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府办发〔2013〕112号 |
颁布日期:2013-10-0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西南州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9日
黔西南州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实施方案
为创新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调处工作机制,妥善处置我州医疗卫生领域表现突出的医疗纠纷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州委、州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现就建立黔西南州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精神,针对当前全州医疗纠纷频发的特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级司法和卫生行政等部门各司其职下的黔西南州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综合利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手段化解医患双方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出台《黔西南州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在认真调研、充分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全国各地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黔西南州实际,制定出台《黔西南州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医患双方职责、权利和义务,确定相关部门职责,规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程序。
牵头单位:州司法局
责任单位:州卫生局、州政府法制办
(二)成立黔西南州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成立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的领导为组长和副组长,州综治、维稳、卫生、司法、信访、法院、检察院、公安、财政、监察、编办、人社、民政、法制、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黔西南州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人民调解在内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黔西南州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医调办”)为副县级事业单位,归口州司法局管理。州医调办拟设主任1名(由州司法局主要领导兼任),专职副主任1名(副处长级),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主要负责州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对州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和具体工作进行指导(涉及编制事宜由州司法局按程序报州编委会研究)。
牵头单位:州司法局
责任单位:州卫生局、州编委办
(三)设立黔西南州医疗纠纷调处机构
1.设立“黔西南州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省内外一些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设立“黔西南州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医调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受理州级管辖相关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
州医调委为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由3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由州医调办相关负责人兼任)、副主任若干名,在司法、卫生行政部门和州医调办的指导下,负责州级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州医调委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规范化标准进行。
州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工作经费由州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解决。
牵头单位:州司法局
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卫生局
2.建立医疗纠纷调处专家库。
州医调委下设医学专家、法律专家库,聘请医学、法学专家到州医调委兼职工作。州级专家库人数暂定为30名,其中医学专家18名、法学专家12名。
责任单位:州卫生局(负责医学专家的选定)、州司法局(负责法学专家的选定)
3.聘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
州医调委配备3-5名具有临床医学、药学、法学等方面资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同时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商会、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中聘请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人士担任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
牵头单位:州司法局
责任单位:州卫生局
4.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培训。
(1)初任培训。对拟任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人员进行岗前初任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人民调解员证书。
(2)定期业务培训。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坚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期分批实施,不断提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技能和调解工作水平。
牵头单位:州司法局
责任单位:州卫生局、州人社局
各县(市)、新区要参照州的做法,结合各自实际,设立本级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医疗纠纷调处机构。
三、工作步骤
按照“统一部署、分步推进”的思路,我州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工作分“两步走”:2013年底前在州级基本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2014年正式在全州各县(市)、新区全面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在医患纠纷处置中引入人民调解机制,是延伸人民调解领域、化解医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重要性,树立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切实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与领导,加快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为破解医疗纠纷处理难题、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各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司法、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此项工作主要牵头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搞好统筹协调,努力加快工作进度;加强对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机制的研究和探索,积极组织协调医疗机构、保险机构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人员、办公场地等给予充分保障。各级宣传部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广大医疗卫生机构要多渠道、多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黔西南州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宣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的工作机制、流程以及所具有的优势等,让广大群众以及医疗纠纷当事人了解、认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为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加强调研,及早部署。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要注意加强调研、集思广益,结合州的总体部署要求和各自实际,进一步明确工作推进计划和实施步骤,特别要抓紧研究成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医疗纠纷调处机构,并尽早开展工作。同时,要逐步建立健全工作运行、管理、考核、奖惩等配套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为我州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全面建立和长期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各县(市)、新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和州对本项工作开展的时间安排,抓紧制订本行政区域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将贯彻实施情况及时反馈州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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