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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发放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实施办法》、《关于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唐政办〔2000〕11号
颁布日期:2000-05-3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发放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实施办法》、《关于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唐政办〔200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芦台、汉沽农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发放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实施办法》和《关于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Ο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发放城镇退伍军人

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1999〕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放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工作,在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民政部门年初负责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当年城镇户口退伍义务兵的数量,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把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年退役士兵实有人数,一次性足额拨付各级民政部门,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发放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镇退伍军人,是指具有城镇非农业户口占用市政府征兵命令中非农业指标入伍、按政策规定退出现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士兵。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唐山市内五区及各县(市)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均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城镇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标准随本行政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城镇退伍军人领取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入伍的。

(二)服满现役(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或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部队精简整编的);

2、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送回地方的。

(三)当年退伍、入伍前是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当年退伍,符合前两款条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省、市批准之日起给予发放生活补助费:

1、经省、市两级安置部门批准异地安置工作的;

2、因特殊情况经省批准农转非安置工作的;

3、农村入伍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和二、三等伤残军人经市批准农转非安置工作的。

第五条有以下情况者不予发放或停止发放生活补助费:

(一)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二)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三)在服役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

(四)在待安置期间有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拘留、劳教、判刑的。

(五)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六)退伍后户口随父母迁往外地的。

(七)非当年退伍的。

(八)在职入伍的(包括占用企业征兵指标入伍的、入伍前是小集体企业职工的)。

(九)不按规定时间到安置部门报到或不按时参加培训教育和其它集体活动的。

第六条城镇退伍军人领取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退伍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起,至退伍安置部门开出安置工作通知书之日止。

第七条确认发放待安置期间城镇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对象。退伍安置部门接到城镇退役士兵档案后,要严格审查其户口性质、新兵入伍登记花名册、军属待遇及其父母身份证、户口本,认真核对该退役士兵的退伍手续,准确确定发放对象。

第八条由退役士兵本人亲自办理安置工作手续并同时发放生活补助费。

第九条民政部门发放生活补助费,必须建立严格的发放手续和档案。

第十条本办法由唐山市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

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关于“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补助费发放对象为,按照市政府征兵命令应征入伍并按有关政策退出现役符合在本地安置工作的条件,经本人申请自谋职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

第三条对要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标准为:义务兵每人一次性补助1万元;志愿兵每人一次性补助1.5万元。

第四条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筹款拨付,由同级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发放。

第五条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发放程序:

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其档案到达其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后一个月内,由本人向其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写出书面申请,填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市、县(市)、区安置部门按申请批准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人数,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一次性补助费申请。经费落实后由民政部门将补助费发给退役士兵本人。

第六条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截留和挪作它用。对挪用、贪污补助费的,除责令其退还外,要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为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和必要的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劳动部门应积极对他们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商部门对他们创办的个体经营及生产项目,要优先办理营业执照;企业在招收录用新工人时,对这部分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第八条本办法由唐山市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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