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张政办发〔2008〕127号 |
颁布日期:2008-08-0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张政办发〔2008〕127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面提升产品质量水平,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4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市产品质量整体水平稳步提高,主要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不断改善,较好地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但是,当前我市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上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有的地方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还不够重视,监管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个别企业质量意识、法制意识、诚信意识淡薄,生产条件简陋,产品质量不能有效保证;一些产品质量不高、标准水平低,特别是有的农产品农兽药残留量低超标问题突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存在一定的质量安全隐患。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把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充分认识抓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努力探索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推进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以食品安全为重点,全面加强产品质量监管
(一)加强产品质量全过程监管。建立企业全备案、产品全登记、检验全记录的监管机制,督促企业严把产品设计审查关、原材料进货关、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关、产品出厂检验关、产品销售服务关。严格市场准入,特别是对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依法准确设定并逐步提高生产许可条件和市场准入门槛,逐步淘汰生产工艺落后、产品质量差的企业,积极扶持优势企业发展。利用外资或引进设备生产的工业产品,质量水平不得低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严格政府采购管理,杜绝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无证生产的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实施产品质量和质量信誉的广告审查制度,坚决杜绝各种虚假宣传和质量欺诈行为。
(二)严把货架关和餐桌关。全面实行食品进货检验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严格查验和标识标签管理。对所有食品经营户实行实名登记制,特别要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的管理。进一步强化餐饮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卫生索证管理和卫生监督结果公示制度。严防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进入市场,一经发现和查实,坚决退市、召回和销毁。
(三)深入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坚持“打击假冒、保护名优”的原则,针对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和联合行动,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使用非食品物质和回收食品作原料、滥用添加剂等行为。引导和帮助小企业、小作坊提高生产水平,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和食品放心乡镇、食品放心社区建设。同时,积极支持企业运用法律手段同假冒侵权行为作斗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引导产品生产企业运用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等防伪技术和措施,努力提高消费者识别假冒伪劣商品的能力。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争取两年内在全市每个行政村建立一个示范店。
(四)加强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监管。要严格控制中介组织对企业、产品、服务等有偿评价以及带有排序、评比性质的企业和商品信息发布活动。有关部门要指导和帮助中介机构搞好自身建设、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服务职能,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从事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质量检验和质量认证的各类中介机构进行规范和整顿,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直至撤销其资格。各类质量中介机构要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逐步建立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强化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重点单位、食品等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重点产品的监管。各乡镇、社区要配备药品、食品监管员、信息员,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按照“既要管好,又要便民”的原则,切实做好小作坊的日常监管工作。
三、强化基础工作,抓好源头治理
(一)加快标准体系建设。质监部门会同农业、畜牧、卫生、商务等有关部门,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和提升工业技术水平,及时跟踪和掌握国外先进标准,着力抓好食品卫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标准的实施,形成科学、统一、规范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努力构建全市标准化技术服务平台,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实现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规范化管理,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的的标准体系,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开展质量信用体系建设。以产品及企业巡查、回访、年度报告等日常监督信息为主要内容,建立统一的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体系。按照“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诚信守信的企业,在名牌推荐、著名商标申报、国家免检、地理标志保护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对列入质量违法“黑名单”的企业,给予重罚,责令其退出市场。积极发挥各类商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加强产品质量公共检测平台建设。围绕主导产业发展和重点产品开发,加大资金投入,着力提升产品安全监督检验和检疫检测能力。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建立技术装备精、检测水平高、支撑能力强的市级区域公共检测平台,为企业和社会提供科学、准确、高效的检测服务。要充分利用检验检测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检测结果互认、检测信息互通。
(四)推进食品和农产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着重加强对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和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以及包装、贮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建立严密的食品和农产品安全监管网络,积极推动和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以及良好农业操作规范认证。继续抓好出口农产品基地建设,推行出口食品“公司+基地+标准化”的生产管理模式,严格实施疫情疫病、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扩大绿色食品环境监测面积。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农业化学投入品管理和使用、种养殖基地标准化建设和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形成区域化的出口产品安全生产加工体系。
(五)不断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各监管部门要重心下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要提高技术保障能力,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推进产品质量电子监管、药品稽查信息平台等信息化建设,努力建成“大网络、全覆盖、无缝隙、数据交换、执法联动”的产品质量监管格局,不断提高监管能力。
(六)完善预警与应急机制。完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切实防范和妥善处置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县(区)政府和部门要及时报告、迅速介入、科学研判、妥善处置,努力把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七)建立严格的企业质量内控机制。工业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发展目标,将质量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完善企业内部质量考核制度,实施严格考核。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建立健全企业标准化体系,积极开展认证工作,加快与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深入开展质量改进、质量攻关、降废减损等活动,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保证质检机构和人员充分行使质检职能,严格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把产品出厂质量关,杜绝不合格产品出厂。
(八)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以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为重点,及时组织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和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出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该停产整顿的,要停产整顿;该吊销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要坚决予以吊销。建立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质量分析会议制度,帮助企业分析原因和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担保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召回不合格产品处理和销毁制度,严密防止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九)加强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上下互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监管合力,组织好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产品的突击检查。对跨地区的制假售假案件,要及时商请有关方面组织协查。要下大力气狠抓大案要案,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绝不允许以罚代刑、罚过放行;公安部门对重大食品犯罪案件要快侦快破,加大打击力度,形成高压态势;司法机关对影响大、危害重的恶性案件要快审快判,震慑违法犯罪。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政府和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力度,严肃查处行政执法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
四、继续实施质量振兴,推进品牌战略
(一)继续深入开展“质量兴市、质量兴县、质量兴企”活动。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质量联席会议,统筹规划,部署任务,检查考核,把握进度,分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工作的格局,确保“质量兴市、质量兴县、质量兴企”活动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加大名牌战略实施力度。通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和优势企业。充分发挥名牌产品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促进产品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宣传名牌产品,不断强化品牌意识,鼓励和引导企业争创甘肃名牌、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建立名牌产品激励制度,对创建名牌产品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行政行为
(一)强化企业质量安全责任。企业的经理(厂长)是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必须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和“质量是企业生命”的经营理念,扩大员工培训效果,提高质量意识,不断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和检验体系,完善有关制度,落实产品全登记、检验全记录的措施,切实提高产品和食品安全水平。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新产品的开发投产要实行严格的质量评审和质量跟踪。凡生产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二)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各县(区)政府对当地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有关部门要坚持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部门协作,切实做到依法履行职能,确保监管到位。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抓好质量安全责任分解,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责任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县区和乡镇,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企业和店铺,实施网格化管理。
加强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纠正和查处重审批、轻监管行为,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失职渎职、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对实行地方保护、地区封锁以及包庇纵容制假售假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有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宣传先进事迹,揭露、曝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跟踪报道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大力普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知识,采取灵活生动的形式,宣传质量法律法规,普及质量基本知识。通过继续组织开展好“质量月”、“3·15”、“百城万店无假货”等活动,广泛宣传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提高我市产品的知名度和信誉,增强群众消费信心和鉴别能力,营造人人关心、重视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统一、科学、权威、高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发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发布查处问题、改进工作的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做到快速反应,对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性事件进行核查,并统一口径,及时稳妥地发布信息。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要逐一查实,及时澄清,不回避问题。对个别恶意炒作、制造和传播假信息的媒体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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