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市政办发〔2007〕158号 |
颁布日期:2007-07-1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158号2007年7月13日
根据市政府印发的《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西安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西安市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不断提高地震应急能力,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和《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处置市内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四、工作原则
我市的地震应急实行政府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各级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在遭遇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请求省政府组织领导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应急分为四级响应。Ⅰ级响应由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同时接受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和协调;Ⅱ级、Ⅲ级响应由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震区所在区县政府组织实施,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对口支援,市地震局给予技术指导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地震应急坚持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我市地震应急实行分级负责制。第一级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第二级是震区所在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重大地震灾害(Ⅱ级)及较大地震灾害(Ⅲ级)发生后,经市政府批准,启动西安市地震应急预案;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长
副指挥长:常务副市长
分管副市长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预备役师师长
市地震局负责同志
西安警备区负责同志
武警西安支队负责同志
市发改委负责同志
市民政局负责同志
市公安局负责同志
成员: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卫生局、市商贸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信息化办公室、市外办、市政府台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广播电视局、市旅游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西安警备区、武警西安支队、市电信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和区县政府主管领导组成。
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市地震局的破坏性地震震情报告,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二)指挥有关区县政府立即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同时派出地震现场指挥机构,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三)组织协调并指挥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迅速进行抢险救灾。
(四)组织和部署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五)组织和部署有关部门做好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六)负责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地震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市地震局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汇集地震灾情速报,管理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视情况和应急需要,指挥部下设综合联络组,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震情灾情信息组,由市地震局牵头负责;信息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港澳台和国际联络组,由市外办牵头负责;条件保障组,由市商贸局牵头负责;人员救援组,由西安警备区牵头负责;工程抢险组,由市建委牵头负责;医疗卫生保障组,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灾民安置救助组,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通信保障组,由市电信分公司牵头负责。
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二)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
(三)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信息发布会,对有关新闻稿进行审核;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四)组织协调社会捐赠,救灾物资调运,社会稳定和灾民安置等有关工作。
(五)组织协调灾区道路、市政设施、电力、通信等工程抢险工作。
(六)组织协调灾区的卫生防疫及伤员抢救工作。
(七)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区县科技局、地震办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市地震局对辖区内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存储和分析处理,进行震情跟踪。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
二、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省地震局和我市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短临预报结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防震工作部署和临震应急反应等。
(一)年度地震危险性预测与防震工作部署
市地震局根据年度地震趋势会商结果和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结果,提出我市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根据市地震局的意见及时研究部署防震工作。
(二)短临地震预报与防震准备
市地震局对辖区内短期可能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提出短临预报意见,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发布的短临预报意见做出决策。进入临震应急期的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应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本预案和各自的地震应急预案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防震准备。
三、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市地震监测中心技术系统组成,负责提供公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公用软硬件平台。负责提供前兆数据、测震数据等。通过地震应急响应系统和指挥大厅大屏幕显示系统、地震现场信息实时传输系统,利用GIS、多媒体技术,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应急指挥所必需的相关信息及可视化显示。
四、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一)地震预警级别
地震预警级别按照地震的紧迫程度和严重程度两个方面做出分级。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个阶段,作递进式预警:
1.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是指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4.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的划分,此阶段做中期地震预警准备。
2.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可能发生4.5级以上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此阶段做短期预警准备。
3.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可能发生4.5级以上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此阶段做临震预警准备。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1.蓝色等级(Ⅳ级)4.5级至5.5级地震,为一般地震灾害。
2.黄色等级(Ⅲ级)5.5级至6.0级地震,为较大地震灾害。
3.橙色等级(Ⅱ级)6.0级至6.5级地震,为重大地震灾害。
4.红色等级(Ⅰ级)6.5级以上地震,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西安市预警级别划分按省上预警级别标准分别已降0.5级;未达到相应震级,但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列为重大地震灾害。
(二)地震预警的发布
辖区内地震预报、辖区内地震重点危险区的确定,由市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决定发布。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测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的通知》规定执行,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市政府、市地震局、省地震局报告。
第四章应急响应
一、地震灾害事件等级
地震灾害事件,按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一)一般地震灾害(Ⅳ级),是指辖区内发生4.5—5.5级地震,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少数人员伤亡。
(二)较大地震灾害(Ⅲ级),是指辖区内发生5.5—6.0级破坏性地震,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和较大的经济损失。
(三)重大地震灾害(Ⅱ级),是指辖区内发生6.0—6.5级破坏性地震,造成较多的人员伤亡和严重的经济损失。未达到该震级,但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
(四)特别重大地震灾害(I级),是指辖区内发生6.5级以上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特大经济损失。
地震灾害事件等级标准,见“地震灾害事件等级标准表”
二、分级响应程序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和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Ⅲ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根据灾情可相应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
(一)Ⅰ级响应程序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进行全市动员,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并成立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部署开展地震救灾,负责灾区的有关工作,同时接受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并请求上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邻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行支援。市地震应急工作按本预案Ⅱ级、Ⅲ级响应程序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运作程序实施。
