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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嘉峪关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嘉政办发[2007]156号
颁布日期:2007-11-2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批转嘉峪关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7]156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嘉峪关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嘉峪关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意见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嘉峪关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切实提高农村群众预防火灾能力,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农村消防工作实际,特制订该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战略任务和《甘肃省消防事业发展五年规划》目标要求,遵循“统筹协调、科学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规划统领、注重实效,以人为本、提高素质,抓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全面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为新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健全完善各级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初步形成适合农村特点的灭火救援体系;农村消防基础设施逐步改善;群众消防安全意识稳步提高,农村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治,火灾事故较多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网络。建立完善由政府负责,派出所、综治、民政、农业、林业、消防以及教育、文化等部门参加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市、镇人民政府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分析各村镇火灾情况,研究解决突出的消防问题。同时,各镇、村应建立派出所三级管理的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运用综治办、村设立综治协管员的有利条件,推动乡镇专(兼)职防火员配备工作,努力构筑以综治办和派出所为依托、村委会为载体、治安巡逻队伍为纽带、综治协管员为骨干、家庭为单元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网络。

(二)切实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镇、村要将村民住宅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结合乡村道路、能源、水利建设、农村电网改造等村镇建设和改造,使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和消防通讯建设等与之同步实施。一是完成镇区总体规划的乡镇,消防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率达100%,并抓好规划的实施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检查。二是设有自来水管网的各村组在主要道路上要设置消火栓,并配备消防水带两盘、水枪一支,确保发生火灾时有足够的消防用水。三是在建设新村以及新房时,按照消防要求总体规划,并且号召鼓励村民尽量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并留出适当防火间距,逐步提高农村建筑的防火抗灾能力。

(三)积极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成立村民联户联防组织,组建村民志愿、义务消防队,配备一台8匹的手抬机动泵和400米水带、2支水枪和适量的移动式灭火器,适时开展经常性训练、演练,由各乡镇和市水务局负责在农村每个村队建设一口消防水井或专用消火栓,切实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

(四)深入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充分发挥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作用,广泛发动新闻出版、民政、农业、司法、教育、文化、旅游、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方面力量,将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以及中小学素质教育、创建文明村镇、评选文明户等活动,加强农村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一是研究制定农村防火公约,积极动员村民参加,村民委员会监督执行,村民有遵守公约的义务,从而达到“走群众路线,群防群治”的目的。二是强化村民消防法制教育,将消防法制宣传纳入到普法内容。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放火罪、失火罪的侦破力度,严厉惩处纵火分子,坚决遏制农村火灾多发势头。三是强化对农村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大力开展消防宣传“进农村、进学校”活动,向中小学生免费赠送消防安全知识读本,与学校领导加强联系并派人员上学校讲解消防安全知识。四是强化对农村妇女的消防宣传教育。引导妇女认识消防安全对家庭的重要性,通过她们自我的认识影响孩子和村民加强火灾防范工作。五是充分利用乡村阅览室、文化站、宣传栏、宣传板报和乡村广播等宣传阵地,对村民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七是利用乡村老人活动中心以及群众集会、祭祖、庙会等村民群众人员流动大的时机,在大力开展火灾危害性宣传的同时,结合农村火灾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并在村内人员主要流动地段设置消防宣传栏、宣传牌,在驻村企业和旧木屋区等火灾荷载大的地域设置防火警示标志。有条件的镇村可组建义务消防宣传队或装设乡村广播,定期开展宣传,努力提高乡村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火灾事故能力。

(五)大力整治农村火灾隐患。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调动村民委员会防火、灭火的积极性,并充分发挥乡镇公安派出所的作用,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做好火灾隐患登记备案,实施跟踪复查。在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和备耕、收获季节,要根据农村经济条件,分清轻重缓急,实施重点检查,切实加大对农村草垛、养殖、种植场所、房屋毗连区、电力线路以及乡镇企业等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对火灾危险性较大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努力减少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工作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职责。一是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和谐村镇建设和平安建设。二是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成立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机构,定期研究部署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同步进行。三是指导制定各镇村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发展目标,把村镇消防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村镇消防工作发展适应农村发展需要。四是定期检查村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消防工作实施情况,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考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五是组织协调农村火灾事故扑救工作。

(二)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工作措施;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农村派出所等级评定和民警绩效考评内容,将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与其它公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同验收;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确保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公安消防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农村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派出所民警的消防培训工作,指导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农村火灾灾后救助经费保障工作。建设(规划)部门要做好农村消防规划协调工作,把消防规划纳入村镇规划,城镇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城镇规划审批关,凡在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内容或内容不合理的,一律不予审批。农业部门要结合农业生产,做好农忙、秋收等时节的防火安全,配合有关部门宣传农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常识,发挥农业灌溉机械在灭火方面的作用,实现一机多能。林业部门要结合林业生产特点,做好森林用火安全和防火工作。教育部门要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农村中小学校安全常识教育内容,通过学生带动农民消防安全素质的提高,达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推动一个村庄的消防安全社会效应。

(三)镇政府职责。一是成立乡镇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加强消防组织和设施建设;定期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农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农村消防工作的实施情况。二是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广大农民群众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富有实效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三是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消防规划,定期讨论研究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确保与新农村建设同步进行。四是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和专(兼)职、义务、民办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发展的保障机制,逐步配齐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期开展训练,及时处置火灾事故。五是定期检查指导各村组、各单位的消防工作;重大节日、火灾多发期,组织专项检查,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做好季节性防火工作;督促指导所辖村(自然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积极组织、协调火灾事故扑救工作。六是与各村委会,辖区企业、学校等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四)基层公安派出所职责。一是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将农村消防工作与其他公安工作一并部署。二是协助镇、村、组落实农村消防安全职责。三是督促辖区单位、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掌握镇、村居委会、各企业消防组织机构开展工作情况。四是定期检查指导各单位和村民委员会消防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依法督促整改。五是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六是严肃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登记处理工作。

(五)村民委员会职责。一是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联络员、义务消防队员职责,建立消防设施器材使用管理保养、防火安全检查巡查、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奖惩和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安全制度。二是制定并监督实施防火安全公约,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户。三是建立消防宣传阵地,有条件的设立固定的消防宣传栏、宣传橱窗,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法律法规;春播、秋收等农事林事用火高峰期及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应加大消防宣传力度。四是搞好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其正常运转;适时组织进行灭火技能和逃生自救训练,并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活动,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及时扑救火灾。

(六)驻村单位职责。接受村委会、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监督,积极配合做好当地消防安全工作;健全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实内部消防管理机构、人员,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和实施灭火疏散逃生演练;认真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积极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要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农村火灾防控体系。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公安、综治、民政、建设(规划)、农业、教育、文化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一名副职为本辖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公安、综治、民政、建设(规划)、农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努力构建“党委政府领导、部门行业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共同参与”的农村消防工作格局。

(二)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建立农村消防工作督查、考评、奖惩机制,将消防工作任务层层分解,纳入政府及其部门领导任期工作目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中,把农村消防工作与经济工作指标和各项社会管理工作指标实施同制定、同考核,兑现奖惩,确保农村消防工作健康、顺利发展。切实形成镇政府领导,村民委员会、村办企业、个体业主、村民代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三)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建立健全村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机制,鼓励依法设立消防公益基金,开展消防公益活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助消防公益事业,用于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及其消防装备建设和防火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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