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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煤矿关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池政办〔2013〕8号
颁布日期:2013-02-2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煤矿关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池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关闭工作实施意见》业经2013年2月6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13年2月21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关闭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积极做好我市煤矿关闭工作,实现“十二五”期间我市煤矿全部退出的目标。到2013年年底前,贵池区现有5家煤矿全部退出;对已确定退出的煤矿,到期一个关闭一个。

二、关闭程序

(一)申请提前关闭退出的煤矿须向贵池区经信委提出书面申请,区经信委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向市经信委上报关闭计划。

(二)贵池区政府对列入关闭退出的煤矿下达关闭通知书,依法实施关闭工作。

(三)贵池区政府组织对关闭退出的煤矿进行初步验收后报市煤矿关闭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三、关闭标准

(一)贵池区政府要在主要媒体上公告关闭矿井名单;

(二)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三)停止供电,切断电源,拆除矿井生产设备、通讯线路、供水管路;

(四)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品;

(五)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处理好与当地村民用地关系;

(六)妥善分流从业人员,付清民工工资。

四、经济政策

(一)市、区设立煤矿关闭退出专项资金,以奖代补,重点用于2012年至2013年年底前关闭退出煤矿的补偿、职工安置、消除安全隐患等。

(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40号)精神,市、区政府关闭退出专项资金均按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每万吨补助50万元标准设立。生产矿井以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的生产能力为准;技改工程已完成的技改矿井以批准的设计能力为准,技改工程未完成的技改矿井以技改前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的生产能力为准。

(三)煤矿关闭经市煤矿关闭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市政府将关闭退出专项资金拨付给贵池区政府,由贵池区政府负责拨付到被关闭的煤矿。

(四)关闭退出煤矿存储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已缴纳的采矿权剩余价款,经有关部门核准,在矿井通过关闭验收后及时返回给被关闭煤矿的办矿单位。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在关闭矿井完成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并验收合格后予以返还。

(五)以下煤矿不享受关闭退出专项资金:

1.因煤矿自身原因停产达6个月以上、恢复无望的;

2.被关闭矿井煤炭资源枯竭的;

3.因安全生产事故被地方政府依法关闭的;

4.因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依法关闭的。

五、落实责任

(一)贵池区政府要加强对煤矿关闭工作的领导,明确牵头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行业管理及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人社、电力等部门责任,进一步细化制定具体的煤矿关闭退出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依法实施煤矿关闭。对已确定关闭时间的煤矿,加大监管力度,督促煤矿制定开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严防盲目突击生产;对到期关闭的煤矿应立即组织实施关闭,确保煤矿安全稳妥有序关闭和社会稳定。

(二)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抓好组织验收工作,确保如期顺利完成煤矿关闭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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