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吴政办发〔2007〕22号 |
颁布日期:2007-03-0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7〕22号2007年3月8日
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八日
关于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做好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宁民发〔2006〕60号)精神,经市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三部门研究协商,特制定以下市区符合条件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医疗保险意见:
一、保障对象
市区一至六级在乡(农村户口)和破产、关闭企业的残疾军人。
二、保障内容
在乡和破产、倒闭企业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享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保障待遇,其中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在此基础上还可享受市区重点优抚对象大病医疗补助(年满60周岁按退休人员予以保障)。
三、保障标准
对符合参保条件的残疾军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的逐年缴纳,按照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对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按照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的5%计算;50周岁以上的实行一次性缴费,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8%按照10年标准计算。
四、保障资金
在乡和破产、倒闭企业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医疗保险的,经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确定后,由市医保中心办理医保手续,市财政局将医疗保障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划拨到市医保中心管理使用。
五、执行时间
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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