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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吴忠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吴政办发〔2007〕103号
颁布日期:2007-09-2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吴忠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7〕103号2007年9月2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吴忠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新修订的《吴忠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吴忠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为了确保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人体健康和我市畜牧业的稳定发展,促进畜产品流通和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所需经费、物资、技术等储备工作,按年度纳入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立即采取预防、控制等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本预案所称重大动物疫病是指我国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发生的二类和三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态势的二类和三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病的病种名录按自治区农牧厅的公布执行。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启动本预案。

一、紧急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由一名指挥长、五名副指挥长,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农牧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农牧局主管副局长、畜牧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农牧、财政、公安、卫生、工商、科技、交通、计划、民政、监察、铁路等部门组成。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农牧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农牧局主管副局长、畜牧局局长、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担任。

指挥部负责领导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以指挥长令发布实施。办公室为指挥部办事机构,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指挥部决策,统一指挥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终止以及有关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重点对市区开展防控工作,指导其它市县开展防控,必要时给予大力支持。

(二)部门职责

1、农牧(畜牧)部门: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做好疫情的监督、监测、预警、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疫源追溯,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参与组织对疫点内病畜及同群畜的扑杀及病死畜和污染畜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监督、指挥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场所实施消毒;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报告疫情,并根据权限向相邻地区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通报本地区的疫情情况;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调动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市境动物及其动物新产品的检疫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2、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计划;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储备、调运等计划安排。

3、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紧急防疫储备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加强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4、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做好疫区群众损失补偿及困难家庭的救济等工作,帮助恢复生产、生活。

5、交通、铁路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派员配合动物防疫监督部门依法做好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对疫区的封锁工作。凭动物防疫部门出据的检疫合格证明承运动物及动物产品。

6、公安、武警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发病及同群畜的强制扑杀及协助疫源调查;依法查处阻碍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履行公务的行为,做好疫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

7、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负责组织人员、调集车辆,加强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打击违法经营、贩运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配合农牧部门做好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防疫监督工作。

8、林业部门:负责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病料的送检、现场处理及疫情防控工作。

9、监察部门:协助农牧(畜牧)部门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管理。

10、卫生部门:发生人畜共患病时,负责疫区内人员的健康普查、疫情监测和染疫人员的救治及预防工作。

11、其他相关部门:宣传、电信、移动、广播电视、报社、经贸、农垦、监狱、司法等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各自的相关职责。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报告。

(一)监测

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机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做好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

林业部门要积极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

(二)预警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三、重大动物疫病的确认

(一)市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现或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两名以上具有中级兽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根据流行病学和病理剖解变化,做出现场诊断结论。

(二)对不能做出现场诊断的重大动物疫病,必须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验确认。

需要测定病毒型时,按照农业部、区、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将病料送到农业部指定的检验单位进行检测。

四、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应急反应

确定为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发生后,市农牧局(畜牧局)必须立即向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并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疫情控制措施建议,同时将疫情迅速上报。

市指挥部要立即召开会议,作出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根据决策,提请市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五、重大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

建立健全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检查疫源地,严防疫情的传播和蔓延。林业部门要积极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其他有关部门个人要积极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六、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物资储备专库,地点设在市畜牧局,并由市畜牧局负责储备专库储备物资的采购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资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在市畜牧局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资金储备专户,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局安排,具体数额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和市畜牧局商定。

(三)技术保障

市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和防治技术指导。因技术条件所限,根据需要可申请上级有关技术部门支持协助。

(四)人员保障

市农牧局在畜牧局设立重大动物疫病临床专家组,专家组由5人以上、具有中级兽医师职称的人员组成。负责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其诊断结论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指挥部办公室组建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处理预备队。

七、其它事项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本预案和指挥部的要求,认真做好本辖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各项工作。

(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必须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责任,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吴忠市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报告制度

2、吴忠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成单位和人员及工作程序

3、吴忠市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处理预备队的组建

4、吴忠市重大动物疫病诊断的规定

5、吴忠市重大动物疫情的预警制度。

6、吴忠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程序

7、吴忠市重大动物疫病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划定制度

8、吴忠市重大动物疫病疫区封锁制度

9、吴忠市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贴评估制度

10、吴忠市重大动物疫病消毒制度

11、吴忠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12、吴忠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资金储备制度

13、吴忠市重大动物疫病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规定

附件1:

吴忠市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疫情报告责任人和报告人

市指挥部办公室必须确立疫情责任人和报告人。

二、疫情报告形式和内容

市动物防疫机构必须如实报告疫情,并按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以快报形式逐级报告疫情。报告内容以农业部疫情快报表所列内容为准。

三、疫情报告程序

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市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市动物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病的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自治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疫情信息。

附件2:

吴忠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成单位和人员及工作程序

一、组成单位和人员

1、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指挥长:市政府主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负责协调的副秘书长

市农牧局局长

市卫生局局长

市农牧局主管副局长、畜牧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市发改委副主任

市科技局副局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市民政局副局长

市财政局副局长

市交通局副局长

市水务局副局长

市商务局副局长

市卫生局副局长

市园林局副局长

市工商局副局长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

武警宁夏总队吴忠市支队支队长

青铜峡市主管副市长

盐池县主管副县长

同心县主管副县长

红寺堡开发区管委会主管副主任

2、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主任:市农牧局局长

副主任:市农牧局主管副局长、畜牧局局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二、工作程序

(一)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应当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情况,分析疫情趋势,并将疫情的详细情况及建议报指挥部。

