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 文号:商政发〔2008〕41号 |
颁布日期:2008-10-2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商洛市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
商政发〔2008〕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商洛市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清理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商洛市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规范权力运行为重点,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符合法律、切合实际、科学严谨、全面及时、维护统一、注重质量”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对我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清理,为商洛突破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清理时间和范围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时间,是指2008年6月底以前,我市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包括: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各县区政府及县区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所属部门、直属机构、省驻商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主体
(一)清理主体。所有制发或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单位为清理主体。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以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由主办部门和主要执行部门对其正在实施的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清理的意见及理由,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统一报本级政府审定;各县区政府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其自行清理;各部门印发的文件由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印发的文件由原主办部门负责清理,因机构调整原主办部门已撤销或合并的,由现在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四、清理原则和标准
清理工作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和公开透明原则,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对规范性文件符合现行法律政策规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继续有效;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或修改或宣布失效:
(一)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相适应(例如,违法限制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应予以废止;部分条款不相适应的,应予以修改;
(二)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所代替,或者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被明令废止的,应予以废止;
(三)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应宣布失效;
(四)规范性文件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例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应予以废止;
(五)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超越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限(例如,规定了应由上位法规定的内容,或者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对民事权利进行限制,或者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的,应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六)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例如,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应予以废止或修改;
(七)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例如,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行政管理主体的规定发生冲突,行政管理事务权限规定冲突,关于特定事项管理权的规定冲突,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冲突,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相对人权利义务冲突,以及其他方面冲突)的,应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八)上位法修订后规范性文件未修订等立改废不配套引起的冲突,应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九)其他依法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五、实施步骤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清理采取自查为主、上下结合的方法,实行清审与废改并举,具体分为五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11月15日至11月30日)。各县区、各部门学习有关法律政策和文件,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清理机构和人员,做好准备工作。
(二)清理阶段(12月1日至1月31日)。各县区政府将以自己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市政府所属部门将以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发布或者多个部门联合发布或者以本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经县区政府、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提出继续有效、宣布失效、废止或修订的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三)审查阶段(2009年2月1日至3月31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各县区、各部门提出的意见,认真研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规范性文件需要制定新的以取代旧的,由原报送部门重新起草拟定;对应予修改的,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重新报批。
(四)公布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市、县区政府、市政府所属部门将最后审定的清理结果,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五)总结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各县区、各部门认真回顾清理工作情况,并将书面总结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情况汇总后报告市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政策性、综合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全面抓好落实工作。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区和部门实行依法行政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涉及面广。各县区政府要在2009年底以前,负责完成清理县级部门和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任务。市政府所属部门既要分工负责,做好自身清理工作,认真查阅文件条文,研究分析文件的有效性,使规范性文件立有准则,废有依据,改有目标,同时,又要密切协作,对于多个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主办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文件中的问题,提出具体明确的清理意见。各县区、各部门对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不重视、不安排、不清理或者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工作失误,造成一定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督促检查,取得实效。各县区、各部门对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应当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对县区和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各县区、各部门也要加强督促检查,逐阶段推进,逐个文件清理,使清理工作不留死角,没有漏洞。同时,及时交流工作情况,确保全面完成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任务,进一步发挥政府法制工作保障、促进和服务商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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