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遵府办发〔2008〕137号 |
颁布日期:2008-08-2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遵府办发〔2008〕137号
关于印发《遵义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遵义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考核办法(2008~2010年)
为确保全市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规划目标的实现,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84号)和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依据与内容
1.市下达给各县、区(市)的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综合利用指标;
2.遵义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
3.遵义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年度、季度工作任务及目
标;
考核目标分为定性目标和定量目标两类。
二、考核程序与评分办法
1.考核程序。
(1)各产煤县、区(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每年1月10日前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上年度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领导小组,并依据考核结果按矿井数3∶4∶3(一类矿30%,二类矿40%,三类矿30%)的比例对煤矿进行分类管理。具体事项由各县、区(市)对煤矿的考核办法中明确;
(2)市领导小组每年1月20日前组织对各产煤县、区(市)进行考核,考核情况报省领导小组,并向社会公示。
2.考核评分办法。
基本分100分。
考核得分=定量目标得分+定性目标得分+加分项目-扣分项目
三、考核项目与计分标准
1.定量目标。基本分80分。
(1)煤矿瓦斯事故和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基本分50分。
煤矿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在控制指标以内的得50分;煤矿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超控制指标或发生一起重大以上瓦斯事故的得零分;两项控制指标中有一项超控制数的,先记25分,再减去未实现的项目扣分(瓦斯事故起数每超一起扣4分,死亡人数每增加1人扣6分,扣完为此)。
(2)瓦斯抽采目标。基本分10分。
完成市下达的瓦斯抽采目标(按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反映的流量×浓度×抽放时间计算)得10分。未完成的,每降低1%扣2分,扣完为此。
(3)瓦斯综合利用目标。基本分10分。
完成市下达的瓦斯综合利用规划指标(按上网脱硫电价补助计算折纯瓦斯用量或按中央财政补助审核结果计算折纯瓦斯用量)的得10分,未完成的,每降低3%扣1分,扣完为此。
(4)瓦斯治理利用项目指标。基本分10分。
完成市下达的煤矿瓦斯治理技术改造项目和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的得10分。未完成的每少一个项目扣2分,扣完为止。
2.定性目标。基本分20分。
(1)成立领导小组的得1分,未成立的不得分。
(2)有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专设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得2分,无专设机构的不得分。
(3)制定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得1分,未制定的不得分。
(4)制定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的得1分,未制定的不得分。
(5)制定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年度工作计划,并将煤矿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利用等指标进行分解落实的得2分,未完成的每缺1项扣1分。
(6)及时传达上级有关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制定季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总结季度工作的得3分,缺1项(或1次)扣1分,扣完为止。
(7)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煤矿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建立完善煤矿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档案的得6分,每少1次扣2分,排查矿井每少1矿次扣0.5分,排查出的隐患每少整改1处扣0.5分,未建立档案的扣0.5分,扣完为止。
(8)按要求上报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有关材料和统计报表得4分,每少1次或1次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3.其它扣分项目。
(1)煤矿瓦斯治理利用工作受到省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受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受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
(2)各县、区(市)每年应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的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进行专家“会诊”,并对“会诊”出的隐患认真督促整改。未组织开展“会诊”的扣2分;“会诊”每少1矿扣1分,有1条隐患未按规定时限整改完善的扣0.5分,扣到10分为止。
(3)所有矿井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并实现市、县(区、市)、矿三级联网,每发现1矿井未安装使用监控系统扣0.5分,扣到10分为止。
(4)每发生一起较大瓦斯事故扣5分。
(5)在瓦斯治理利用工作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要从严处理,直接给予红牌警告。
4.加分项目。
(1)本单位有瓦斯事故指标,但未发生瓦斯事故的加5分。
(2)超额完成瓦斯抽采目标,超10%—20%,加1分;超20%—30%,加3分;超30%—40%加5分;超40%以上加10分。
(3)超额完成瓦斯综合利用目标,超10%—20%,加2分;超20%—30%,加6分;超30%—40%加8分;超40%以上加15分。
四、考核保障措施
各县、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地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相关目标的实施,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
五、考核结果与奖惩
1.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目标考核结果按15%计入对产煤县、区(市)年度综合考核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分值。
即: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分值=年初安全生产考核办法考核得分×85%+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得分×15%
2.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目标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由市政府或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奖励;得分在50分—60分的,给予黄牌警告;考核得分在50分以下的给予红牌警告。
3.连续2次受到省通报批评和连续3次受到市通报的,给予黄牌警告;连续2次受到黄牌警告的,给予红牌警告。
4.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考核结果在考核结束后30日内在《遵义日报》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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