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吴政办发〔2007〕81号 |
颁布日期:2007-08-2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治理车辆外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7〕81号2007年8月2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吴忠市治理车辆外挂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八月二十日
吴忠市治理车辆外挂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在全区开展车辆外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13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车辆外挂专项整治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坚决治理和纠正车辆外挂行为,有效解决机动车辆长期外挂、异地缴税缴费、本地营运等问题,鼓励车户按章缴纳国家税费,依法从事运输活动,规范我市涉车税费征收秩序和公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以教育引导、鼓励劝返为主的原则,通过宣传和告知,鼓励督促外挂机动车主动转回原籍;坚持查纠并重、依法治理、不增加车主负担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征缴税费行为和执法行为;坚持纠正不强制的原则,保护外省籍车辆正常跨区流动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一年左右的集中整治,有效遏制或基本纠正机动车辆外挂现象,确保车辆基本实现车籍地、车主户籍地和养路费缴纳地“三地”一致,进一步规范涉车税费管理,有效打击各种欠缴国家公路交通规费的不法行为,保护车主缴费的正当权益,促进公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四、外挂车辆的认定条件
本方案所指外挂车辆,是指在机动车所有人户籍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长期经营运输,但在户籍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外注册登记并缴纳公路养路费等国家税费的载货类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外挂车辆:
(一)机动车的车籍地、养路费等税费缴纳地与其实际所有人的户籍地不一致的;
(二)机动车长期在车籍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但没有按规定办理调驻手续的;
(三)机动车在车籍地实际缴纳的各种费税较车辆所有人户籍地或主要运行地同类车辆明显偏低,也低于车籍地正常征收标准的;
(四)由本市转往费税征收标准或实际执行标准较低的地区注册登记,但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及其住所地和机动车主要停放地未发生变化的。
五、部门职责
(一)交通部门
1.做好车辆外挂的信息收集交流工作。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台账,及时通报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各县(市、区)由交通征稽部门牵头负责此项工作,运管、路政、通行费征收等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做好信息工作。
2.开展车辆外挂的调查取证工作。着重从车主(驾驶员)居住地、车辆停放地、行驶区域、主要货源地、运费结算地和车辆运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并予以认定。
3.加强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强化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管理。
4.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对超限的外挂车辆要严格实施卸载,依法严管重罚。
(二)公安交警部门
1.强化路面监控。加强对外挂车辆尤其是超载车辆的监管,消除安全隐患,降低事故发生率。依法打击无牌、假车牌、无证件、假证件等违法行为。对擅自改装(增加钢板,车厢任意加高、加长、加宽)的车辆要依法处理。
2.坚持文明服务。对经交通等有关部门认定,符合国家机动车登记有关规定的返回我市的外挂车辆,提供便利服务,及时办理相关落户手续。
3.依法严厉打击在我市境内为外挂车辆办理各种手续的组织和个人。对妨碍和阻扰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地税部门
1.强化税收征管。认真开展对运输业经营状况调查,加强对外挂车户和外挂车辆企业的纳税检查,重点检查在市外注册分公司在本市经营的公司纳税情况,确保应征不漏。
2.加强与交通、公安等部门配合,依据相关部门认定的在我市从事营运的外挂车辆,对车辆所有者或实际使用者为我市居民或非我市居民但在我市境内从事营运业务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及时为其在居住地(或营运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入征管范围。
3.进一步规范车辆税收征管,公平税负。货物运输业的纳税人在我市代开货运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我市的道路运输业税收综合征收率,征收各种地方税。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加强对从事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管理,规范营业行为,对拉拢车辆“假转籍”从中渔利的非法中介机构和经济组织的各类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2.严格车辆、运输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查处无照擅自开展运营业务的各类运输企业,维护运输市场秩序。
六、实施步骤
全市治理车辆外挂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力争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主要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和调查取证阶段(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7年8月31日)。
1.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治理外挂工作的有关政策,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积极营造和谐的治理环境,争取广大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者和社会各界对治理外挂车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征稽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照我市缴费台帐排查车辆欠费情况,采取有效手段,摸清外挂车辆基本情况,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认定条件对外挂车辆进行调查取证,确定治理工作目标和重点。
3.交通运管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办证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努力为运输经营者提供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营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积极配合征稽部门做好外挂车辆调查取证工作。各县(市、区)运管部门应于2007年8月31日前,将掌握的外挂车辆信息上报市治理车辆外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公安交警部门配合交通等部门对2004年以后转入内蒙古自治区的货车进行核查,将车辆清单以及转出方、转入方等有关情况,于2007年8月31日上报市治理车辆外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治理阶段(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
1.举行交通征稽“治外挂、查欠费”联合稽查活动,全面启动治理外挂车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分工,集中时间和人员,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开展治理外挂车辆工作。
2.公路征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111号)等文件精神,以治理外挂车辆为重点,大力开展对涉车税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偷、逃、欠缴公路交通税费行为。
(1)对外挂车辆滞留我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1个月以上的,办理登记手续;超过3个自然月的,责成车主回原车籍所在地办理调驻有关手续,由滞留地公路征稽机关审验其调驻材料后,按自治区征费标准办理缴费手续。对车主无法办理调驻手续的,征稽部门要做好联系协调工作,如协调未成,车主应提出书面申请我区缴纳公路规费,承诺发生重征公路规费由车主负责。
(2)对主动在我市缴纳公路规费的外挂车辆,可以采取包干统缴办法,可给予适当优惠。
(3)各地交通部门会同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大力开展养路费等国家税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对经核实发现计征吨位与交通部《关于明确2005年度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750号)规定核定吨位不符的车辆,应对差额部分规费进行补征;对发现公路规费包缴比率低于应缴全费75%的营运车辆,要按我区标准予以追缴,使包缴比率达到应缴全费的75%;对外挂车辆跨行我市所持票证有效期超过“征收时间”10日的,视为无公路规费票证跨行,并按我区征费标准征收该车1个月应缴费额的滞纳金,责令该车到车籍所在地办理缴费手续。
3.各通行费征收所(站)应严格执行征费计量规定征收车辆通行费,严禁为未按规定在我市缴纳养路费的外挂车辆办理减免通行费手续或购买月票。
4.各地公路路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外挂车辆的管理,重点抓好超载超限治理工作。
(三)总结阶段(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交流治理外挂车辆工作经验,研究建立治理外挂车辆的长效机制。对在治理外挂车辆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治理外挂车辆的工作总结,于2008年6月30日前报市治理车辆外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组织机构
为确保治理车辆外挂工作顺利实施,成立市治理车辆外挂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治理车辆外挂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梅廷彦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杨金海市政府副秘书长
马爱平市交通局局长
成员:马玉忠市交通副局局长
高学文市公安局副局长
康俊杰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振民市发改委主任助理
马国祥市工商局调研员
李学文市地税局副局长
张聪宁夏交通规费征稽局吴忠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马玉忠兼任办公室主任,张聪和市交警支队队长周福德任办公室副主任。
八、有关要求
(一)治理车辆外挂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切实抓好组织实施,确保治理车辆外挂工作取得成效。
(二)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协调、抽调人员、通力合作,联合稽查、各司其职。各级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为运输经营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尽量减轻运输经营者负担,使广大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者和社会各界理解、支持治理工作,促进我市道路运输业快速、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要总结工作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建立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防止反弹,将治理外挂车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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