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 | 文号:张政发〔2008〕80号 |
颁布日期:2008-09-1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张政发〔2008〕80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优秀人才实行政府津贴的实施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为加快企业发展提供人才服务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07〕35号),鼓励引导更多的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建功立业,推动企业人才职称评聘和技工职业资格晋级工作的广泛开展,充分调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现制定企业优秀人才政府津贴实施办法。
一、选拔范围和条件
(一)选拔优秀人才享受政府津贴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中,人均劳动生产率、增加值、税收较高,技术创新成效显著,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大;
2、依法诚信经营,依法照章纳税,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与本企业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
3、重视人才的引进、培养、选拔、管理和使用,人才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成效明显,并按规定缴纳了企业人才教育培训统筹经费。
(二)享受政府津贴企业优秀人才的条件是: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五年来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取得显著业绩和成果,一般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方面的研究成果达到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2、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本企业某一生产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起着技术骨干作用。
3、在企业自主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业绩突出,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并积极开展“传、帮、带”,为企业培养技术力量取得明显成效。
已选拔为市管拔尖人才的,不再推荐享受企业优秀人才政府津贴。
二、选拔方法和程序
市、县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人事、财政、劳动、科技、地税、国税、经委、商务、农业、农机、畜牧、林业、水务、交通、建设、乡镇企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选拔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并在人事部门设立办公室,开展享受政府津贴企业优秀人才的选拔评审工作。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各县区选拔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选拔范围和条件,审定辖区内符合选拔优秀人才的企业名单。
2、符合选拔优秀人才的企业根据选拔条件,确定本企业拟推荐人选,填写《推荐享受政府津贴企业优秀人才资格审查表》,并附近五年来取得的科技(专业)成果、业绩和奖励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按属地关系分别报县区企业主管部门。
3、各县区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推荐人选进行初审,并经县区选拔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区政府讨论确定推荐人选,以县区政府文件报市选拔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4、市选拔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区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提请市政府研究审定,并在张掖日报进行公示后,由市政府发文公布、颁发荣誉证书。
三、选拔人数和待遇
1、享受政府津贴企业优秀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每两年选拔一次,全市控制在400人以内。
2、企业优秀人才享受政府津贴的期限为两年,每人每年发给津贴1200元,安排一次健康检查,所需经费在各县区政府企业人才教育培训专项经费中列支。
3、享受政府津贴企业优秀人才在申报科技项目和科研经费、参加培训、评先推优、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先。
4、县区人事部门建立享受政府津贴企业优秀人才档案,每年考核一次,作为下一年度发放津贴的依据。
5、享受政府津贴企业优秀人才在市内企业之间流动,其享有的荣誉和津贴待遇不变。
6、在享受政府津贴期限内,凡违纪违法、严重违反学术道德或职业操守、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荣誉及相应待遇。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张掖市企业优秀人才政府津贴选拔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张掖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张掖市企业优秀人才政府津贴选拔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育忠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陈华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局长
柳延福市财政局局长
成员:杨登义市经委主任
孟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鲁立泰市科技局局长
罗继洲市建设局局长
李江市交通局局长
朱海市商务局局长
王峰云市农业局局长
甄广波市农机局局长
屈新平市畜牧局局长
伏世祖市林业局局长
何格经市水务局局长
钱聚文市乡镇企业局局长
邢新民市国税局局长
王成龙市地税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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