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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企业上市步伐的意见》等五个专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文号:政字〔2007〕54号
颁布日期:2007-11-2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企业上市步伐的意见》等五个专件的通知

政字〔2007〕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市各金融机构:

《关于加快推动企业上市步伐的意见》、《关于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奖励意见》、《关于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实施办法》、《关于加大信贷投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邢台市政银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动企业上市步伐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意见,切实加强企业上市后备资源的培育,进一步调动企业上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制度创新、做优做强,全面提速我市的企业改制上市的工作进程,促进我市证券市场更好更快的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坚持“政府推动、多方参与、点面结合、市场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作用,引导企业不断增强资本运营意识和上市融资知识水平。坚持“境内、境外上市并举”的方针,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重点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实现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上市。

(二)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加强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规划、指导和协调。本着“优选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梯次推进原则,强力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十一五”期间,全市重点企业的经营者普遍接受上市知识的培训,力争全市股份有限公司达到30家以上,每年新增后备上市企业5家,每年新增上市企业2家以上。

二、加强上市资源的筛选培育

(三)建立后备上市企业筛选制度。由市金融办牵头,组织证券办等单位按照境内、外不同证券市场的上市规则和条件,在全市范围内,组织筛选确定符合产业政策、上市积极性高、成长性强的重点后备上市企业,作为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点支持和培育的上市资源。

(四)建立信息交流和上市推介机制。建立健全全市“三库一网”(后备上市企业库、专业机构库、专家库、邢台企业上市资迅网)。加强与境内外证券机构和其他中介组织的联系,定期举办企业改制上市和资本运作推介会、座谈会和专题讲座等,积极帮助企业掌握相关业务知识,提高企业资本运营的意识和能力;组织重点后备企业到境内外证券市场考察学习,与证券中介机构进行信息交流和接触洽谈。

(五)实施企业上市知识培训工程。分期分批对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经营者普遍进行一次企业上市培训,全面提高企业经营者的资本运营和上市融资意识。

(六)切实加强对重点后备上市企业改制、培训、辅导、上市全过程的管理调度与协调服务。对重点后备上市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年筛选、调整一次。

三、支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

(七)企业(列入后备上市的企业。下同)上市过程中,进行股份制改造和重组整合,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不变更实际控制者的,涉及房产、车辆等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的,市发改、国资、房管、国土资源、工商、交管等部门按变更登记办理,只收工本费。

(八)具备上市条件的国有控股公司因历史遗留的债务担保问题致使债务规模偏大,影响企业进入上市程序,或对上市申报构成重大技术、法律障碍的,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协调各方当事人,就债务处置、债务重组、转移担保等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九)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归原企业全体股东所有。

(十)企业上市后五年内,企业纳税总额以上年实际上缴为基数,按15%比例环比增长,超过基数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返还,奖励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

(十一)企业和上市公司购并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委托管理、资产置换等方式重组整合其所属行业和关联行业的资源,涉及的应缴地方部分的税费,地方财政给予列收列支;对于收购和兼并国有企业的,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在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手续时,相关费用给予50%优惠。

(十二)利用市政府企业上市专项基金(设立办法见本意见第二十一条),为进入上市程序(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进入实质运作)的企业垫付部分前期协调、联络费用。企业经申请可获得企业上市专项基金的支持,企业上市后需一次性归还所用资金。

(十三)对上市公司、进入上市辅导或境外上市进入程序的企业,电力部门优先保证工业生产用电。对其引进的人才,在落户、职称评定、子女就学、经济适用房安置等方面给予照顾。

(十四)企业成功上市,融资额5亿元以下,且80%以上用于企业自身在邢台区域加快发展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功人员10万元;融资额超过5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万元。

(十五)鼓励我市企业“买壳”、“借壳”上市。凡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本《意见》各项优惠政策。

四、鼓励上市公司加快发展,做优做强

(十六)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的,享受与首发上市同样的奖励政策。

(十七)支持上市公司投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我市优先鼓励发展的产业。对投资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按规定给予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出口退税等优惠政策。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优先办理立项核准或报批及其他相关手续。

(十八)鼓励控股上市公司的企业集团通过换股并购等形式实现整体上市;鼓励境内外上市公司选择合适的证券市场异地上市;鼓励经营状况不好的上市公司进行实质性重组;支持有实力的民营、外资和国有企业参与我市上市公司重组。凡重组措施落实,使上市公司恢复再融资功能,又不外迁注册地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本《意见》的有关政策。

