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筑府办发〔2008〕134号 |
颁布日期:2008-08-2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筑府办发〔2008〕134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失业人员创业的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重大战略部署,按照《中共贵阳市委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定》提出的“制定和完善鼓励失业人员创业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部署和要求,实施“劳有所得”行动计划,通过积极的创业扶持政策,建立充满活力的创业机制和创业服务体系,改善创业环境,整体提升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创业能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和创业带动就业率。
二、鼓励政策
(一)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1.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由下岗失业人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扩大至残疾人以及在城市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等创业行为的外地在筑和本市农村居民。
2.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帮扶额度。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的贷款担保申请限额从3万元提高至5万元,组合式担保贷款的人均限额由3万元提高至5万元,劳动密集型企业单次申贷额度超过100万元的,按其安置吸纳人数控制在人均5万元以下。具体贷款担保额度,根据企业(实体)的生产经营规模和其提供反担保的能力予以确定。
3.加大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贷款从事农林牧渔业、制造加工业(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等国家限制性项目除外)、交通运输和仓储业(不含航空和铁路运输业)、商贸及餐饮业、服务及娱乐业(从事桑拿、按摩、氧吧、网吧等国家限制性项目的除外)、建筑维修装饰业、社会服务业等经营项目,以及从事生态经济、循环经济产业的,由财政给予据实全额贴息。
4.放宽劳动密集型企业申贷条件。劳动密集型企业与安置吸纳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达到企业从业人员30%以上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5.降低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将企业法人担保、专业担保机构担保、物流担保、土地承包权抵押等新型担保抵押方式,逐步纳入我市小额贷款反担保受理范围。并建立反担保人担保能力授信、贷款使用监管等制度,扩大反担保人担保能力,满足贷款额度提高后的风险控制要求。
6.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对国有企业改制支持机制。鼓励国有(集体)企业利用有效闲置资产组建三产安置下岗职工的创业行为,鼓励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破产、兼并)后新组建实体安置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行为,根据其安置吸纳人数给予贴息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7.建立“后续及持续”扶持机制。对获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的项目提供申请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及创业与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对可持续经营、经营规模和就业岗位稳定且具有提升空间、贷款期间按时还本付息的扶持项目提供续贷支持。
8.建立小额担保贷款与信用社区的联动机制。加快信用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步伐,将就业困难对象自主创业与取消反担保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专项扶持计划及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逐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专项扶持规模。
(二)完善税费减免扶持政策
1.税收减免扶持。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领取税务登记证后,持相关材料,可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7〕92号)的文件精神执行。
2.行政收费减免扶持。我市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免交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验照费、经纪人岗位合格证工本费、经纪人资格办证工本费、经纪人佣金行政管理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办)医疗机构评审费、注册登记费、设置审批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系统》IC卡工本费、健康合格证工本费、卫生知识培训收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联防费、暂住证工本费、租赁房屋许可证工本费;交通部门收取的交通规费、磁卡工本费、公路客货运及运输管理费缴讫证塑封费;国家规定的其他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三)扩大社会保险补贴扶持范围
社会保险补贴扶持范围从原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扩大到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被征地农民等就业困难人员。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其中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全额给予补贴。
(四)加强创业补贴资金帮扶
我市登记失业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大龄、身有残疾、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长期失业者、“零就业家庭”、被征地农民)首次自主创业的,经认定可享受政府提供的500元至1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帮扶。
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返乡创业扶持,逐年扩大返乡创业扶持面,返乡创业带头人由政府提供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扶持。
(五)鼓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创业
对我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人员自主创业,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经认定可一次性领取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六)加强创业稳定性帮扶
我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创业期间未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继续享受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直至期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在创业期间可继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最长不超过6个月;就业困难人员在创业期间,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规定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一)加强创业促进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服务网络,建成统一规范、职责明确、功能完善、分工合理、工作顺畅的市、区(市、县)、街道(乡、镇)和社区(村)的“四级”创业促进就业服务体系,为创业者提供有效便捷的创业服务。
(二)建立创业信息平台。采集和征集适合失业人员创业的项目,充分运用信息平台建立信息发布的机制,为有志创业的失业人员开展项目推介、政策咨询等服务,并结合有关扶持政策对创业者予以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和税费减免等援助。
(三)创建创业孵化基地
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街道(乡镇)要创建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返乡创业人员、复员退役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劳动保障、银行、财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提供优质服务,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教育、科研、经济等部门要对创业者提供技术、信息、市场分析、政策咨询等服务。对各类社区的创业项目,要统筹规划,在经营场地安排、落实优惠政策和创业资金等方面,为创业人员提供便捷的服务。对于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者,给予一次性租金补贴支持,并对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推介、专家评析、融资等服务。强化市场建设,多渠道、多形式地重点建设投资小、见效快,贴近生活的中小型服务类的市场型孵化基地。各级财政要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重点补助有一定规模的基地建设。
(四)建立创业引导、扶持、跟踪服务机制。围绕政策咨询、创业培训、专家评析、项目推介、创业孵化、融资服务、开业指导和后续服务八个方面的内容,形成“八位一体”的帮扶机制,劳动保障、工商、财政、税务、银行、城管等部门各司其职,为创业者提供优质便捷服务;积极引导失业人员转变择业观念,对有创业意愿的要及时落实扶持政策;帮助自主创业人员用足优惠政策,规避经营风险,改善经营状况;要建立对创业者的跟踪服务制度,提高创业成功率。
四、强化创业培训
加大对创业者创业培训和技能培训的力度,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人员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和技能培训,帮助他们熟悉有关政策法规,掌握创业技能和经营管理知识,激发创业热情,提高创业能力,逐步实现自主创业。对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和企业为创业者提供免费创业培训或技能培训服务的,可按培训合格后的实际人数给予每人不高于800元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每人120元至4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组织领导
(一)强化工作责任。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落实领导责任和部门责任,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拟定相应措施,切实推进创业促进就业工作。
(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形成合力,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各级劳动保障、工商、税务、银行、卫生、公安、交通、民政等部门要按规定提供办照服务、税务登记和落实优惠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政策规定保障资金到位,各级经贸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布局,提供创业方面的有关信息,各级工、青、妇等群众团体要积极参与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建立积极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积极宣传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创业促进就业的良好氛围,激发全民创业的热情。在推进创业促进就业工作中,及时总结树立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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