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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残联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文号:市政发〔2007〕47号
颁布日期:2007-04-2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残联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7〕47号2007年4月24日

市残联和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

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的实施办法

(市残联市卫生局2007年4月)

为认真贯彻《西安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落实2003年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市政办发〔2003〕111号)提出的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宏伟目标,按照“积极推进社区康复,把康复服务引入家庭”的要求,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社区康复服务水平,有效解决残疾人康复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我市城乡社区建设、医疗卫生改革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新形势,从满足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出发,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提高服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共同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

(二)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

(三)坚持“低投入、广覆盖”,推广适宜康复技术,以满足残疾人基本的康复需求。

(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探索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可持续发展的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长效机制。

三、目标任务

到2007年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建立的新城、碑林、莲湖、灞桥、未央和雁塔六区,残疾人康复需求筛出率达60%,提供康复服务达90%;长安、临潼、阎良三区,残疾人康复需求筛出率达50%,提供康复服务达90%;高陵、周至、蓝田、户县四县,残疾人康复需求筛出率达30%,提供康复服务达到50%。到2010年城区残疾人康复需求筛出率达90%,提供康复服务达100%;郊区残疾人康复需求筛出率达80%,提供康复服务达100%;四县残疾人康复需求筛出率达80%,提供康复服务达90%。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四、主要措施

(一)基层卫生机构要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工作。

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有条件的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同时可依托社区生活服务中心、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工(农)疗站、社区残疾人协会等,建立满足残疾人康复需求的社区康复站。开展社区康复要根据当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制定工作方案、计划,明确工作内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配备专(兼)职残疾人康复协调员,提供不少于30平方米的康复训练室,残联要为其配备康复训练器材及康复知识普及读物。

(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社区康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残联对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社区康复要给予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对承担国家康复训练与服务任务的社会办康复机构,在业务建设、人员培训、任务经费补助等方面,应执行与公办康复机构同等的政策。

(三)发挥区域康复服务体系的整体作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在直接为各类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同时,要承担对残疾人社区康复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任务。县以上机构与社区之间要大力开展横向纵向业务合作,通过指导和转介等方式形成一体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提高区域整体康复服务的能力。各级康复协会、学会要面向基层开展咨询、指导、培训等服务,积极发挥技术支持作用。

(四)整合资源,互通信息、加大投入,促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残联要相互配合,建立互通信息和工作协调的机制,共同争取当地政府加大对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投入,并发挥各自系统内的政策、资源优势,共同做好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设施配备和经费补贴等工作。各级残联要充分发挥社会化工作优势,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残疾人社区康复事业的支持。

(五)加强管理,加大培训力度,切实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康复服务职责得到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等各类检查、评优活动中,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情况列入考核指标;要将基层康复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纳入全科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并将基层康复业务人员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内容。

五、残疾人社区康复的工作内容

(一)掌握残疾人功能障碍情况及康复医疗、家庭病床、双向转诊和健康指导等基本需求,纳入居民健康档案。

(二)根据残疾人的需求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能、条件,为有关残疾人提供以下相应的社区康复服务。

1.为偏瘫、截瘫、脑瘫、截肢、小儿麻痹后遗症、骨关节疾病等肢体功能障碍者,制定训练计划,指导在社区和家庭开展运动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并做好训练记录,进行效果评估。

2.提供精神卫生和心理咨询服务。发现早期精神疾病患者,及时转送当地有精神疾病诊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别诊断;对康复期的精神病患者,采取定期随访和综合性康复指导,督促病人预防服药,规范填写表卡,对复发病人及时转诊。通过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各类残疾人树立康复信心,正确面对自身残疾,帮助残疾人亲友理解和关心残疾人,积极参与社区康复活动。

3.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视力障碍者进行眼科常规检查,对有手术指征的白内障患者,及时转介到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实施复明手术;对低视力的患者,及时转介到医院眼科、或开展此项服务的残疾人康复机构、或定点眼镜店验配助视器和接受助视器使用训练。

4.结合社区儿童保健服务,对儿童实行全程跟踪,指导合理应用抗生素,发现聋儿及时转介到有关医疗机构进行鉴别诊断,对其中确诊者做好随访指导。对治疗后听力无法恢复的聋儿,应及时转介到相关机构进行助听器验配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同时,还要关注成年人听力障碍问题,对他们也要进行康复指导。

5.开展社区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对发现的发育迟缓儿童,及时转介到有关部门进行智力和生长发育测评、指导家长开展治疗和康复训练。

(三)将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的普及纳入社区居民健康教育内容。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普及读物,开展康复咨询活动;普及科学补碘、合理用药,儿童计划免疫和慢性病防治等健康知识,减少药物和疾病致残;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围产期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教育;宣传促进社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四)根据社区残疾人、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等人群的特殊需求,提供功能补偿性用品用具和家庭用无障碍设备的有关信息,并提供代购、租赁、出借和使用指导等服务。

六、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工作

残疾人社区康复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重要工作之一,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网络是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的必然途径。各级卫生、残联部门要切实把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创造和谐环境,促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持续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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