(十九)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用人制度,建立分配激励机制。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的岗位工资和经营业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年终用于对高管人员的奖励。

五、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形成共促企业上市的良好局面

(二十)各级政府要将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列入政府的工作计划和年度考核,确定目标,明确责任。要明确部门、科室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市政府每年组织对全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进行一次督导检查。

(二十一)市政府从2008年开始设立企业上市专项基金,每年100万元。由市本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基金主要用于垫付企业上市的前期部分费用、考察培训、兑现奖励、建设我市的“三库一网”、跑办经费等。本基金由市财政按年度划拨、专户存储,结余续用。

(二十二)积极做好企业上市的政策和知识宣传。各家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上市等基本知识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及时报道我市上市工作动态和上市企业的经验做法,共同营造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企业上市的良好氛围。

(二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奖励意见

为更好地发挥金融业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促进全市在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中加快实现“富民、强县、兴市”的目标,本着“奖励与贡献相挂钩,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现共赢”的原则,市政府决定每年列支100万元,用于对支持地方经济做出贡献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为此,特制定本考核奖励意见。

一、考核范围

(一)邢台市辖内金融系统

1.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邢台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邢台分行,邢台市商业银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邢台办事处等对邢台市有信贷投入的金融机构。

2.金融管理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邢台监管分局。

(二)对邢台市有信贷支持的域外金融机构

二、考核内容

(一)邢台市辖内金融系统

1.本年度各项贷款累放额、增量、增长幅度;

2.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当年增长幅度、当年增加额、当年累计额;

3.当年季度平均存贷比;

4.年初全市计划目标完成情况;

5.金融管理部门在营造金融服务和监管环境,鼓励金融机构发展,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业绩。

(二)邢台市域外金融机构

主要考核内容有:本年度对邢台辖区贷款累放额、贷款增量、贷款增幅、新拓展企业贷款发放额。

三、奖励标准

(一)邢台市辖内金融系统

1.各项贷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当年累放额(权重10%)。以10亿元为起点,基础分为1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亿元加1分,以亿元为单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累放额低于10亿元的,此项不得分。

2.各项贷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当年增量(权重30%)。以1亿元为起点,基础分为1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亿元加1分,以亿元为单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贷款增量低于1亿元的,此项不得分。

3.各项贷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当年增长幅度(权重20%)。以3%为起点,基础分为10分,在此基础上,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百分点后四舍五入。增幅低于3%的,此项不得分。

4.年初全市计划目标完成情况(权重20%)。以年初全市制定的各金融机构信贷累放额、增量的计划目标为基数,基础分为10分,高于年初计划目标,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以千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低于年初计划目标的,此项不得分。

5.当年季度平均存贷比(权重20%)。以各金融机构上年度末存贷比为起点,基础分为10分,在此基础上,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百分点后四舍五入。(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邢台分行得基础分)

(二)邢台市域外金融机构

1.本年度各项贷款累放额(权重20%)。以1000万元为起点,基础分为1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以千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2.本年度各项贷款增量(权重30%)。以1000万元为起点,基础分为1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以千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3.本年度贷款增幅(权重20%)。以10%为起点,基础分为10分,在此基础上,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加1分,百分点后四舍五入。

4.本年度新拓展企业贷款投放额(权重20%)。以1000万元为起点,基础分为1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以千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5.本年度放贷企业数量(权重10%)。以1家企业为起点,基础分为1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家企业加1分。

(三)奖励金额的计算方法

1.邢台市辖内金融系统

(1)奖励金额=(市辖内金融机构奖金总额÷各金融机构得分总数)×被考核金融机构得分;

(2)被考核金融机构得分=各项贷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当年累放额得分×10%+贷款增量得分×30%+贷款增长幅度得分×20%+年初计划目标完成情况得分×20%+季度平均存贷比得分×20%;

(3)季度平均存贷比=(一季度末贷款余额/一季度末存款余额+二季度末贷款余额/二季度末存款余额+三季度末贷款余额/三季度末存款余额+四季度末贷款余额/四季度末存款余额)÷4;

(4)各金融机构得分总数=各被考核金融机构得分之和;

