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咸政办发〔2007〕203号 |
颁布日期:2007-11-2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7〕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9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本次文物普查工作,结合《陕西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实施意见》精神和我市实际,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文物普查的重要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我市文物资源十分丰富,文化遗产保护任务十分艰巨。做好本次文物普查工作,将有利于提高我市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有利于发掘、整合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培养和锻炼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文化强市的高度,以对国家和民族负责,对历史和未来负责的态度,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深刻认识开展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落实责任,全面完成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各项任务。
二、明确文物普查的目标和任务
(一)普查的范围和内容。本次文物普查的范围是全市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普查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4951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二)普查的时间安排。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省政府的安排,普查标准时间点为2007年9月30日。全市的文物普查工作从现在开始,到2011年10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2007年9月至2007年12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颁布的文物普查总体方案和技术标准、规范及我省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制订我市的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人员培训和普查试点;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为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并将普查成果上报省政府。
(三)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三、切实加强文物普查的组织领导
(一)组建普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咸阳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监督指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遵照普查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积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城建、房产、交通、水利部门要负责提供涉及文物的有关房产、道路、水利工程的档案资料;国土、规划部门要负责提供涉及文物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图纸;统计部门要配合做好涉及文物普查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民政、宗教、市军分区等部门要配合做好民族、宗教场所和军事部门驻防区域内文物的调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成立相应的机构,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制定普查实施方案,进行普查人员业务培训。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国家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要求,参加本次普查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各县市区政府要选调精干人员组成普查队伍,市上将对各县市区的普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每位普查队员准确掌握普查工作的规范标准与技术要求,以确保普查工作质量。
(三)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及时到位。本次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市文物、财政部门要科学预算我市文物普查经费需求,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的支持,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多方筹措,安排本地区的专项文物普查经费。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将文物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及时到位。要加强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禁截留挪用普查经费。
四、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文物普查是我国当前最大的文物保护工程。各县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深入宣传文物普查的意义、目的和主要内容,积极引导公众参与普查活动。要以本次普查为契机,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进行一次文物保护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任务。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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