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州政发(2008)119号 |
颁布日期:2008-11-1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州政发(2008)119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甘南州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8日州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甘南州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工业强州”战略,积极扶持名牌产品发展,表彰先进,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全州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对象是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本州区域内企业。
第三条奖励标准及办法:
(一)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由州人民政府通报表彰;
(二)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州人民政府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三)对获得“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州人民政府奖励人民币5万元;
(四)获奖名牌产品期满后重新确认的(即复评确认),予以表彰,不再奖励;
(五)同一产品同年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最高等次的名牌产品。
第四条奖励经费由州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执行中据实核拨。
第五条获奖企业应将奖金重点奖励给为争创名牌产品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六条获奖企业在名牌产品的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撤销名牌产品称号的,所受表彰予以撤销。
第七条获奖企业要继续深入开展质量兴企活动,进一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不断提升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
第八条各县(市)对中国名牌和甘肃名牌产品的奖励参照本办法自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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