安排相应的支出。

第三十条市财政局在办理追加支出的审批和审核中,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预算追加数额不易确定的项目等,可组织实施预算追加听证,听证结果作为预算追加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预算监督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的管理,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采取有效措施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单位按照市政府确定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公开的要求,做好本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透明度。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皖政〔2010〕115号),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要逐步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对部门、单位实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局要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和通报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运转。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监督检查结果要作为当年预算调整和下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市审计局要依法加强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市财政局的配合与协作,共同做好市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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