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吴政办发〔2006〕171号 |
颁布日期:2006-11-1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6〕171号2006年11月17日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吴忠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吴忠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吴忠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及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我市城市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方针政策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的决定》精神,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我市实际出发,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适合我市市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的原则。做好城市医疗救助既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建设。
2、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城市医疗救助重点帮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患病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救助工作既要量力而行,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力而为,帮助城市困难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同时,还要做好与之相关的城市医疗帮助重点的衔接。
3、依托社区卫生网络、预防保健为主的原则。依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利用社区医疗卫生资源,为社区贫困居民提供初步诊疗、护理、慢性病治疗和重点疾病、传染病的预防等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同时,还要对城市低保对象进行健康普查,建立低保户健康档案,开展心理卫生咨询和宣传教育,普及卫生健康知识,达到预防疾病、促进健康的目的。
4、坚持程序,接受监督的原则。在救助工作中坚持民主评议、三级审核、张榜公示等程序,做到救助办法、标准、对象、款物公开、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5、稳步推进、逐步完善的原则。多方筹资,多种方式,尽力而为。低标准、广覆盖,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不断丰富救助内容,创新救助方式,完善救助制度和救助政策。
(三)总体目标
从2006年起,力争用2年时间,在全市建立起比较完善和规范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救助内容
(一)救助方式:城市医疗救助采取政策优惠、门诊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救助对象及标准:城市医疗救助的范围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具体范围和救助标准是:
1、对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三无”人员门诊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二级以上残疾人和60岁以上(含60岁)老人(不包括离退休人员)门诊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产前检查费每人一次性救助100元,新生儿保健费每人一次救助60元。
2、对城市低保对象实行住院医疗救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患病住院的城市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治疗的,在扣除按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减免部分、单位和养老保险机构应报销和支出部分、社会互助资助及自费药品后,个人住院费实际负担部分仍超过一定金额的,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具体为:住院费个人负担1000元以内的,按60%给予救助;1000-3000元(不含3000元,下同)的,按50%给予救助;3000元-5000元的,按40%给予救助;因患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及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的救助对象按上述相应标准上浮1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资金最多不超过3000元;
3、政策优惠:由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参照吴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甲类、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定政策措施,在门诊、挂号、化验、体检、住院、医疗等方面对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予以政策优惠。
(三)救助基金:城市医疗救助资金采取财政预算安排、社会力量捐助和上级财政补助的办法筹措。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按照城市人口3元/人/年的标准预算医疗救助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资金,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对患病的特困居民予以救助。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管理,接受上级民政部门和当地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申请审批程序
实行个人申请、街道办事处审核、民政部门审批的救助程序。
(一)个人申请:救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向户籍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包括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低保证、户口本等),填写《医疗救助审批表》。
(二)街道办事处对救助对象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签署审核意见,定期报送民政局。
(三)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签署审批意见,进行医疗救助金社会化发放。
四、组织实施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救助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民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日常审核审批工作,加强组织协调,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的合作。
(二)财政部门要将救助资金进行制度性落实,做到专户专帐,专款专用。要研究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卫生部门要确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制定对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服务的优惠政策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
(五)积极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扶贫济困、捐赠、送温暖等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和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基金会及各类公益性社团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和优势,多渠道争取、筹集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医、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社会救助活动。要发展壮大社区、学校、共青团等志愿者队伍,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更多关怀和服务,努力营造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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