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西政办〔2009〕115号 |
颁布日期:2009-10-1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9〕1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海西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海西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
根据《海西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西政〔2001〕1号)及州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海西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补助的批复》(西政函〔2009〕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二条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
第三条大额医疗费由原来每人每年缴纳的5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90元,增加的40元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原国有企业破产前纳入医保的退休人员40元,由各地区解决。
第四条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办理。大额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每年1月集中向各地医保经办机构缴纳。
第五条大额医疗费用统一筹集,单独列账,单独核算,由州医保局统筹管理和使用。大额医疗费用纳入财政专户,按基本医疗保险计算办法计息,利息收入并入大额医疗费用。
第六条大额医疗费补助范围和标准: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至15万元,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15%,大额医疗费用支付85%。
各地参保人员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州医保局核报。
第七条享受大额医疗费补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时足额缴纳大额医疗费的参保人员;
2、在定点医疗机构医治或经批准后转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3、治疗过程中的诊疗项目和用药范围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第八条参加大额医疗补助的人员转外治疗,须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未经审批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条大额医疗费补助实行定点医院管理,其管理办法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的人员途中因工作调动、死亡及其他原因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同时退出大额医疗补助。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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