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州府发〔2008〕31号 |
颁布日期:2008-08-2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州府发〔2008〕31号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州高风险企业工伤保险征缴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黔西南州高风险企业工伤保险征缴办法(暂行)》(州府发〔2005〕69号)(以下简称《办法》),实现工伤保险费“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保障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按照州人民政府的安排,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州财政局、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州卫生局针对《办法》实施以来的情况开展广泛调研,形成了调研报告。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州高风险企业工伤保险征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9月1日起对煤炭和黄金企业工伤保险费征缴标准作调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征缴时核定煤炭和黄金企业实际产量须以税费征收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一)煤炭企业的工伤保险费征缴标准调整为:煤炭企业年产量在15万吨(不含15万吨)以下的企业,按每吨5元征收;年产量在15万吨以上30万吨(含30万吨)以下的企业,按每吨4元征收;年产量在30万吨(不含30万吨)以上100万吨以下(含100万吨)的企业,按每吨3元征收;年产量在100万吨以上的企业,按每吨2.5元增收。
(二)黄金企业工伤保险费征缴标准调整为:黄金企业年产量在1万两(不含1万两)以下的企业,按每两35.6元征收;年产量在1万两以上5万两(不含5万两)以下的企业,按每两28.8元征收;年产量在5万两以上10万两(不含10万两)以下的企业,按每两21.4元征收;年产量在10万量(含10万两)以上的企业按每两17.8元征收。
(三)对煤炭、黄金企业工伤保险征缴标准,以本次调整的为基数,今后每年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比例相应计增工伤保险的收缴标准。
二、对建筑企业和砖、瓦、灰、砂、石、土企业的工伤保险费征缴标准暂不调整,仍执行《办法》相关规定。
附件:关于对全州高风险企业工伤保险征缴和兑现待遇的调研报告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对全州高风险企业工伤保险征缴和兑现待遇的调研报告
全州工伤保险2005年9月1日正式启动以来,截止到2008年7月,参保人数共计93397人(其中:参保农民工37853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138人。2007年,全州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基本持平,略有结余。2008年1-8月,部分县出现了收不抵支的现象(如今年贞丰县征缴180万元,支出340万元),针对这种情况,按照州政府的安排,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研组开展调研,现将调研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州府发〔2005〕69和70号文件是保障工伤保险工作开展的有效途径。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高风险企业工伤保险征缴办法(暂行)的通知》(州府发〔2005〕69号)和《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兑现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州府发〔2005〕70号)从启动到现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有效保障了《工伤保险条例》顺利实施,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但是,由于近三年来职工工资、物价、医院服务费用、药品价格、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均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按2005年的标准收费和2008年的标准兑现待遇,很难确保收支平衡,略有结余。针对这些问题调研组到贞丰、安龙、兴仁的10个煤矿、2个金矿、6个砖石沙厂及州医院进行调研,并和有关县财政局、煤炭局、黄金局进行座谈,走访了20多个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兑现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执行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现任何单位不兑现待遇和拖欠待遇及投诉等方面的情况。企业和职工是满意的,对社保经办部门的评价是好的。
(二)2005年至2008年煤炭企业和黄金企业的指标对比。
1、煤炭企业:2005年,有烟煤价格每吨200元至230元,2008年每吨580元至710元;200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是1800元,2008年是4000元左右;2005年吨煤工资成本是100元至120元,2008年是200元至230元。2005年,无烟煤价格每吨是170元至200元,2008年每吨是480元至500元;200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是1500元至1800元左右,2008年是2500元至3000元左右;2005年吨煤工资成本是70元至90元,2008年除个别产量高的煤炭企业吨煤工资成本100元左右,大多数煤炭企业是130元至150元,部分煤矿实际产量没有达到核定产量。
2、黄金企业:目前,黄金企业除贞丰水银洞金矿、烂泥沟金矿、安龙戈塘金矿等大型金矿生产外,其他小金矿基本上没有生产。2005年黄金价格每克是105元,2008年上升到每克178元;200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是1200元左右,200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是1800元左右;其他各方面情况与2005年基本相同。
(三)建筑企业和砖、瓦、灰、砂、石、土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按产值增收。虽然物价上涨,职工工资依然上涨,职工工资按产值比例与2005年基本相同。
(四)高风险企业工伤职工是按照全州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标准兑现待遇。2005年全州的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是10901元,2008年全州的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是19407元。2008年全州的社会平均工资是2005年的178%,工伤保险待遇比2005年增加了78%。
(五)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逐年上升。2005年因工伤事故死亡职工9人,需要供养亲属1人;2006年死亡职工46人,伤118人,供养亲属53人;2007年死亡职工69人,伤336人,供养亲属115人;2008年上半年死亡30人,伤283人,供养亲属78人。
(六)工伤职工住院费用增长较快。2005年工伤住院44人,平均住院费用15497元;2008年1—6月工伤住院152人,平均住院费用29546元,2008年的住院费用是2005年的190.66%,上涨近一倍。
二、工作建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的规定,参照全州职工工资、物价、医院服务费用、药品价格上涨的比例,提出如下建议。
(一)煤炭企业是高风险、高投入、高回报的企业,现在工伤保险事故发生频繁,建议煤炭企业的工伤保险征缴在州府发[2005]69号文件的基础上提高一倍。即煤炭企业年产量在10万吨(不含10万吨)以下的企业,按每吨2.5元征收;年产量在10万吨以上30万吨(不含30万吨)以下的企业,按每吨2元征收;年产量在30万吨(含30万吨)以上的企业,按每吨1.5元征收。提高为:煤炭企业年产量在15万吨(不含15万吨)以下的企业,按每吨5元征收;年产量在15万吨以上30万吨(含30万吨)以下的企业,按每吨4元征收;年产量在30万吨(不含30万吨)以上100吨以下(含100万吨)的企业,按每吨3元征收;年产量在100万吨以上的企业,按每吨2.5元增收。
(二)黄金生产企业同样是高风险、高投入、高回报的企业,建议黄金企业按照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的比率征缴工伤保险费。2008年全州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是2005年全州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78%,工伤保险费也在州府发〔2005〕69号文件的基础上提高78%。即黄金年产量在1万两(不含1万两)以下的企业,按每两20元征收;年产量在1万两以上5万两(不含5万两)以下的企业,按每两16元征收;年产量在5万两以上10万两(不含10万两)以下的企业,按每两12元征收;年产量在10万量(含10万两)以上的企业按每两10元征收。提高为:黄金企业年产量在1万两(不含1万两)以下的企业,按每两35.6元征收;年产量在1万两以上5万两(不含5万两)以下的企业,按每两28.8元征收;年产量在5万两以上10万两(不含10万两)以下的企业,按每两21.4元征收;年产量在10万量(含10万两)以上的企业按每两17.8元征收。
煤炭和黄金企业的实际产量以税费征收部门的数据为依据。
(三)建筑企业和砖、瓦、灰、砂、石、土企业,州府发〔2005〕69号文件规定是按产值征收,这类企业工资成本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与2005年基本相同,不予变动。
(四)职工工资每年都在增长,社会平均工资每年都在变动,工伤保险的收费标准不可能每年变动。建议今后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比例增加工伤保险的收缴标准。
(五)煤炭、黄金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从事这些资源开采的企业的生存是短暂的,资源开发完毕、企业关闭、老板走人,而工伤人员的待遇是长期的,建议企业在关闭时将应承担的工伤人员费用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划转到工伤保险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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