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 文号:玉政发〔2008〕29号 |
颁布日期:2008-09-0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与人大工作联系的意见
玉政发〔200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桂发〔2008〕16号)精神,进一步密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与人大的工作联系,更加主动、自觉地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性、公开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与人大的联系是政府和各工作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政府作为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保持同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的密切联系,既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保证政令畅通,防止滥用国家权力的重要保证。同时,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政府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也是对政府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对促进政府的工作,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民主执政、科学施政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政府和各工作部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加强同人大工作联系的重要性。加强和完善同人大联系的工作制度,把保持同人大的经常性的联系工作作为本单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抓紧抓好。
二、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
(一)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公仆意识。凡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政府要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并认真贯彻执行。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要认真研究、整改,依法按时报告落实情况。政府要认真接受人大常委会的专项工作审议,并按照审议意见改进工作。政府负责人要依法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政府组成人员要按人大常委会要求认真参加有关的会议和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二)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政府向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起草期间要主动征求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意见,对他们提出的修改意见,要认真研究和采纳。
(三)政府在日常工作中凡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主动、实事求是地向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接受其审议。同时,要在每年年中和年终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一次政情通报工作。
(四)各级政府要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搞好对政府组成人员和组成部门的述职评议、工作评议,以及代表约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活动,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整改。
(五)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族、宗教和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并认真贯彻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三、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和对口联系机制,增进政府与人大的互动
(一)各级政府和各工作部门对人大召开的会议要严格按照会议通知的对象参加或列席,对人大需要的汇报材料要及时报送。
(二)各级政府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重要专题会议以及开展的重要活动,根据需要主动邀请人大常委会领导出席指导,邀请人大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参加,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列席。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与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工作,进一步完善对口联系制度,为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进行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创造条件,使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便于了解政府的工作动态,更好地监督和支持政府的工作。
(三)各级政府和各工作部门要积极支持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开展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的调研活动,让他们更好地履行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责。对人大代表在视察、工作评议、执法检查和专项调查中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认真解决;对于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询问和质询,要认真对待,并对有关问题及时进行答复和处理。
(四)各级政府和各工作部门对人大代表的来信要认真研究办理;对人大代表的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并研究办理及时作出答复。
四、认真执行办理工作制度,切实做好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工作部门要认真做好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把承办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健全办理制度,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凡能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要限期解决;一时无法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受各种条件制约难以办到的,要实事求是地解释清楚,争取人大代表的谅解。要切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交待,使代表满意,让人民放心。
五、努力改善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工作条件,大力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解决人大常委会在办公条件和经费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经费,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工作评议、调研、视察、培训、宣传、对外交往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以及机关运转所需的工作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切实解决好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表决系统、工作用车等。在人大机关任职的同志的工作、生活待遇与政府同级干部一致。
(二)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把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参加代表活动,其所在的部门必须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对妨害、阻挠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或侵犯代表权益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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