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08〕100号 |
颁布日期:2008-08-0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8〕10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
管理与监督的意见
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探索建立财政性专项资金运行安全、管理规范、使用有效、监督到位的制度和机制,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财政性专项资金监管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财政性专项资金是各级政府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具有专门用途的其他资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级政府对财政性资金拥有所有权、分配权,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行使管理权。财政性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但近年来,在审计和专项检查中发现,财政性专项资金分配过程中程序不规范,使用管理中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仍然较突出,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纠正,将会影响财政性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影响上级对我州的支持力度。只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才能提高财政性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只有管好用好财政性专项资金,才能使我州争取到更多的资金支持,从而促进我州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和立项管理
(一)申请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并负责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二)规范申报程序。申请使用上级财政性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对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查。需要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要提前3个工作日送达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
(三)提高项目申报的透明度。除确需捆绑使用资金的项目外,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努力克服无序申报、重复申报、随意申报的现象。
(四)完善项目立项机制。要逐步建立项目库,实行项目滚动管理。对投资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由发改委或经贸委牵头,组织财政、项目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及专家构成的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确定是否立项。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报发改部门审批;技术改造项目报经贸部门审批。
三、进一步加强财政性专项资金的安排和分配管理
(一)优化结构,突出重点。本级财政或上级切块下达的财政性专项资金的分配,要优先安排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直接关系民生的重点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重复设置、功能相近、用途相似的项目进行整合,对金额过小、投向过散、不具有整体效益和明显政策目标的项目进行归并。
(二)规范分配办法。财政性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目标,结合项目情况采用客观、合理、规范的分配办法,科学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法和分配数额。适合采用因素法、公式法进行分配的,都应该采用因素法、公式法分配下达财政性专项资金。
(三)分配个人家庭补助类和补贴类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统计或财政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数据的调查、统计工作。建立相关数据库,为补贴类专项资金的发放提供依据。
(四)对多种渠道获得的同一项目专项资金,在保证该项目的完整实施后,其结余资金按有关规定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同级政府按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统筹安排使用,用于相同性质或投向相同的项目。
四、进一步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一)财政性专项资金的拨付必须坚持按预算、按用款计划、按项目进度、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原则。重点或重大项目的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用于个人和家庭的直接补助,一律通过“一折(卡)通”的形式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手中。对尚未纳入集中支付管理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要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拨付渠道,凡对县、乡补助的财政性专项资金除有法规规定的以外,一律通过财政预算渠道拨付。未征得财政部门同意,不得将应由财政预算渠道下达的财政资金直拨到主管部门后再转拨下级部门,形成体外循环。对实行报账制管理或集中支付的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提供真实完整的支付凭证,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把关,对支付凭证缺乏合法性的支出坚决不予提款报账或支付。
(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财政性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认真核实各项基础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性。对退耕还林资金、粮食直补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等用于个人和家庭的直接补助,要按实名制建立完整的享受补助资金的个人档案和发放记录。对发放的对象和条件,要对外进行公示,并定期张榜公布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要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补贴等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发放台账。应当通过招标或资质认定的方式来选择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社会认可的具有满足培训专业实验、实训需要的教学设备(场地)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并将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要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及时淘汰不合格或有违规行为的培训机构。
(三)项目实施单位要负责财政性专项资金的安全和使用绩效。严格执行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并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要严格执行项目资金公示制、法人责任制、政府采购制、项目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决算审计制,确保资金有效使用。凡财政性专项资金补助或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同级纪委、监察局报告;项目实施完工后,应当向同级审计机关申报竣工决算审计或依法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结束并出具审计报告后,主管部门才能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五、进一步强化财政性专项资金的监管和评价
(一)州级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财政性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要实行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相分离的管理方式,州级项目主管部门除经州委、州人民政府研究批准的重大项目或跨县域项目外,不得自行将应当由县市实施的项目擅自列入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州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集中精力,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技术指导、监督管理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州级监察、审计、财政、发改和项目主管部门,要针对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的薄弱环节、领域和县市(区),组织督查组,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工作力度,确保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要建立健全财政性专项资金事前审核、事中追踪、事后问效的监督工作制度。项目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使用再就业培训资金、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资金、阳光工程培训资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的各定点或中标培训机构培训前、培训中、培训后三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定期对财政性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探索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激励与约束并重、奖惩结合、奖罚分明的监督考核机制。
(三)州级项目主管部门要主动参与由财政牵头实施的州级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评价试点工作。从2008年开始,由州财政监督机构牵头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参与,组织对州级或上级切块安排的部分财政性专项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使用结果的效益性开展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项目主管部门分配安排、项目实施单位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的评估结果将作为州政府次年安排州本级或分配上级切块财政性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六、进一步明确财政性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责任
(一)县级政府和州级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性资金管理的主体,对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承担主要责任。作为专项资金实际使用及项目具体实施的最终环节,县级政府和州级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的有效监控机制,确保财政性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和项目的有效实施。
(二)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财政性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财政部门重点加强对财政性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资金下达拨付、政府采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财政性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审查、计划安排、指导实施、检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三)财政性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及其责任人具体负责财政性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并对财政性专项资金支出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实施单位的内设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内部监督管理。
七、进一步加大对财政性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对违反财政性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的单位及其责任人,依照《财政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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