(二)指挥部根据办公室上报的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研究、决策全市疫情控制事宜,决定启动本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安排部署全市紧急疫情防治工作;待紧急疫情控制后,决定停止执行本预案。

(三)办公室采取的措施:向疫区镇(乡)调拨储备的紧急防疫资金、物资;组织人员赴疫区指挥紧急控制扑灭动物疫情;督促疫区镇(乡)和各相关部门按照要求落实各项措施,控制扑灭疫情。

附件3:

吴忠市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处理预备队的组建

一、预备队组建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授权指挥部办公室从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包括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演练。

二、任务

按照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具体负责实施有关疫情处理的指导和督查工作,包括疫区的封锁、病畜禽及同群畜禽扑杀、疫区消毒及污染物无害化处理、疫情处理结果检查等。

附件4:

吴忠市重大动物疫病诊断的规定

详见农业部有关规(农业部农牧发〔1999〕1号)。

附件5:

吴忠市重大动物疫情的预警制度

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制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严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情况及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及时、准确地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预警信息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病种、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涉及到跨市、县(市、区)行政区划的特别严重或严重的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讯、信息网络、报警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形式进行。

附件6:

吴忠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程序

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程序根据农业部和自治区农牧厅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7:

吴忠市重大动物疫病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划定制度

一、疫点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即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它有关动物屠宰、加工、经营单位。

二、疫区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要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三、受威胁区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附件8:

吴忠市重大动物疫病疫区封锁制度

一、封锁范围

由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种类、根据有关规定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发布封锁令

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市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实施封锁

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疫点:严禁人、畜、车辆的进出和畜禽类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对所有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在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畜舍、场地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畜禽类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交通要道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建立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监视动物、畜禽产品流动,对进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禁止畜禽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对易感畜禽由市动物防疫部门进行监测和组织开展紧急免疫接种。

(三)受威胁区: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动物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四、封锁令的解除

疫区内最后一头病畜禽按规定处理后,一个潜伏期后再未新的疫情发生,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附件9:

吴忠市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贴评估制度

一、评估小组

由指挥部办公室确定5——7名有关人员组成。

二、评估对象

被扑杀的发病畜禽和同群畜禽、被销毁的畜禽产品。

三、评估依据

以当地、当时的市场价格为依据。

四、评估结论的确认

评估结论须经评估组长签名,经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确认,方能有效。

五、扑杀补贴

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贴。

附件10:

吴忠市重大动物疫病消毒制度

一、消毒药品选择

根据发生疫病的种类,选择对该种疫病有较强抑制或杀灭作用的消毒药品。

二、消毒设备配置

高压电动消毒机、高压汽油消毒机、轻便消毒机,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消毒容器等。

三、消毒方式

养殖场的金属设施可以采取火焰、薰蒸等消毒方式;养殖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清洗、喷洒消毒液等消毒方式;养殖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紫外线、沐浴消毒方式;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消毒方式;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消毒方式。

四、消毒情况检查

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消毒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11:

吴忠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主要储备口蹄疫、禽流感、炭疽等疫苗,具体情况视情况而定。

(二)诊断试剂:包括标准抗原和阳性、阴性血清及其他诊断试剂。要储备口蹄疫O型、亚洲I型;禽流感H5型、H7型、H9型标准抗原和标准阳性、阴性血清;炭疽沉淀抗原和标准阳性、阴性血清。每样100份样品量。

(三)消毒药品:氯制剂消毒药品、烧碱、甲醛和高锰酸钾等。

(四)消毒设备:高压电动消毒机、高压汽油消毒机、轻便消毒器;消毒容器20升、50升。

(五)防护用品:防污染的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卦、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棉大衣。

(六)其他用品:紧急免疫用一次性注射器、连续注射器、注射针头。

(七)运输工具:防污染密封防护运输车。

(八)密封用具:高强度密封塑料袋。

(九)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

(十)封锁疫区用房及用具:活动房屋或帐篷、公路设卡专用活动栏杆,专用办公桌、手电筒。

二、管理办法

(一)市人民政府设立吴忠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物资储备专库,地点设在市畜牧局,市畜牧局具体组织购置储备物资并负责应急物资储备专库日常管理。

(二)疫情发生后,市畜牧局提出动用申请,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批准并调配使用。疫情处理后,办公室应将储备物资动用情况及疫情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通报。

(三)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四)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疫情,不得挪用。

(五)物资使用完后,由市农牧局负责回收入库,消耗品报办公室核销,核销部分重新购置补充入库。

附件12:

吴忠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资金储备制度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资金储备,常年专户储备资金100万元,专门用于扑灭紧急疫情,随用随补,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体现扑灭疫情的时效性,应急资金在市农牧局设立专户储备,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疫情发生时,控制和扑灭疫情的需要随时调配使用。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应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件13:

吴忠市重大动物疫病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规定

执行国标GB16548—1996《畜类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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