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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文号:汉政发〔2008〕24号
颁布日期:2008-06-0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汉政发〔2008〕24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5月12日下午14时28分,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8.0级强烈地震灾害,波及我市全境,给我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损失。灾情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全力以赴开展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中省下拨大量专项资金,市县财政积极落实配套,社会各界纷纷捐款捐物,为抗震救灾提供了强大的物质保障。为切实做好救灾和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与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运行,现就加强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安排各项救灾资金

在这次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中,所有中省财政和有关部门下拨资金、市财政配套资金以及社会各界募捐资金,都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捆绑使用、各记其功、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安排,科学调度,确保各项救灾资金全部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一)救灾资金的统计管理。对中省财政和中省有关部门安排下拨的救灾资金及市级配套、筹措资金,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严格管理登记,及时统计汇总后,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备案,统筹安排使用。对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近期组织的内部捐赠、代理上级单位委托捐赠、接收兄弟地市对口单位捐赠等资金,应全部交市救灾募捐办公室,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备案,统一调配使用。对有合理定向使用用途的要予以说明,市救灾募捐办公室负责落实。对已经下拨的救灾募捐资金,各有关单位要将资金下拨时间、数额、用途等具体情况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上下拨县区的救灾资金,各县区要在分配当日向市民政局、财政局报告分配方案,凡在收到款后15日内不报告的,视为没有安排使用,市上将在下次安排时予以扣减。此次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阶段的救灾款分配使用和社会捐赠款的接收使用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县区及相关部门要在每天16:00前将救灾款和社会捐赠款的拨付进度和社会各界捐赠款接收情况统一报市民政局,对未按时报告的,市上将予以通报。

(二)自然灾害应急资金的使用。中省下拨及市财政配套的自然灾害应急资金主要用于地震灾害受灾群众的紧急抢救、转移安置,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临时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重点保证重灾区,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住所、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医治。对这部分资金的使用,要根据各县区实际灾情和紧急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人数,由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审定后,按照中省市有关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下拨各受灾县区。

(三)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资金的使用。对中省财政和中省有关部门下拨以及市财政配套的各类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资金的使用,由市级有关部门商市财政局在全市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总体规划范围内,选定具体实施项目,提出资金使用意见,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审定后,按有关规定拨付。

(四)募捐救灾资金的使用。市救灾募捐办公室接收的捐赠资金,要根据全市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和恢复重建需要,由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提出分配意见,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审定后下拨各受灾县区。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协会以抗震救灾名义接收的捐赠资金,要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灾区恢复重建项目和需救助人员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分配下拨各受灾县区。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收的捐款,全部上解市救灾募捐专户,不得用于增加原始基金。救灾募捐工作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组织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只能在本部门、本单位内部组织募捐活动。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募捐接受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外,任何部门、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在社会上开展任何形式的救灾募捐活动。救灾募捐资金要与政府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原则上全部用于受灾群众倒房重建补助。

二、加强救灾资金的规范化管理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救灾和募捐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等管理办法,做到专账管理、专户存储、账目清楚,确保救灾和募捐资金管理严格规范、运行简捷有效,堵塞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漏洞,保证救灾款物真正用于灾区、用于受灾群众。救灾和募捐资金使用情况,要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强化救灾资金的审计监督

审计监察部门要提前介入,审计部门要对救灾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挤占挪用、克扣滞留、贪污私分、优亲厚友、弄虚作假等问题,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全面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告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最终审计结果。同时,各级民政部门也要会同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及时对救灾资金和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救灾资金和捐赠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

二○○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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