市政府及震区所在区县政府,必须紧急动员投入抢险救灾;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各方面救灾力量和对口支援单位开赴灾区,及时将收集和汇总的震情、灾情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搞好各项震后应急和救灾工作。
(二)Ⅱ级和Ⅲ级响应程序
重大地震灾害和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同时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运作包括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成立震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1.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
指挥长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自我恢复能力确定应急规模,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协调西安警备区和武警西安支队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调派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其他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
——请求省政府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其他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
——部署饮用水和食品供给、伤员转送后方医院、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必要时,在灾区实行包括交通管制等在内的紧急措施。
必要时,请求省政府向国家申请提供援助。
2.震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震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一位市政府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市级有关部门和震区所在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震区所在乡镇(街办)行政负责人及区县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任务:
——紧急动员各方面力量抢救被压埋人员及伤病人员;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医疗和救灾物资供应点,提供急救医药、食物、饮水等。
——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
——尽快抢修被破坏的公路、铁路、空港等,优先保证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病人员的救助及居民疏散。
——严密监控火灾、病毒、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扑灭已发火灾,制止病毒、病害、易燃、易爆气体的泄漏。
——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严密监控疫情,防止疫情和传染病的发生。
——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迅速开展震情监视、震灾评估和地震科学考察工作,做好震后地震活动趋势判断工作。
3.Ⅳ级响应程序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震区所在区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政府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市地震局震情、灾情及地震趋势的汇报和应急工作建议,视情况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口支持。
市地震局赴震区指导区县、乡镇(街办)做好有关地震应急工作。
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尽快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及时抽调人员赴灾区进行抢险救灾和对口支援。
市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组,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
三、信息报送和处理
地震灾害信息报送和处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地震局的震情速报;区县、乡镇(街办)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震情灾情公告。
(一)地震震情速报
我市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市地震局在震后15分钟内要将地震三要素的最后测定结果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政府报告,同时报市地震局。
在较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民政、公安、安全监管、交通、水利、电力、天然气、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在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上述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送市政府和市地震局。
在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下,由于灾区破坏及人员伤亡严重,为迅速了解灾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立即请求派遣直升机通过航拍等方式尽快了解灾情并迅速传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在较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尽快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报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时,按有关程序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在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市地震局迅速汇总上报灾情。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抄送市外办或市政府台办。
(三)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时,地震灾害损失评估与科学考察由中国地震局和省地震局负责,市地震局及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发生较大及一般地震灾害时,市地震局负责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震区所在区县、乡镇(街办)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四)震情灾情公告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分级公布震、灾情信息。
在地震灾害发生后,迅速向社会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
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
适时组织发布后续公告。
四、通信
市电信分公司负责震时应急通信方案的制定和应急通信方案的实施,保证地震应急期间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畅通;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明确震时单位内部的通信方式、各单位与指挥部之间的通信方式。
五、指挥与协调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人员抢救、工程抢险、次生灾害防御、重要目标警卫、灾民安置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一)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市内外救援队的搜救行动。
西安警备区、预备役师、武警西安支队具体负责组织指挥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负责相关工程抢险工作。
市市政管委会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市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对灾区伤员进行抢救并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二)重要目标警卫
市公安局、武警西安支队加强对领导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重要档案存放地点、重要文物景点、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三)现场地震监测
市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组,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协调震区与相邻区县的监测工作。
(四)涉外事务
必要时,市外办、市民政局、市商贸局可提出需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有关部门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
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和分配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市地震局、市外办负责接受和安排境外紧急救援队伍。
市红十字会通过省红十字会向中国红十字总会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除军事禁区、重要涉密和由国务院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救灾和考察;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在华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西安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和港澳台来西安的游客由市旅游部门负责安置。
六、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机制
在地震灾害现场,建立由震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主要内容如下:
——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各类信息,包括地震灾情、疫情、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及灾民安置、救灾物资发放与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划分救援区域,分配搜索营救与医疗救护任务;组织接待市外救援队、分配搜索营救任务并协助工作;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险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设施。
——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组织灾区伤员的转移和运送工作。
——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组织现场震情监测、震后趋势判断及余震的监测预报。
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工程结构专家和防危险品专家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性评估。
——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有关专家组成员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八、群众的安全防护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安排。
当地政府按照具体方案,组织群众疏散撤离至指定的救生避难场所,制定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九、次生灾害防御