(5)设立金融服务与管理特别贡献奖,对在营造金融服务和监管环境,鼓励金融机构发展,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市级金融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奖励和表彰。

2.邢台市域外金融机构

(1)奖励金额=(市域外金融机构奖金总额÷各域外金融机构得分总数)×被考核域外金融机构得分;

(2)被考核域外金融机构得分=本年度各项贷款累放额得分×20%+本年度贷款增量得分×30%+本年度贷款增幅得分×20%+本年度新拓展企业贷款投放额得分×20%+本年度放贷企业数量得分×10%;

(3)各域外金融机构得分总数=各被考核域外金融机构得分之和。

期限按会计年度计算。其中,各项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当年增量为考核年度年末余额与年初余额之差;各项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当年累放额为考核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发放(签发)金额。

五、考核程序

(一)邢台市辖内金融机构填报《邢台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申报表》(见附表1),域外金融机构填报《邢台市鼓励域外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申报表》(见附表2),经行长签字、加盖公章,于考核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邢台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被考核金融机构要如实向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取消其两年评奖资格。

(二)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金融机构上报的数据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由办公室主任签字、加盖公章,于考核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提交邢台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奖励领导小组)。

(三)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对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初步考核结果进行审定,并作为奖励依据。

对金融管理部门的奖励金额,由考核奖励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全市各项贷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余额增长幅度、增加额、累放额和存贷比等具体情况分别予以确定。

六、表彰奖励

(一)对经考核符合奖励条件的金融机构,由市政府按奖励标准颁发奖金。获奖单位奖金额的30%用于奖励单位领导班子中的主要负责人。

(二)对综合考核结果,以市政府名义向各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三)市政府对获奖金融机构授予“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金融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表彰。

七、组织领导

为确保考核奖励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市政府成立邢台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领导小组,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金融办主任、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行长为副组长,邢台银监分局局长、市发改委主任、市财政局局长、市人事局局长和市国资委主任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考核奖励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行长兼任。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为相关单位职能科室负责人,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

附件:1.邢台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申报表

2.邢台市鼓励域外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申报表

附表1:

邢台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奖励申报表

附表2:

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银企双赢,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邢台境内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的分支机构、邢台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各县(市)农村信用联社及其分支机构,停业整顿金融机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务人是指依照借款合同应当履行还款义务的法人或个人。借款人是指在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和个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自然人。担保人是指为法人和个人在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提供担保的法人和个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第二章定义、性质和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逃废金融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在金融机构取得的本外币贷款(含本外币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授信、表外业务债权,以及由金融机构承担的其他信贷业务,以下简称贷款)具有全部或部分偿还能力,采取不正当或非法手段逃避或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偿债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逃废金融债务分为一般性逃废金融债务和严重性逃废金融债务。一般性逃废金融债务是指逃废行为和情节较轻,经金融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提醒立即作了纠正的行为。严重性逃废金融债务是指逃废行为和情节恶劣、经金融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提醒却仍然继续实施逃废债务的行为。

第五条逃废金融债务的主要形式:

1.借款人有能力支付工资、租金、组织正常生产经营,但以种种借口拖欠金融机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为享受金融机构优惠政策故意拖欠利息、不归还到期贷款本金的行为。

2.借款人在实施兼并、分立、合并、股权转让、联营、租赁、承包、改制、拍卖、合资、转让资产、申请停业整顿以及其他影响按期履行贷款偿还义务的行为时,未提前书面通知金融机构,或未经金融机构同意将借款转移至无偿债能力的第三人,悬空金融机构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行为。

3.借款人或担保人出现停业、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经营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以及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地与范围变更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履行贷款偿还与担保义务,未及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未落实贷款偿还责任的行为。

4.因债务的原因造成作为贷款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减损,债务人未及时提供金融机构认可的其他贷款保全措施的行为。

5.借款人为他人提供债务担保或以其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后,将影响其自身偿还金融机构本金和利息的能力,未提前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并征得同意而提供担保的行为。

6.借款人转移存款账户,或多头开户,蓄意逃避金融机构对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致使贷款本金和利息部分或全部难以收回的行为。

7.债务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经营活动真相,造成贷款风险的行为。

8.拒绝补办贷款担保手续的行为。

9.未经金融机构同意,私自处置贷款抵押物,造成贷款抵押悬空的行为。

10.故意不办理营业执照年审,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执照,造成贷款风险的行为。

