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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0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5日

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用人单位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8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欠薪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市、县(区)人民政府为解决因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垫付的用于农民工临时生活费或路途费的应急周转资金。

第三条周转金适用对象。为在本市务工因用人单位负责人逃匿或用人单位经营困难等原因,导致被拖欠工资且临时生活困难的农民工。

第四条周转金的筹措。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周转金标准为市级200万元,县(区)50-100万元。周转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将周转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级政府行政区域内的欠薪应急保障具体工作,包括对周转金的日常管理、垫付和追偿工作。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周转金的管理使用。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周转金垫付范围:

(一)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欠薪责任人隐匿或逃匿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二)因用人单位短期内资金周转困难,在重要时间节点确实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其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三)用人单位因资金周转困难,当即不能支付农民工工资,且在30天内资金能够周转到位,需要临时垫付,以解决农民工及时返乡的;

(四)劳动关系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属实,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完成工资结算,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经批准的,需要政府特殊协调处理的农民工欠薪事件。

第七条周转金的使用按规定程序审批。周转金垫付须填写《白银市欠薪应急周转金审批表》(见附件1),按规定逐级申报审批。市级周转金垫付,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意见,垫付50万元以下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垫付5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审批;垫付1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市长审批。周转金垫付使用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县(区)周转金垫付,由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意见,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县(区)政府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周转金使用程序的启动。因用人单位欠薪需使用周转金的,由欠薪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与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白银市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协议书》(见附件4);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隐匿或逃匿等特殊情况无法签订协议的,视具体情况由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启用周转金。

第九条对符合垫付条件的农民工,原则上按照本市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数额一次性垫付农民工生活费,周转金垫付数额最高不超过所欠农民工工资金额的50%。不能确认欠薪数额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农民工生活无法保障的,按照保障基本生活原则,视农民工具体情况垫付临时生活费、路途费。

农民工本人持身份证实名领取,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农民工填写《白银市欠薪应急周转金申领签收表》(见附件3),《白银市欠薪应急周转金申领签收表》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农民工须在领取周转金的同时书面承诺同意在追发工资中予以抵扣垫付的周转金。

第十条周转金的追偿,通常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由申请启用的用人单位按照偿还协议规定偿还至周转金专用帐户;

(二)欠薪案件由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处理的,在发放拖欠工资时,按垫付农民工工资明细表的数额,等额抵扣后偿还周转金;

(三)欠薪案件由法院依法处理的,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欠薪案件时,可在执行的欠薪总额中依法清偿周转金。

(四)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追偿方式。

第十一条周转金垫付后,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偿还周转金垫付款项。

公、检、法、司法局、住建局、工商局、总工会、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追缴垫付周转金。

第十二条周转金垫付后,穷尽法律途径,垫付周转金仍无法全额收回的,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每年在年终决算前,将未收回的垫付周转金数额,逐笔填报《白银市欠薪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见附件2),连同《白银市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申领签收表》复印件等资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依相关规定核销,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重大欠薪案件垫付周转金报告制度。对涉及职工30人以上或启用周转金50万元以上的重大欠薪案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周转金的管理,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周转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周转金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依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或采取其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周转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限为五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白银市欠薪应急周转金审批表》

http://www.baiyin.cn/UploadFiles/PublicInformation/undefined/201412101533276864.doc

2.《白银市欠薪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

http://www.baiyin.cn/UploadFiles/PublicInformation/undefined/201412101533381395.doc

3.《白银市欠薪应急周转金申领签收表》

http://www.baiyin.cn/UploadFiles/PublicInformation/undefined/201412101533502590.doc

4.《白银市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协议书》

http://www.baiyin.cn/UploadFiles/PublicInformation/undefined/2014121015340439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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