市公安局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市水务局、市市政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次生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市环保局加强环境的监测和控制。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建设、水务、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十、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当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和重大地震灾害时,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紧急动员,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进行自救、互救和相互支援,并呼吁相邻地区进行支援。
当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时,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震区政府进行动员,组织、动员社会公众进行自救和互救。
当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由当地政府组织动员,并进行抢险救灾工作。市政府视灾情给予支援。
十一、信息发布
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以及较大地震灾害时,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的通知》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核准地震震情、灾情的新闻报道方案、发布内容和发布时间,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十二、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
第一,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
第二,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
第三,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
第四,灾民基本得到必要的安置,灾区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基本恢复正常。
达到上述条件,震后应急期结束。
第五章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解除。
二、保险
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及时理赔。
三、调查和总结
地震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地震应急响应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章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电信分公司做好有关应急通信的准备工作,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二、工程抢险保障
各级各类工程抢险队伍平时应做好训练和技术装备准备,明确工程抢险所需的设备和装备在各地的分布情况、装备数量、存放地点等,建立各地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数据库,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在地震灾害发生后,保证应急单位立即使用并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三、应急队伍保障
各应急队伍平时应随时做好应对突发灾害事件的有关准备工作。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先期处置队伍第一支援梯队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队伍社区志愿者队伍
民兵预备役队伍
地方救援队伍、国家、省地震救援队、当地驻军、武警部队
邻省地震救援队
工程抢险队伍
当地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邻省、邻市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当地消防部队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邻省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
当地急救医疗队伍
当地医院、各级医疗队
军队医院、市外医疗队
地震现场工作队伍
震区区县地震现场工作队伍
省地震局、市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队
邻市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队伍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及科学考察队伍
震区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及科学考察队伍
中国地震局、建设部及省、市地震局和省、市建设厅(委)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及科学考察队伍
邻市地震局和建设局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及科学考察队伍
四、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对震后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评估,建立预警系统,制定有效防止和控制流行病暴发的措施;制定保障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卫生安全的措施等。
市发改委做好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紧急调用的准备工作。
五、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武警西安支队及其他各级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的部门和队伍,平时应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准备,制定震时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等应急预案和保障措施,以保证地震发生后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六、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做好震时灾区粮食供应的前期保障工作。
市商贸局掌握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制定保障震时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计划和措施。
市民政局做好救灾物品的储备,保障震后灾民的基本生活。
七、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市民政局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准备。
八、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为了提高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的能力,规划、建设等部门要规划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并配置必要的应急物品。
九、技术储备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成立伤员救护专家组;市公安局负责成立火灾、易燃、易爆气(液)体泄漏等监控及抢险专家组。
市地震局负责成立地震灾害损失评估与监测预报专家组,负责建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包括服务于应急快速响应、灾情动态跟踪、数据分析、对策生成、辅助决策、应急指挥的防震减灾管理信息系统以及满足工作需要的计算机软硬件平台、通信平台、网络平台、控制平台等;包含我市各类基础信息的数据库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地震现场信息的接收处理系统、应急指挥通信与视频会议系统。
十、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地震、广播电视、新闻、科技、教育、文化、出版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公众的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有关地震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民众的自防、自救、互救能力,切实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
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组织检查区县应急管理工作、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工作。
各有关部门、单位、行业要按照本预案要求,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必要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演习。
第七章其它地震事件处置
一、强有感地震应急
我市辖区发生4.0—4.5级强有感地震灾害后,市地震局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趋势意见,同时上报省地震局。
震区所在区县和乡镇(街办)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组,进行业务指导,配合震区政府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开展震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
应急结束后,有关地方政府和市地震局及时将地震应急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
二、一般有感地震应急
当辖区内发生小于4.0级的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市地震局迅速了解震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适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督导有关区县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有关区县政府和市地震局应及时将应急情况报市政府。
三、平息地震谣言
当辖区内某一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市地震局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并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地震谣言的平息工作。地震谣言平息后,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四、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市地震局要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市政府。
五、应对毗邻震灾
当我市毗邻市、省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对我市造成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市地震局及时了解灾情,对地震在我市造成的破坏和影响程度进行初步判断,根据情况建议市政府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第八章附则
一、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三、预案修订更新和管理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西安市地震局备案。其他部门在当地管辖区地震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地震局备案。本预案同时报中国地震局、省地震局。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市地震局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本预案的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担。
四、监督检查与奖惩
(一)监督检查
市政府组织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二)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和《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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