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4-08-1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京政发[2004]2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有效保护山区造林绿化成果,提升本市山区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和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山区农民的利益,促进山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就建立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对山区生态林建设和管理实行“养山就业、规范补偿、以工代补、建管结合”的方针,通过建立生态林补偿机制,实现山区农民由“靠山吃山”向“养山就业”转变,推进山区林业建设,促进山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山区生态林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
山区生态林补偿范围是,经区划界定的山区集体所有的生态林,总面积为60.8万公顷(912万亩),月人均补偿400元,补助人数全市近4万人。补偿年限从2004年开始,暂定到2010年。
三、建立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资金安排
生态林补偿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安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市、区(县)财政按8:2比例投入。补偿资金安排年限从2004年开始,暂定到2010年。
四、补偿资金使用方式
以山区生态林所在乡镇为单位,按一定条件配置生态林管护人员,补偿资金由乡镇财政以直补方式发给管护人员。
五、生态林管护人员选用原则和管护职责
选用管护人员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公开、公平、公正。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农民个人自荐、村民委员会推荐,经审核、公示确定管护人员。二是用工本地化。管护人员应从本村农民中选用,生态林面积大、本村劳动力不够,也可从本乡镇农民中选用。三是面向低收入农民。要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民。
生态林管护人员在划定的管护范围内,承担林木抚育和防止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以及防治病虫害等职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林业局牵头,会同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协调生态林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工作,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有关区县政府负责本地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建立和相关工作的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规范项目管理。市林业局会同市农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山区生态林管理办法,明确管护工作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有关区县制定实施办法,明确生态林的范围、面积、权属和管护人员,明确乡镇、村的管理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市、区(县)每年要对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严格资金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市农委等部门制定生态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不得擅自挪用。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处理。
(四)建立考核制度。一是管护任务实行合同制管理,责任到人。二是按照管护标准和管护人员的职责,定期进行检查,年终以村为单位公布检查考核结果。三是对管护合格的人员按规定给予报酬,对管护不合格的人员要扣减报酬,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管护人员,要取消管护资格。
(府印)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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