11.拒不签收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的行为。

I2.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继续拖欠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行为。

13.其他逃废金融债务的情形。

第三章认定与惩戒组织

第六条成立邢台市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市政法委书记、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法委、市纪检委、市宣传部、市金融办、邢台银监分局、人行邢台中心支行、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市资产管理中心、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挂靠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和具体工作。

第七条邢台市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负责全市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的安排部署,统一领导、协调、指挥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工作;

2.组织认定逃废金融债务的事实;

3.组织实施对逃废金融债务的惩戒措施;

4.建立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第八条邢台市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是:

1.按照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参与打击逃废金融债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2.按时参加领导小组会议,认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审定惩戒措施;

3.组织完成领导小组分配的工作;

4.部门间协作配合,发挥认定与惩戒逃废金融债务工作的联动合力。

第四章认定与惩戒程序

第九条逃废金融债务的认定与惩戒按照“金融机构申报,分级审定,区别性质,认定后即惩戒,联合制裁”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对一般性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由涉及的金融机构要求债务人立即纠正,视纠正情况酌情处理,无须向领导小组申报。

第十一条对严重性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执行严格、审慎的认定与惩戒程序。

1.金融机构申报。对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及时将逃废金融债务的情况,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金融机构申报时,须有正式文件并附下列资料:

(1)认定债务人逃废金融债务的基本事实和依据;

(2)金融机构与债务人签署的借款合同、借据、担保承诺、抵押或质押文件等相关原始资料的复印件;

(3)已通过诉讼方式审结的,须提供法院裁决书的复印件;

(4)债务人属于股份制企业或上市公司的,须同时提供主要股东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料;

(5)惩戒建议;

(6)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资料。

金融机构对向领导小组提供的上述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负法律责任,并须及时报告因具体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关资料。

2.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金融机构申报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认定和惩戒建议报告。经确认为逃废金融债务的,列入邢台市逃废金融债务黑名单。

3.认定和惩戒的审定。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惩戒措施进行惩戒。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1、2、3款的惩戒措施范围内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金融机构申报资料报达一个月内作出认定和惩戒决定(特殊情况除外);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4、5、6、7、8、9款的惩戒措施范围内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度提交领导小组作出认定和惩戒决定(特殊情况除外)。

4.惩戒措施的执行。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一经作出认定与惩戒决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必须按照决定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惩戒措施分为一般性惩戒和严厉性惩戒。本办法第十四条第1、2、3款为一般性惩戒,其余条款为严厉性惩戒。

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惩戒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惩戒措施有:

1.对逃废金融债务的债务人进行诚信教育、发布警告、限期纠正;

2.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级有关部门间通报逃废金融债务的事实,各相关部门对逃废金融债务的债务人联合预警。将逃废金融债务的事实登记、录入市人民银行信贷咨询系统,记载在贷款证上进行信息提示;

3.被逃废金融债务的金融机构对所涉及逃废金融债务的债务人,一律停止发放新贷款。依合同约定要求相关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

4.辖区内所有金融机构不提供新贷款并依合同约定要求相关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不开立新账户;

5.辖区内所有金融机构停止对其提供一切金融服务;

6.在人民银行信贷咨询系统、各类中介信息系统、市政府政务信息系统公示逃废金融债务事实;

7.将逃废金融债务的债务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将其逃废金融债务的事实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8.对逃废债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取消各种评优资格,对逃废债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取消参评资格,取消各种政策优惠措施等。

9.对逃废债企业新上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10.其他惩戒措施。

第六章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解除惩戒。逃废金融债务的债务人在领导小组认定和惩戒逃废金融债务的过程中及时纠正,由原申请金融机构同意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后,可立即撤销正在进行的认定与惩戒活动。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级有关部门应步调一致,严格执行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认定与惩戒标准、作出的认定与惩戒决定,否则将追究有关单位的领导责任。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邢台银监分局、人民银行邢台中心支行应有效发挥监督管理与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十八条领导小组将对辖区内各级、各部门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具体检查考核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十九条每年度由邢台市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一至二次集中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专项整治活动,对辖区内逃废金融债务诉讼案件情况进行清理,分类排队,明确重点和顺序,提交执法部门依法限期审理、执行结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邢台市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大信贷投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矛盾,指导邢台辖区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和服务,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等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本实施意见以鼓励、促进、指导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为指导思想,各银行要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商业可持续发展原则,转变经营观念,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进中小企业贷款工作。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中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贷款类别等参照《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中型企业是指小于国家规定的大型企业标准又不在小企业标准范围的企业。本实施意见中的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根据我市经济发展重点和区域经济特点,各银行要面对实际,结合自身的发展条件和特点,实行差别化发展战略,明确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工作的重点。

