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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07-07-1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办发〔2007〕111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在银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了强化专项行动方案的贯彻实施,市上成立了白银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非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县区也要相应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按照省上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开展此次专项行动。

二、认真做好专项行动的总结工作。专项行动开展期间,各县区每10天要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县区要及时总结,并于2007年8月20日前书面报告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七年七月十七日

甘肃省人民办公厅

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

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

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司法厅、省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七月一目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

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精神,集中力量,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小建筑和非法中介机构为重点的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专项行动时间及内容

(一)时间:2007年7月至8月。

(二)内容:对全省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小建筑和非法中介机构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1、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2、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3、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4、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二、加强组织领导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声誉。各市州、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把专项行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精心组织,抓好落实,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为了搞好专项行动,省政府决定成立甘肃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各市州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落实工作责任

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负责,依法查处乡村小砖窑、小山、小作坊等非法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案件,依法从速处理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方面的违法案件。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民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及时提供救助。司法部门按照法律援助的规定,负责对专项行动中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困难的农民工和未成年人及时提供帮助。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卫生部门负责重点检查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等行为,并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依法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工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安监部门负责加强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依法取缔关闭。工会组织负责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乡镇、村等基层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掌握区域内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中外来务工人员情况,发现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及时报告,并协助做好查处工作。

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有关部门要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做好医疗救治、工资兑现和经济补偿等工作,认真核实受害人员情况,确保他们安全顺利返乡。

四、强化执法检查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充实一线检查人员,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对所辖区域内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拉网式”清查。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指定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要充分发动和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登记造册,依法严肃处理。专项行动开展期间,各市州每10天要向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省政府有关部门将组织联合督查组于7月下旬分赴各市州督促检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市州要及时进行总结,并于2007年8月25日前书面报告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专项行动,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和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要加强与宣传部门的沟通协调,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查处结果、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整改情况等都要全面、客观地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完善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提高政府管理能力。要搞好扶贫开发,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要将此次专项行动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与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劳动保障部门要研究制定农村地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的意见,建立包括就业服务、用工规范、执法监察等内容的长效机制。要针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薄弱环节,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要加强劳务培训,提高外出务工人员的维权意识,大力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工商部门要认真研究打击取缔无证企业的办法和措施。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城乡流动人员管理制度。民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办法和措施。国土资源、安监、卫生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等的合法权益。

附:甘肃省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

省司法厅省总工会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

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石军副省长

副组长:周强省政府副秘书长

李峰省劳动保障厅厅长

成员:王幸省公安厅副厅长

蒲志强省监察厅副厅长

张克年省司法厅副厅长

李志勋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王志贵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王晓明省卫生厅副厅长

张忠键省民政厅副巡视员

陈其寿省工商局副局长

周仲平省安监局副局长

马方省总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李志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白银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

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袁崇俊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刘朝阳市长助理

马国祥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成员:刘海平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富宝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扶东市司法局副局长

牛惠琴市劳动保障局纪检组长

万国锋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学锋市卫生局副局长

申再兴市民政局副局长

宿洋泉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兴才市安监局副局长

王凤敏市总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牛惠琴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如有变化,由接替相应职务者担任,不再行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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