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银政办发〔2007〕25号 |
颁布日期:2007-03-1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春季防火工作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7〕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春季消防安全工作,迅速扭转当前我市火灾事故多发势头,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现就做好春季防火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认清形势,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今年以来我市火灾形势严峻。1-2月,全市共发生火灾582起,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5万余元,死亡3人,伤1人,烧毁建筑面积1.38万平方米。与上年同期相比,火灾起数上升28.5%,损失上升93.7%,亡人上升300%,伤人上升100%。特别是春节长假期间,全市共发生火灾203起,火灾起数同比上升222%。据消防部门调查:小餐馆、小旅店等“五小”场所,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已成为火灾多发的重点区域,用火用电不慎已成为引发火灾的主要原因。时值春季,天干物燥,风多风大,历来是火灾高发的时期。切实做好春季防火工作,有效遏止火灾事故多发势头,杜绝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保持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和保障于“两个最适宜”城市建设的高度,牢固树立“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发生作为春季消防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务,认真分析本地区、本行业火灾事故特点和消防工作面临的形势,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加强统一领导,组织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及时深入基层、深入一线,督促抓好各项消防工作的落实,坚决遏制春季火灾多发的势头,确保消防安全稳定。
二、加强消防宣传,不断提高广大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各地要针对春季火灾特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紧紧围绕“春季防火”的主题,以全面推进消防宣传“五进”工作为重点,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活动。要以普及消防常识和增强消防法制意识为重点,突出防火灭火基础知识、逃生自救常识、典型火灾事故案例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克服麻痹思想,增强社会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增强自防自救能力。要通过组织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不断扩大消防宣传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进一步提高全市各界消防安全素质。
三、突出工作重点,深化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自治区、银川市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文件精神,进一步组织各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落实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任务。各地要着重解决重大火灾隐患,并及时确定公布一批新的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促进解决本地区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切实建立定期(适时)对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的长效机制。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建设、消防等部门要联合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加强对人员密集、易燃易爆等重点场所的检查,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分片管理,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建设部门还要合理安排,抽调专门力量,对辖区的市政消火栓进行一次全面的普查;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部门要联合对生产、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各地要结合春季消防安全工作特点,充分发挥街道办、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及公安派出所等的作用,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集中组织对辖区各类单位或场所开展自检、抽检、复检活动,尤其要针对“五小”场所、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薄弱的实际,深入发动群众,建立多户联防等居民、村民自我管理机制,开展治安和防火巡查,实行群防群治,努力遏制火灾多发势头。
四、加强执勤备战,认真做好灭火救援各项准备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消防部队建设,加大消防投入,确保灭火救援所需的消防车辆、装备器材配备到位。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强化执勤意识,切实履行灭火救援职责,落实消防车辆、装备器材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春季执勤训练,强化火灾多发时段和场所的灭火实战演练,从思想上、组织上、装备上和训练上作好“灭大火、打恶仗”的各项准备,做到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第一时间出动,用最快的速度救人,用最快的速度灭火,用最快的速度抢救物资,最大限度地减少人火灾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及时查处火灾事故,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针对已经发生的特别是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火灾,及时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坚决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加大火灾事故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火灾事故责任人,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还要依法对长期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又不及时整改的单位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警示教育广大干部群众。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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