第四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及邢台市的产业特点,重点扶持技术含量高、产品有市场、节能降耗的新技术产业,及特色优势产业集群中的相关产业;为推进农业现代化,改善农村新面貌开展的新农村建设工程配套的小企业;为培育发展能源、钢铁、采矿、造纸、电缆、服装、羊绒、板材、轴承、标准件、食品等产业以及为其提供配套服务的小企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中介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小企业和商贸流通业、房地产业、旅游休闲业、文化传媒业、社区服务业等生活性服务小企业,及各类生产资料及生活资料的小市场等。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以及授信政策中明确限制或禁入行业的中小企业,属投资型或无开发项目的小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有重大经济纠纷及涉嫌犯罪的小企业,拖欠银行贷款本息、有偷逃税、骗汇行为或虚报财务信息的小企业,要限制或禁止发放贷款。

第五条制定合理的利率风险定价制度。银行应积极探索建立风险定价模型,自主灵活确定利率,确保足够的利润空间,促进小企业贷款可持续发展;建立小企业的信用违约率、违约损失率的数据库,以便为风险成本定价提供依据;科学测算小企业贷款的资金、风险、管理的各项成本和企业合作前景、综合贡献度等预期收益,本着收益与风险对称的原则分档次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并随企业风险变动相应调整利率水平。

第六条根据中小企业生产周期和融资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鼓励银行建立独立的信贷部门,负责有关中小企业授信业务。暂没有条件的银行可先在现有信贷部门内部落实专人或团队专门负责小企业授信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再成立独立的中小企业信贷部门,对中小企业贷款实行独立的成本和利润核算,以考察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经营管理业绩。

第七条建立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在风险评判的前提下,对基层行合理授权,简化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审批程序,减少贷款审批层级;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评选出的优秀企业、政府推荐重点支持的中小企业和省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确定的重点培育中小企业,对其授信申请应当给予优先受理、优先审议、优先安排资金等融资便利。

第八条构建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信贷文化。银行必须打破传统的贷款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与小企业贷款业务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崭新的信贷文化。要注重评估小企业第一还款来源、盈利能力和未来现金流量,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分散信贷风险。要制定专门的小企业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将信贷人员的收入与其业务量、效益和贷款质量等综合指标挂钩;避免过分注重风险考核的做法,适当引入正向激励,建立明确的适应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免责和问责制度。

第九条强化专业化人员队伍建设。各银行要注重专业化人员队伍的建设,在各业务环节配备专业的、有经验的业务人员。银行要注重对从事此项业务的员工进行专业化培训,以提高信贷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十条明确牵头部门建立违约信息通报机制。由市人民银行牵头,根据不良贷款的情况和中小企业违约的具体事实,定期在业内公布不良贷款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信息,以达到引导、警示、惩戒和纠改的作用。

第十一条加强配套系统建设。在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银行要强化配套服务水平。积极组织和参加银企交流活动,摸索适应中小企业多元化发展的信贷服务模式。不断充实完善中小企业数据信息系统,对中小企业客户进行长期跟踪,择优筛选,构筑风险屏障,提高风险防范的技术支持能力。加强数据跟踪收集与统计分析整理,随时掌握经济发展动态与企业发展的情况,加强风险评价,降低风险损失。

第十二条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银行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推进产品创新,满足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中小企业的需求。在积极创造条件发展中小企业客户的同时,致力于发展低风险的产品,开展非融资性结算服务,提供人民币结算、外汇结算、结售汇、表外业务、网上银行、个人理财、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为主的产品组合。对成长型、成熟型小企业,除提供一般银行产品和服务外,应重点营销高附加值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同时培育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第十三条拓宽担保范围。银行在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中积极转变对担保的认识,把担保作为促使借款人信守贷款合同的心理压力,而不是作为主要的还款来源。鼓励银行灵活放宽抵押物的范围,适当放松对担保品的严谨性和可执行性的要求,现实中对借款人有价值,能起到增强还款意识作用的财产都可以作为抵押物,如机器设备、个人及家庭财产、存货、应收账款、其他动产等。积极探索第三人的保证担保和股权、股票、仓库、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基金份额、理财产品等权利的质押担保。同时,注重对第一还款来源的把握,改变过度依赖第二还款来源的做法。

