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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2007年全市民用爆炸物品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市政办〔2007〕144号
颁布日期:2007-08-2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办〔2007〕14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2007年全市民用爆炸物品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2007年全市民用爆炸物品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2007年全市民用爆炸物品清理整顿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市公安局市经委市安监局市国土局市煤监局

(二ОО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坚决整治涉爆单位在生产、经营和管理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的漏洞和安全隐患,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大力收缴流散社会的非法爆炸物品,消除社会隐患,保障公共安全,为党的十七大和中国——东盟博览会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根据自治区公安厅、经委、安监局、国土资源厅、广西煤监局联合印发的《2007年全区民用爆炸物品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桂公通﹝2007﹞195号),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8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民用爆炸物品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领导

为确保这次民用爆炸物品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束华同志任组长,公安、经委、安监、国土资源、煤监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民用爆炸物品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叶广华支队长兼任,联系电话:5859900,传真电话:5855011。

二、任务目标

这次专项行动工作任务目标是:一是进一步促进涉爆单位民爆物品管理规范有序;二是非法买卖、转让、使用、持有、私藏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明显减少;三是坚决遏制爆炸犯罪案件和丢失、被盗民爆物品案件的发生;四是涉爆单位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整改解决;五是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爆炸物品被彻底收缴;六是强力推进、完善民爆信息系统应用。

三、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深排隐患。重点排查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使用爆炸物品各环节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接触爆破作业的人员的资质是否齐备,爆炸物品储存条件是否符合标准,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各环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二)坚决整改。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落实专人负责监督整改,督促企业加大投入,提高爆炸物品管理的安全系数。在涉爆单位隐患整改期间,要根据隐患整改情况的需要,严格控制涉爆单位爆炸物品的审批和使用,对剩余的爆炸物品要严格监督业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严防爆炸物品流失。对隐患确实整改不了的要停止其爆炸物品的使用,收回相关证照。同时,要妥善处置关闭停产矿山及非法使用的爆炸物品。

(三)落实责任。进一步督促涉爆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采取监管部门与业主、业主与从业人员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办法,将爆炸物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人,通过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使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四)全面收缴。对所有非法矿井、关闭停产煤矿及矿山全面清查,收缴非法使用的爆炸物品,将清查处置爆炸物品作为落实停产、关闭措施的条件之一,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堵塞爆炸物品流失渠道。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隐患阶段(即日起至8月31日)。排查方法采取涉爆单位自查自纠和各职能部门检查相结合形式,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对监管对象的自查和开展对监管对象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

(二)抽查督查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市政府将以市安委会名义适时组织工作组对各县区开展专项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促使工作的改进。以迎接区人民政府的抽检工作。

(三)整改隐患阶段(9月16日至10月31日)。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梳理,认真分析研究存在问题的原因、特点,采取有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落实专人负责跟踪落实。

五、职责分工

专项行动中,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为: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对工程建设和农村地区建设使用爆炸物品的清理整顿,按照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行政审批条件,规范爆炸物品使用环节的运输、储存、使用行为,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严厉打击非法买卖、转让、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全力收缴流散社会的非法爆炸物品,对各部门移交的涉爆案件,组织力量快侦快破。

经济委员会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环节的清理整顿,规范生产、销售行为,严格生产、销售许可。监督管理民爆器材生产、销售、进出口及相应储存,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的爆炸物品清理整顿工作,督促涉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机构、制度,以及企业法人代表的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涉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全面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规范非煤矿山爆炸物品的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煤矿的爆炸物品清理整顿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落实企业法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强化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加强爆炸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的监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打击非法采矿行为,配合各部门对矿山爆炸物品的清理整顿,严格涉爆矿山的许可审批,对审批和关闭、停产的涉爆企业,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将清理处置爆炸物品作为落实停产、关闭矿山措施的条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市政府工作方案,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区域开展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务求实效。工作要突出重点,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哪里问题严重就重点解决哪里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找准主攻方向,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行动。

(二)全面宣传发动,营造舆论声势。一是通过制定方案,召开会议动员部署等到办法,做好内部发动工作;二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等媒体,全面宣传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做到人人皆知,家喻户晓。要通过对典型涉爆个案进行广泛宣传,教育群众,使之积极检举私藏爆炸物品违法犯罪行为。要公布举报电话,广辟线索来源,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充分调动群众举报线索的积极性,使之自觉参与到专项行动上来。

(三)建章立制,实现长效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以这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一是健全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对涉爆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要加强执法机制建设,规范许可审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工作,夯实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基础。二是切实督促涉爆单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各职能部门要督促涉爆单位落实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责任制,强化对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督促涉爆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三是进一步完善爆炸物品信息系统建设。各级政府要在完善爆炸物品信息系统建设上加大投入资金力度,通过信息系统强化对爆炸物品的流向监控。

(四)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专项行动中,公安、经委、安监、煤监、国土资源等各职能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对爆炸物品监督管理,在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合作,互通信息,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五)加强信息反馈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的部署、进展工作情况要及时上报,重大案件、重要情报信息要随时上报。专项行动工作结束后,以县区为单位写出书面工作总结于10月20日前报市民用爆炸物品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汇总上报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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