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事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3-04-2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开展第二届北京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
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北京铁路分局普教中心:
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为总结、推广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优秀教学成果,经市政府批准,市教委、市人事局决定开展第二届北京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选表彰活动。现将评选表彰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北京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是市政府设立的“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组成部分,是我市基础教育领域内的一项重要奖励制度。继1999年成功开展首届北京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表彰活动之后,我市积极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全国及北京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广大教育工作者以培育人才、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和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笃学、与时俱进,积极投身于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探索新的教学方法、手段与教学形式,完善教育教学评价制度,推进教育教学综合改革,形成了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良好氛围,涌现了一批富有时代气息的教学成果。
我市开展第二届北京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选活动,目的在于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总结典型经验,鼓励基础教育工作者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研究,促进教育理论和实践的创新,促进基础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二、申请条件
(一)基础教育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新、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方案。
(二)申报成果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并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在区域内起到了实施素质教育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团体、研究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教育工作者及其他个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严谨笃学,成绩显著者均有资格申报成果。
(四)1990年以后至今取得教学成果,符合条件者可以申报第二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首届北京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已获奖项目不再参加本届评选。
(五)申报成果分个人项目和集体项目两类。申报集体项目,主要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
三、评选活动的组织机构
成立第二届北京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表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次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活动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1)。
由市评审表彰领导小组邀请专家成立评审专家小组,完成初评、终评任务,提出拟获奖推荐成果。经市评审表彰领导小组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表彰。
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北京铁路分局普教中心负责转发本通知和发布本区域评选活动通知,受理本辖区内所有单位成果和个人成果的申报,推荐参加市级评选的成果。
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负责向市级从事教育科研、教学研究的单位、学术团体转发本通知,受理这些单位集体或个人项目的申报,推荐参加市级评选的成果。
各区县教委要高度重视本次评选活动,做好各类中小学、幼儿园、教研部门、科研部门等有关单位的组织和发动工作,深入总结、认真推荐本区域优秀的教学成果,共同完成全市本次教学成果的评选工作。
四、成果申报和报送的要求
申报成果需报送以下材料:1、填写《第二届北京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表》(表样见附件2)一式五份,2、提交成果总结介绍文字材料一式五份,包括形成背景、实验过程、实验效果及突破性成绩、经验总结等内容,字数以5000-10000字为宜,A4纸打印,宋体小四号字。3、交教学成果实验过程性照片5张。4、交文字总结材料的word电子版。5、如有能体现成果作用、意义的相关材料,如专著、已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证书、音像制品等,也可报送一份。
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北京铁路分局普教中心、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汇总本区域内成果后,填交本区县成果推荐名单及其word电子版(表样见附件3),并将成果的申请表、文字总结、照片、软盘等材料一并上报市教委。
市教委受理申报时间为:2003年10月13日-10月17日。受理申报地点另行通知。
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铁分普教中心要确定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于5月30日前,将联系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以传真形式报市教委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熊红,电话:66074792,传真:66074807)。
五、公示后,对获奖成果进行表彰奖励
拟于2003年12月上旬,在北京教育信息网(http://www.bjedu.gov.cn)等媒体上公示拟获奖成果名单及其主要材料。凡属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取消获奖资格并予以严肃处理。
对本次评选活动中的获奖成果,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表彰奖励的条件、奖励待遇、奖励经费等按照《关于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规定》(京发[1996]21号)精神执行。对受到表彰奖励的集体,颁发奖状和奖金;对受到表彰奖励的个人,颁发市政府荣誉证书和奖金。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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