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筑府发〔2008〕54号 |
颁布日期:2008-03-2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筑府发〔2008〕54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贵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贵阳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贵阳市规划管理局云岩、南明、花溪、乌当、白云分局按照职责负责所属辖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小河区、金阳新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委托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实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制度。
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申请规划核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合格后,核发由贵州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原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项目,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合格的,同时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书面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核实确认,核实合格的,核发《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核实不合格的,应作出核实不合格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
如确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八条建设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规定内容完成所有建(构)筑物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
(二)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规定内容完成项目内所有道路硬化和环境绿化的;
(三)建设工程已完成用地红线范围内旧房及临时用房拆除的;
(四)2007年3月1日以后新审批的建设工程,已按相关规定进行了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的;
(五)建设工程已进行了竣工规划实测的;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资料齐全的;
(七)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原规划审批总平面布置图原件;
(二)原规划审批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图及效果图原件;
(三)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及相关图件复印件;
(四)1:500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实测总平布置图(含地形)及建筑单体平面图(含电子版);
(五)建设工程竣工图(含电子版);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报告;
(七)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经办人法人授权委托书;
(八)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阶段检验表复印件;
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标准:
(一)规划许可文件齐全;
(二)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界线、面积符合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
(三)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符合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
(四)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同步建设完成;
(五)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停车泊位、后退红线及交通出入口等符合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
(六)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已拆除完毕;
(七)规划许可文件的其他规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核发《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建设工程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不合格理由,同时,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手续;在核实中发现申请单位有违规建设行为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未及时报送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取得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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