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市政办发〔2008〕151号 |
颁布日期:2008-07-2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年活动配套政策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151号2008年7月25日
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年活动配套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年活动
配套政策的意见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2008年7月14日)
为加快推进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年整治项目实施进程,坚持以区为主自筹资金和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进一步理顺关系和明确责任,现提出加快推进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年活动配套政策的意见如下:
一、规划与设计
(一)根据《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办发〔2008〕12号)精神,各区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必须依据市提升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工作目标任务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和施工图设计,务必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到位,确保按期完成。
(二)城市一环路、二环路、高架快速干道沿线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点地段的详细规划、施工图设计由市规划局负责委托和组织编制,所需经费在年度城建投资计划安排的专项经费中列支;其它提升整治项目的详细规划、施工图设计由各区政府负责委托和组织编制,所需经费由各区政府承担。
(三)市、区规划部门按各自权限负责提升整治详细规划的审批工作,并在市提升办(规划组、综合协调组)备案;各区提升办委托专业机构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工作,审查结果在市提升办(规划组)备案;各区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施工图组织实施;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是费用结算和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二、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办发〔2008〕12号)文件确定提升工作内容所需经费,原则上采取各区自筹为主,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给予适当补助的方式,由市、区政府分别筹措落实到位。
(二)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管委会,以及享受区域土地收益和配套费返还政策的大兴路地区改造办、曲江大明宫遗址改造办等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筹措其范围内提升整治项目所需经费,并自行组织实施。
(三)市本级补助和奖励区政府的专项资金,全部拨付至各区投融资平台,用作项目融资的资本金。
(四)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提升整治所需经费按照市、区管辖权及原投资渠道分别由市、区政府和产权单位负责筹措解决。
(五)各类企业、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其提升整治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自筹解决。
(六)市、区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破产企业、非经营性私人产权设施,以及产权不明晰或无法确定权属的,其提升整治所需经费按照市、区各半原则分别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
(七)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单位向区提升办提出申请,报市提升办研究确定后,可给予适当补助,所补助资金原则上按市、区各半承担。
(八)为加快提升工作进程,市、区政府每年应先期安排一定的启动经费,以保证提升项目能及时启动和顺利实施。
(九)各区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必须充分保障提升整治所需的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根据项目实施进程及时核拨进度款,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十)各区政府依据施工合同、监理报告和资金拨付审批单(须加注市提升办审核意见)等手续向银行申请拨付贷款资金,与自筹资金一并统筹安排使用。
(十一)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定额补助的提升项目,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市提升办提出审核意见,经市城市建设项目预决算与合同审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建项目预决算审查办)组织核准后,进行费用的结算。非定额补助的提升项目,由各区政府编报项目结算资料,经市提升办核审后,报市城建项目预决算审查办进行结算审查,按结算审查结果拨付市本级补助资金。
三、建设管理
(一)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的前提下,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从提升整治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优先加快办理相关手续,依法应招标的项目由各区招投标管理部门按程序监督实施。
(二)国土、规划、建设、市政、房管、园林、电力、电信等部门和单位,依据提升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超出年度目标任务范围的其它提升整治项目,须经市提升办备案,并参照本意见相关政策办理审批手续。
