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行署办公室 | 文号:东署办[2008]173号 |
颁布日期:2008-11-0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东署办[2008]173号
海东行署办公室转发关于海东地区反洗钱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关于海东地区反洗钱工作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海东地区反洗钱工作指导意见
(人行海东中心支行二00八年十月)
为了进一步加强海东地区反洗钱工作,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增强反洗钱工作创新能力,充分发挥金融业、保险业和其他协作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结合海东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对海东地区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海东地区地处青甘两省结合部,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两省之间的经济和金融交往日益频繁。同时,我区地处青甘两省交通要道,洗钱犯罪分子转移和逃逸比较方便,洗钱犯罪案件已逐渐向本地区渗透。因此我们必须把反洗钱工作作为重点来抓,加强对洗钱行为的监测和预警,增强经济金融抗风险能力。抓紧抓好反洗钱工作对保持地区经济健康发展、金融稳定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一是有利于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他相关犯罪,维护海东地区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钱活动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三是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遏制相关犯罪;四是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使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洗钱犯罪的侵害,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
二、统一思想,明确海东地区反洗钱工作职责
反洗钱工作要以“控制优先、打防结合、分工协作、依法办案”为原则,在地委、行署的正确领导下,不断对反洗钱工作体系进行健全完善,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效果和工作效率。
(一)贯彻落实上级联席会议部署的各项反洗钱工作任务,研究制定辖区反洗钱工作重点和工作任务,认真在辖区组织实施。
(二)政府相关单位和部门为辖区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发改委、经贸委、公安局、安全局、司法局、海东地区各金融机构等单位。反洗钱工作一是要对最容易被洗钱分子利用的金融机构进行重点布防,二是要从实际出发,对不同的反洗钱机构设定适当的反洗钱职责。
(三)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具有独特的重要作用,要发挥金融机构在发现与洗钱有关的金融交易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金融机构的报告,为有关主管部门发现洗钱犯罪行为提供线索。一是对辖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本外币交易信息进行监测分析。
(四)公安、安全、司法等部门,要将洗钱活动作为刑事犯罪案件认真侦察。确定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看是否仅仅与毒品犯罪有关,还是包括了有组织犯罪、偷逃税犯罪、恐怖主义活动等其他的严重犯罪,甚至可以扩展到一切有犯罪收益产生的犯罪行为。以《反洗钱法》及相关反洗钱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为重点,更有效地防止犯罪分子和恐怖分子滥用金融系统,有效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活动,提高金融机构诚信,维护金融系统稳定,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五)完善部门间协调沟通机制,统一资金监测系统,扩大反洗钱监管范围,进一步提高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发现、调查、处罚毒品、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贿赂等犯罪活动的能力,有效防止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向非金融行业转移。
(六)在预防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方面,更有效地开展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刑事司法合作和金融监管合作,积极参与全省的反洗钱组织及其活动,推动反洗钱地方合作框架的完善。
三、夯实基础,扎实推进海东地区反洗钱工作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一是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领导机构,成立海东地区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海东地区经济、金融稳定发展实际,明确工作思路,经常性开展反洗钱工作专题研究。二是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各相关单位的岗位责任,各相关单位要明确反洗钱工作责任目标。三是健全机构、配备人员,建立完善反洗钱联络员制度,各相关单位要配备反洗钱工作联络人员。
(二)加强培训,协作配合。人行作为牵头单位对各相关部门进行反洗钱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反洗钱工作岗位人员的能力,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岗位职责。要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反洗钱工作会议,分析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明确反洗钱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
(三)积极宣传,提高实效。海东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海东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宣传,坚持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一般宣传和重点宣传相结合,做好繁华集镇宣传工作的同时还要做好偏远山村的宣传工作。以“打击洗钱犯罪,维护经济稳定”为主进行反洗钱宣传,要运用各种反洗钱宣传知识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教育,提高公众的反洗钱意识。
四、加强协调,增强反洗钱部门间的密切配合
(一)反洗钱联席会议在行署的领导下,发挥政府主导、人行牵头、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建立辖区反洗钱工作协调制度,加强协调,信息共享。
(二)人行海东中支作为海东地区反洗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沟通,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通报辖区反洗钱工作新情况、新问题。
(三)加强与公安、安全、司法等相关单位和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建立切实可行的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调动和发挥各单位(部门)各方面的积极主动性,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取得新突破。
五、调查核实,及时做好反洗钱案件移送
(一)人行海东中支接到调查任务后应登记备案,并按照要求及时开展调查工作,根据调查任务,拟订调查方案。调查过程中如发现超出原定调查任务以外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将调查结果上报或反馈有关部门。
(二)人行海东中支在可疑资金交易调查过程中如发现涉嫌洗钱或其他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案情重大的立即移送。移送时要全面提供可疑交易事实陈述、分析意见、可疑账户的相关资料等,对于因超出本辖区职能范围而无法调查,以及涉外、重大和复杂案件需要跨辖区协调的可疑线索,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三)人行积极协助当地公安、司法部门调查涉嫌洗钱案件,在职权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涉嫌可疑账户的信息和交易记录。
(四)各相关单位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应当承担相应保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保密规定,加强对反洗钱信息的保密管理,对涉嫌洗钱案件信息的移交、报批和送达等事项,要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控制信息知情范围。
(五)举报违法犯罪活动是公民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洗钱活动时,除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外,还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为了发挥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与洗钱犯罪作斗争,保护其他单位和个人举报洗钱活动的合法权利,应建立以奖罚激励为主的反洗钱信息举报制度,此举报制度应由反洗钱工作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海东中心支行)、公安机关和司法机构协同制定。
六、提升能力,认真开展辖区反洗钱培训宣传工作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辖区不同时期、不同领域、不同洗钱手法的把握和分析能力,根据各类洗钱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增强辖区反洗钱工作能力。
(二)结合海东反洗钱工作特点,加强对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研究,对相关部门落实上级部署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跟踪监督。
(三)有组织分层次进行培训,人行海东中支牵头并组织开展由地区反洗钱相关部门参加的反洗钱工作培训活动,同时指导、督促辖区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培训。
(四)积极组织海东地区各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通过形式多样的反洗钱宣传和正面引导,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洗钱犯罪的认识水平。
七、明确责任,严格落实反洗钱工作责任追究制
(一)为了维护反洗钱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相关单位反洗钱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故意弄虚作假、掩盖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
2.滥用职权,侵犯被监管机构利益的;
3.泄露反洗钱工作秘密的;
4.其他违反反洗钱纪律规定的行为。
(二)各相关单位反洗钱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限期纠正。
1.无特殊原因不按规定完成反洗钱工作任务的;
2.违反纪律,擅自对外宣传解释,产生不良影响的;
3.按照有关规定应予以通报批评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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