第十四条加强中小企业贷后风险管理。银行应对中小企业经营状况实施全面跟踪、监测,责任到人。重点关注贷款用途真实与否,企业贷后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担保的有效性是否发生变化,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的信用状况在贷款期间是否出现不良记录等。

第十五条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时,各银行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贷款并进行管理。要根据中小企业贷款的特点,大力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大检查稽核力度,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贷款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有效保证小企业的贷款安全。对已形成的信贷风险,要全面弄清风险的状况和成因,提出相应的清收措施和办法,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十六条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银行要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多层次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特别是中小企业贷款评估、担保体系。

第十七条拓宽融资渠道,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多层次的资金来源。银行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产业投资体系,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积极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上市融资。要与担保、典当、租赁以及投资机构组成一体化融资体系,探索进行股权投资,引进基金投资公司,增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能力。

第十八条鼓励银行探索建立单独的中小企业贷款分类操作办法。特别是在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中,以贷款逾期时间作为主要分类依据,对统一标准批量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采取集中分类的方法,分“正常类”与“不良类”;对以存单、国债、优质足额不动产抵质押、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项下融资等低风险融资业务简化分类操作过程,直接认定为“正常类”。

第十九条简化司法程序。司法部门在审理中小企业借款合同案件时,要采用简易程序,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快执行,切实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加大财税支持力度。财税部门要在中小企业借款拨备和核销方面给予银行优惠政策,允许银行自主核销中小企业贷款呆账,允许银行根据中小企业贷款质量税前计提足额的损失准备金,并专项用于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的核销,减免中小企业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等。

第二十一条逐步探索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风险补偿基金是一项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小企业贷款的引导性专项扶持基金。适用于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小企业。主要用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小企业贷款而产生的风险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以上一年度小企业贷款实际余额为基数,按年内新增小企业贷款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对小企业户数且金额增加较多、风险控制较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适当奖励。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邢台市政银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为加强政府与金融部门的沟通联系,提高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为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实现“富民、强县、兴市”的战略目标,决定建立《邢台市政银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会议组织

邢台市政银协调联席会议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主持,市政府金融办牵头、人行邢台支行、河北省银监局邢台分局协助,具体组织实施。联席会议制度参加单位主要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邢台市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组成(名单见附件1)。

二、会议召开时间

邢台市政银协调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于每季度后第一个月20日前召开。

三、会议程序和内容

(一)经济形势分析。政府综合经济部门通报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情况,省、市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对银行信贷需求情况,需要银行协调解决的问题。

市政府金融办向会议通报金融机构贷款指标完成进度(在全年政银联席会议上,通报上年度金融机构贷款指标计划完成情况,并依据有关办法兑现奖惩;向金融机构安排下达下年度的贷款增量指标),以及上期季度联席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金融形势分析。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存贷款执行情况,金融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重点就本部门的信贷政策、贷款增长空间、影响贷款增长的因素、贷款的具体投向进行分析,如实反映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提出对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

(三)宏观经济政策对我市影响分析。结合我市的各项经济指标执行情况,在全省占比,分析国家的金融、财政、产业、外贸等宏观经济政策对我市经济金融发展的影响(分别由人行邢台支行、河北省银监局邢台分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通报),提出建议和对策。

(四)协调解决经济金融问题。市政府金融办将参会各单位提出的问题和填写的“问题和建议卡”(附件2),按问题的内容、性质分发到各有关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要认真办理,并填写答复内容,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政银协调联席会议。

(五)市政府领导提出希望和要求。

四、会议成果的贯彻落实

(一)市政府金融办牵头,人行邢台市支行配合,撰写和印发会议纪要,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发送各联席会议单位学习贯彻落实。

(二)各单位要以促进邢台市经济金融健康协调发展为己任,认真贯彻联席会议精神,积极高效的解决相关问题。并将问题的解决情况在下季度联席会议召开前报市金融办,同时向提出问题的有关单位作出通报。

