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遵府办发(2008)5号 |
颁布日期:2008-01-1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遵府办发(2008)5号
关于印发《遵义市重大以上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重大以上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2007)第15次常务会议暨第21次市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日
遵义市重大以上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我市煤矿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管理,迅速有效地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贵州省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遵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矿发生一次死亡(失踪)10人以上或50人以上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以上煤矿事故,或需市政府处置的其他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损失,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积极调动救援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施救工作。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救援体制。煤矿事故现场施救的组织领导和指导以发生地县、区(市)政府为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直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协调指导工作。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组织指挥。
3.坚持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的原则。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遵义市应急救援大队,要建立和完善煤矿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救援演练,积极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熟悉掌握各煤矿基本情况,接到事故求救信息或救援命令必须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施救。
4.坚持依靠科技、专兼职队伍相结合的原则。依靠专业技术人才,发挥事故抢险救援专家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确保施救方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运用先进技术和救援装备,发挥专业救援队伍的支撑作用和辅助救援队伍的协助作用;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管理,运用先进技术和救援设备,提高救援人员个人防护标准,保障救护人员的安全,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重大以上煤矿事故市级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市)政府、市应急救援大队和煤矿企业组成。
(一)指挥部的组成。
市政府成立重大以上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包保”该县、区(市)的副市长、市政府联系此项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市煤炭局局长、遵义煤监分局局长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安监局、市煤炭局、遵义煤监分局、市应急办、市国土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有关保险机构、遵义供电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有关专家以及事故所在县、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市应急救援大队负责人及专家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派人参加。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作为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二)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煤矿救护规程》等国家及贵州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按照本预案组织开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做到统一领导、集中指挥、组织协调,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建立重大以上煤矿事故抢险救援专家组和相应工作组,为事故应急救援的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4.负责紧急调集抢险救援急需的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对紧急调集的物资和设备,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及时归还或妥善处置;
5.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遇有危及事故发生地周边各类人员的险情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物资转移工作;
6.依照规定抽调有关部门人员参加重大以上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并核发事故通报。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7.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第三章事故预防、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条煤矿事故预防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煤矿瓦斯、水、火、顶板、煤尘等各类隐患的监控,发现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隐患应立即停产整顿,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煤矿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整改。
第六条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负责人应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市安监局和遵义煤监分局。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各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联系此项工作的副秘书长报告。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及时将事故情况报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总值班室),并根据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决定是否续报。
市安监局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经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报省安监局(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并根据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决定是否续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事故不得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拖延不报。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事故调查处理
煤矿事故报告后,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抢救和处置情况,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安排专人负责收集事故抢救和处置进展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状态和救援情况。
事故调查处理按事故等级和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有关规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直至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同级检察院派人参加,依法进行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调查处理报告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及应急处置措施
第八条应急响应
(一)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1.市重大以上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重大以上煤矿事故报告后,由指挥长或授权副指挥长宣布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指挥部立即通知市重大以上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救援行动预案,并积极作好准备,及时赶赴现场。
2.发生煤矿事故的县、区(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并设立相应工作机构(组),负责指挥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事故抢险和救援工作。
3.发生重大以上煤矿事故,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由市重大以上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的副指挥长)担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长,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市重大以上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八个工作组:
(1)综合组:由市政府办牵头,联系煤炭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对口联系安全生产“包保”县、区(市)的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应急办、市安监局、市煤炭局、遵义煤监分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县、区(市)政府、有关新闻单位参加。主要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和报告;请示指挥长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有关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政府有关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综合发布事故信息。
(2)现场抢险救援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安监局局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市煤炭局、市国土局、遵义煤监分局、遵义市应急救援大队等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对事故的抢险救援、现场控制和保护;迅速就近调集抢险设备、物资和救援队伍,并根据需要向省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申请增援救援物资和救援队伍;组织抢险队伍开展现场施救工作。
(3)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市)人民政府牵头,县、区(市)长任组长,县(区、市)安监局、煤炭局、交通局、公安局、民政局、商务局、交通局、遵义供电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等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参加。主要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设备、物资准备和通信、电力等后勤保障。
(4)卫生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有关医疗机构派员参加。主要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对事故伤员进行现场急救和转移治疗,对死者进行医学死亡鉴定;负责事故现场消毒防疫工作。
(5)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市)政府牵头,县、区(市)长任组长,县公安局、煤炭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相关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等参加。主要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安抚、政策解释和群众思想工作;负责处理并兑现事故受伤人员补偿、事故遇难人员家属死亡赔偿及其它善后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6)安全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公安局局长任组长。主要负责维护矿区的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畅通;控制事故主要责任人员。
(7)事故调查组:由煤矿监察部门牵头,煤矿监察部门的领导任组长,按事故等级组建相应调查组,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煤炭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或配合,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主要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技术专家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市煤炭局、遵义煤监分局、市国土局、煤矿企业、科研机构、设计单位及有抢险救援实战经验的专家组成。负责现场技术指导,组织技术力量现场施救。
(二)指挥和协调
市重大以上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指挥。
市政府重大以上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市应急救援大队和事发地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提供增援和保障。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要随时掌握事故救援进展情况,根据技术专家建议,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市应急救援大队和其他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向驻遵部队通报事故情况,请求给予支援。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故发生煤矿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由事故煤矿所在地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蔓延,尽力将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确定施救方案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进一步核实事故灾害性质、发生地点、波及范围、受害人员分布等情况,根据不同事故类型和抢险救援的人力、物力等现场情况,按照生命第一、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扩大、保护和抢救公私财产、确保重要设施的原则,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全面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四)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根据事故类别严格按照《煤矿救护规程》的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救护仪器,服从指挥,听从安排。如发生有危及施救护人员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应立即撤离灾区并迅速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五)实施抢救
由现场抢险救援组负责组织专业队伍按“先活后死、先重后轻、先易后难”的原则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同时,做好施救和现场保护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六)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遇难人员情况清楚,事故现场得到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市重大以上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程序上报,经同意后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九条善后处理
发生煤矿事故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相关单位应全力指导、协助、督促煤矿企业搞好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停产整顿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受理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第六章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市和县、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因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或抚恤待遇按照国家因公(工)受伤、致残或牺牲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违反本预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立即组织抢险、救援,拖延、推诿导致事故蔓延和扩大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或者隐瞒事实真相、谎报实情、拖延不报,导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延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拒绝执行上级或指挥部命令或者借故逃避、逃匿,临阵脱逃,擅离职守,情节恶劣的;
(四)阻挠抢险人员调用紧急救援物资和占用场地的;
(五)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调查取证或者故意破坏现场,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拒不依法承担责任、负责人逃匿的;
(七)对事故应急救援或处理工作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相关产煤县、区(市)政府应制定较大以上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各煤矿企业应制定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县、区(市)安监局审查备案。本预案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编完善。
第十四条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预案由市安监局(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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