(三)提升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工作目标任务中道路范围内的提升项目,在其实施过程中所发生临时占道、树木迁移的相关手续费用和惩罚性补偿费用全部免缴;路面恢复和树木迁移费用计入提升项目之中,原则上由市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接入等相关费用,经市提升办确认后应予以适当减免。
(四)工程质量管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五)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强化提升整治项目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六)各区政府及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市办发〔2008〕12号文确定提升工作内容的竣工验收工作。市提升办(规划组)参与监督,不合格项目,限期整改。验收合格的有效文件是资金结算的必要条件。
四、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补助的范围及标准
(一)清除违法建设和乱搭乱建
经规划部门确认的经营性到期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一律限期自行无偿拆除,不按期自行拆除的,由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给予8元/平方米的拆除经费补助。
(二)沿街建筑外立面整修
为便于及时结算,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按以下标准进行定额补助。
外立面整体整修的,整修标准达到外墙整体干挂石材或干挂铝板,按实际整修面积核定,补助标准:250元/平方米;
外立面整体整修的,整修标准达到外墙整体氟碳漆粉饰或整体瓷砖贴面,按实际整修面积核定,补助标准:50元/平方米;
外立面简单整修的,整修标准达到外墙整体粉刷防水涂料,按实际整修面积核定,补助标准:15元/平方米。
外立面整修涉及的门窗、空调罩等其它提升整治内容,其所需经费由各区政府自筹解决。
(三)门头牌匾及户外广告整治
各区政府负责门头牌匾和户外广告整治的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工作。市提升办(拆违组)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经市政部门确认的违法户外广告一律由设立单位自行无偿拆除,否则,由城管执法部门强行拆除;拆除经费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给予补助,每块大型户外广告补助250元,不足部分由所在区政府承担。
经营性广告,由各设立单位按照提升规划要求自行筹资整治;公益性广告,由各设立单位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整治,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给予1.5元/平方米的补助;经过审批但不符合提升要求的户外广告,由市政部门协调设立单位异地迁建或就地改造,不予补助。
(四)增补修整沿街绿化
已建成城市公共绿地的改造,按照市、区管辖权,其整治所需经费分别由市、区政府各自承担。沿街企业、单位所属绿地,其整治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自行筹措。
(五)整修道路桥梁
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投资建成的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等,其整治及维护所需经费在年度城建投资计划中专项安排;其它投资渠道建设和管理的道路、桥梁、人行天桥等,整治及维护所需经费按原投资渠道自筹解决。
(六)城市主干道沿街建筑物点亮工程
城市主干道两侧经营性建筑物的点亮工程,工程建设和日常维护运行费用按照建筑物权属,由各产权单位自筹解决。
经市政府研究确定非经营性设施的点亮工程,其建设或改造方案须经西安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核准,工程建设费用按市、区各半原则分别筹措解决;日常维护运行纳入城市照明系统统一管理,所需经费由市城建资金统筹安排。
沿街非经营性建筑物点亮工程应与城市照明用电执行同一标准电价。
(七)拆除整治废弃烟囱、水塔、铁塔
废弃烟囱、水塔、铁塔的拆除工作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拆除经费原则上由产权单位筹集,生产经营困难的可给予适当补助。市本级补助标准为:水塔、烟囱,每座1万元,铁塔,每座0.3万元;不足部分由各区政府筹集解决。
(八)环城路周边建筑物实施整体粉饰和建筑屋面改造
环城路周边多层房屋“平改坡”的,按建筑物顶层建筑面积(仅指实施改造部分)给于每平方米500元的定额补助;外墙整体粉饰的,参照“沿街建筑外立面整修”的相关标准实施定额补助。
(九)专项整治
1.架空线缆落地:按照《西安架空线缆落地整治工作总体方案》(市政办发〔2006〕140号)及2008年第18次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精神的相关规定执行。
2.城市主干道沿线农贸市场整治:依据市提升办发〔2008〕6号文《西安市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建设实施方案(试行)》有关标准实施补助。
3.提升整治方案中所涉及的背街小巷、拆墙透绿、公厕建设、垃圾压缩站、小型休闲绿地广场等项目建设,参照市政办发〔2008〕47号文相关标准实施补助。
五、奖励措施
(一)在实施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年整治活动中,积极鼓励各区根据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启动相关区域内的街区整体改造。
(二)为鼓励先进,表彰优秀,根据提升整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市上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分别对先进区政府、先进单位(含各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奖励。奖励先进单位(含各开发区管委会)的资金,优先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弥补办公经费,也可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先进个人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提升办报请市政府研究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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