(三)市政府金融办汇总各单位问题建议解决情况,在下季度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同时要将有关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问题解决情况入档管理,作为年终考核奖励的依据。

(四)市政府金融办要加大督查落实力度,必要时可联合有关单位对需要解决问题的单位进行现场协调督促,加快问题的解决。

五、会议准备工作

(一)确定工作联系人。为保证工作联系通畅,各单位应确定主要联系部门(科、室、部)和联系人,并将联系方式报市政府金融办。

(二)议题搜集。会议召开前10天,参会单位可将拟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重要议题报市金融办。

(三)认真准备联席会议需要通报沟通的各种信息材料,要求语言简洁通顺,情况分析透彻,问题判断准确,提出建议具有操作性,字数一般控制在2000字以内。各单位领导要亲自把关,保证材料质量,并于会前两日内(遇节假日提前)送交市政府金融办。

(四)准备问题和建议卡,备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使用。各联席会议单位应将对其他单位或政府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制成卡片,与联席会议材料一并交市政府金融办。

六、建立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

实现信息共享是建立政银协调制度的重要内容。“服务决策,发展经济”是建立政银协调会议制度,实现信息共享的目的。

(一)交流统计信息资料。交流的统计信息资料范围应包括综合、经济、金融、统计、信息和各行业部门的统计信息资料,以及涉及全国、全省、全市出台的经济金融政策措施(附件3)。各单位应将拟交流的统计信息资料报送人行邢台支行,人行邢台支行应配合市政府金融办设计统计表格,汇总各单位统计信息,发送各联席单位。

(二)做好数字安全保密工作。各单位应明确保密责任,有关涉密的经济金融信息仅限于各联系单位的有关部门及其领导使用,凡擅自对外使用引起纠纷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后果自负。

附件:1.邢台市政银协调联席会议组成名单

2.问题建议卡

3.各单位提供交流的统计资料内容

附件1:

邢台市政银协调联席会议组成名单

(共二十家机构)

主持人:李博邢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召集人:张保刚市政府办公室调研员、市金融办主任

邵仁姿人行邢台中心支行行长

王英敏银监会邢台监管分局局长

邢台市地方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邢台监管分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邢台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邢台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

邢台市商业银行

河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邢台办事处

邢台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邢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邢台市财政局

邢台市商务局

邢台市统计局

邢台市农业局

邢台市建设局

邢台市物价局

邢台市中小企业局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2:

附件3:

各单位提供交流的统计资料内容

(一)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提供的资料

1.邢台市金融统计月报;

2.金融形势分析报告;

3.国家货币政策。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邢台监管分局提供的资料

1.国家金融监管政策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资料

1.存贷款完成情况和资产质量、效益等资料和分析;

2.重点信贷投放支持的产业、行业和企业情况。

(四)市发改委提供的资料

1.《宏观经济监测预测》季报;

2.重点建设项目、国债投资方面的资料;

3.《宏观经济分析》

4.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

5.全市工业经济运行方面分析资料;

6.重点企业生产及经营效益方面的指标、资料;

7.产业政策、经济体制改革政策。

(五)市财政局提供的资料

1.财政收支、税收方面的主要进度资料;

2.财政、税收政策调整对全市经济影响分析报告;

3.国家财政政策。

(六)市商务局提供的资料:

1.全市外贸进出口情况;

2.全市重点流通监测企业商品批发零售情况;

3.全市消费品市场分析;

4.招商引资情况;

5.“三资”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6.国家外贸政策。

(七)市统计局提供的资料

1.《邢台市统计月报》及《统计报告》;

2.《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汇编》;

3.全市工业、投资、消费、物价等方面的专项分析资料。

(八)市农业局提供的资料

1.粮食作物(小麦、玉米、谷类)和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与产量;

2.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情况;

3.农民收入和支出情况;

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情况。

(九)市建设局提供的资料

1.城市建设和小城镇建设情况;

2.重点建筑企业生产及经营效益方面的指标、资料。

(十)市物价局提供的资料

1.物价变动对全市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影响;

2.主要生产资料物价情况。

(十一)市国资委提供的资料

1.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情况及分析

(十二)市中小企业局提供的资料

1.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情况及分析;

2.个体、民营经济主要经济指标和运行分析报告。

(十三)市人民法院提供的资料

1.涉及金融诉讼案件的起诉、判结、执行情况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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