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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兰政办发【2008】224号
颁布日期:2008-12-0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224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兰州市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2号)规定,为切实规范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严厉打击偷漏通行费行为,经2008年11月5日市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通行费征收稽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稽查的范围和对象

注册登记地(车辆户籍所在地)为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的各类机动车辆。

二、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稽查工作由市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处(以下简称“收费处”)负责,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予以积极配合。

三、征收稽查责任分工

(一)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按月向收费处提供应缴费车辆的车号、车型、数量等相关资料,确保车辆通行费缴费信息共享。

(二)收费处对已缴纳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年费的车辆开具《通知单》,车主凭《通知单》到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

(三)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及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时,须认真核实车辆通行年费缴纳情况,对未缴纳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必须以《告知单》告知车主及时补缴,并向路桥收费机构提供未缴纳通行年费车辆的基本信息;摩托车缴费情况,由各交警大队审核告知。

(四)已缴费但未领取《通知单》的,由收费处核实后补开《通知单》。

(五)收费处在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证大厅设立年费审核组,审核年费缴纳情况,督促未缴费车主先补缴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

(六)市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处稽查大队要切实加强稽查工作,严厉打击假冒、伪造、偷漏通行费的行为,市交警支队要确定专人给予全力配合。

(七)对阻碍车辆通行费收费人员、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扰乱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八)市政府法制办协助车管所、收费处做好政府令的解释工作。

四、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协同工作,认真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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