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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02-09-2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京政发〔2002〕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本市自1997年以来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对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市和区、县两级政府的领导下,城管监察队伍严格执法,认真履行职责,为加强首都城市管理做出了积极贡献,得到社会的充分肯定。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进一步推进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为落实《决定》及全市第四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基本原则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是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和《决定》,依法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职能进行改革的重大举措。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决策职能和执行职能适当分开,管理职能和处罚职能适当分离的原则,坚持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

(二)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在行政机关编制总数不增加的情况下,通过重新组合行政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和行政执法效果。

(三)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权力的集中与责任的落实同步进行,凡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划出部门一律不再行使,并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保证工作的有序衔接。

(四)坚持新体制、新机制、新队伍、新面貌的组建方针,以建立一支政治强、作风硬、守纪律、能战斗的新型行政执法队伍为目标,切实加强队伍管理和制度建设。

(五)坚持统一领导,顾全大局,重点突破,稳步推进的原则,把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决定》的要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

二、扩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经过前一阶段改革,目前本市已经划转到区县城管监察组织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有: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方面的全部处罚权,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无证违法建设的处罚权,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方面对违法占路的处罚权和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无照商贩的处罚权等五个方面。

按照国务院要求,根据当前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市政府决定扩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进一步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等8个方面,涉及市政管委、园林、环保、建委、水利、国土房管等6个部门执行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

(一)市和区、县市政管委执行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其中包括:市政管理(含城市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市政设施管理等);公用事业管理(含城市供水、城市燃气、城市热力管理等);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等四个方面。

(二)市和区、县建委在施工现场管理方面与治理城市市容环境密切相关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在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四)市和区、县水利局在城市河湖管理方面与治理城市市容环境密切相关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市和区、县环保局对直接影响城市环境的污染行为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六)市园林局在城市绿化管理方面除主要公园以外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以上划转的职能,应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分期分批逐步落实。第一批划转的是与治理城市市容环境密切相关的、易于操作的行政处罚职能,自2002年9月20日起正式移交城管监察队伍行使。

三、改革城管监察体制,调整组建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要求和全市第四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借鉴国内其他城市城管监察体制改革的经验,适应本市城市管理整体布局和保证城管监察队伍依法履行职权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将现设在市市政管委的城管监察办公室调整组建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市市政管委负责管理,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由市编办根据职能划转实际情况,统一核定。

关于区、县城管监察体制(包括队伍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和名称等),暂不作变动。

四、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要求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重要意义。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是为了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等问题,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做好这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

(二)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开展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开展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的各项规定,保证全面、正确地实施行政处罚法,促进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对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宣传。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广泛、深入、全面地宣传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到阶段性宣传和经常性宣传相结合,正面宣传与典型教育相结合,一般性宣传和疑难问题相结合,把思想统一到《行政处罚法》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上来,保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四)加强领导,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涉及对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权的重新配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法制办、市市政管委、市编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并密切协作,及时解决职能划转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编办要做好有关部门职能变动后的职责调整工作。相关部门要从改革大局出发,积极配合,保证行政处罚职能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交接。

(五)明确职责范围,积极做好职能划转工作。

划转职能要体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大部分职能应当交由区、县城管监察组织行使。市政府法制办、市市政管委、市编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逐一确认划转职能的具体内容。市市政管委要抓紧落实职能划转的具体工作,研究细化划转职能范围界限、机构人员编制、办公设备配备,以及时间期限的意见和有关工作衔接的具体办法等;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要按照城管监察试点阶段的程序,做好相关的审批工作;被划转处罚权的部门要将相应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器材一并移交城管监察组织。

(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城管监察队伍将履行原由多个部门行使的职权,权力大,责任重,必须加强队伍建设。市市政管委、市政府法制办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教育和法律培训,努力提高其行政执法水平,使之尽快适应履行新职能的需要。要健全对城管监察队伍的检查监督机制和纪律约束制度,教育、督促其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以及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决定》的要求,继续完善有关国家公务员考核、轮岗、淘汰等制度,加强队伍建设,保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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