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9-1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全力做好秸秆禁烧工作,进一步减轻环境污染,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作业标准。收获机械必须加装秸秆切碎抛撒装置,作业时秸秆留茬高度不得高于15厘米,秸秆切碎长度不得大于10厘米,且均匀抛撒。采用铧式犁或秸秆还田机深埋秸秆,埋茬深度不得低于15厘米。
二、严格作业管理。加强农机手、农机大户、农机专业服务组织、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管理,未按作业标准作业的,限制在本地区从事农机作业,并与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挂钩。外地来我市跨区作业的收获机械,未安装秸秆切碎抛撒装置或不能满足秸秆粉碎还田需要的,不得进入我市开展机收作业。
三、完善补贴方法。各地要积极整合资金,对秸秆还田作业给予补贴。对在我市按照作业标准和要求开展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的农机手、农机大户、农机专业服务组织,由乡镇政府根据作业合同、作业完成情况具体实施补贴。
四、优化作业环境。从事农机作业的农机手、农机大户、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必须合法经营、诚实守信。要严格按照有关作业标准和要求开展农机作业,严禁哄抬作业价格,降低作业标准;严禁欺行霸市,扰乱农机作业市场秩序;严禁垄断市场,挤压外来农机作业;严禁蛊惑群众,挑头闹事。对不接受管理,寻衅滋事,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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