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 | 文号:张政发〔2008〕104号 |
颁布日期:2008-11-0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张政发〔2008〕104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56号)精神,全力推进全市城乡就业和医疗、养老保险工程、30万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程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意识,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
(一)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到2012年全市促进就业工作的目标是:每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8%以内,农村劳动力输转就业每年稳定在22万人以上,每年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1.1万人。各县(区)要根据全市促进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结合城乡就业和医疗、养老保险工程的实施,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的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落实工作任务,促进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强化政府责任,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相协调。各县(区)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城乡统筹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发展劳务经济、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开展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三)拓宽就业渠道,努力扩大就业总量。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拓宽就业门路。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第二、三产业,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完善和落实城乡劳务输出政策和制度,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引导城乡劳动力异地转移就业。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积极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帮助残疾人就业。
(四)优化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完善劳动者创业的财税、金融、工商、场地、就业服务等政策体系,落实好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机制。开展全民创业和回乡创业活动。
(五)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要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新生劳动力、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等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建立健全城乡平等的就业培训制度,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信息网络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及覆盖城乡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保护机制和劳动关系和谐机制,推进城乡就业工作。
(六)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对集中出现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失业现象及时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要抓好失业调控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定期对失业状况进行分析,寻找差距,研究对策,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完善政策体系,加大就业扶持力度
(一)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政策由市财政局、物价局制定。
(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回乡创业带头人、有创业愿望的农村妇女、被征地农民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按开办资金数量或创业项目规模在5万元内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对符合条件的、当年在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达到现有职工总数15%)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2年。对按期足额偿还贷款诚信度高的贷款人和吸纳就业人员多、按期还款、有偿还能力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再次申请贷款。要加强信用社区建设,制定创建信用社区激励机制,积极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2009年底,每个县(区)创建信用社区1个,到2012年,信用社区总数达到社区总数的30%以上。鼓励经办金融机构在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范围内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力度。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安排,各级财政要建立和完善贷款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安排落实地方配套50%的贴息资金。
(三)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工伤保险补贴费用由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列支。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三分之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开展创业带动就业活动,积极拓宽就业渠道
(一)拓展创业渠道。鼓励支持城乡劳动者充分利用创业扶持政策自主创业。从开拓市场、健全服务入手,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以发展第三产业、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发展中小企业;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引导支持广大农民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各种非农产业;积极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支持各类经营型、管理型、科技型人才创办企业;大力开展青年创业、妇女创业与残疾人创业活动,不断拓展创业渠道。
(二)强化创业服务。完善创业项目、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贷款、企业孵化、跟踪服务相结合的创业服务体系,将创业服务工作延伸到街道社区、农村乡镇、高等院校,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快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发挥社会各类创业中介服务组织的作用,构筑支持创业的服务平台。加强创业意识教育,转变就业观念,营造鼓励自主创业、支持创业、服务创业、和谐创业的社会环境。
(三)搭建创业平台。要继续开展培养一批创业带头人,征集一批创业项目,建设一批创业基地,展示一批创业成果,宣传一批创业典型“五个一批”的创业活动。各县(区)及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深入挖掘潜力,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选择基础设施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较集中的地方建设创业基地;利用荒山荒地、国企改制中闲置的厂房空地,以及结合社区建设,建立创业一条街、创业市场、创业种养殖场等形式多样、规模不同、管理配套的创业基地,为创业者搭建创业平台。
四、加大投入力度,确保促进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启动六大行动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8〕32号)制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计划,落实城乡统筹就业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10%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经费。就业专项资金在省财政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情况下,市、县(区)财政也要安排配套的就业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区)财政要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人员、编制和收费支出情况,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推进城乡就业工作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劳动者免费服务提供资金保证。要逐步将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工作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及运行经费,统一列入就业服务机构经费预算。对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由承办银行按季送担保机构核对,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据实贴息。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服务管理,健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一)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各县(区)政府要按照统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整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产、人员、服务和信息等资源,建立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优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布局。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的规范管理。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管理制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四级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三)发展壮大职业中介行业。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依法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职业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培育一批人力资源服务中介组织和劳务带头人,打造一批就业服务品牌,推荐一批服务规范、群众满意的民办中介机构。
(四)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被征地农民、初高中和大中专院校技校未就业毕业生中已参加失业登记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被征地农民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的积极性。全力推进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每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员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要达到70%以上。各级团组织要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大学生就业见习行动”和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
(五)完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全市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具体按照《甘肃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六)加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各类招聘和专项服务活动,着力解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供求信息不对接、专业技能不适应岗位等问题。认真落实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项政策,畅通大中专毕业生面向企业、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流动就业的渠道。认真做好家庭困难和进行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
六、完善援助机制,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一)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制定就业援助专项活动计划,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通过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和申请认定程序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二)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将旅游景区、城市公共场所、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等卫生间保洁人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交通协管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今后,各县(区)新开发公益性岗位或在已开发公益性岗位新补充人员时,要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核准。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三)建立完善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联动机制。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促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要规范失业保险业务流程,完善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良好政策导向。组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积极参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和创业等活动。
(四)积极援助受灾劳动者实现就业。建立重大灾害情况下的就业应急机制,认真做好重灾区就业援助工作。摸清来自灾区城乡劳动者基本情况,及时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和劳务输转信息援助、维权援助,对有技能培训需求的灾区城乡劳动者,开展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政策。
七、完善就业维权体系,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断完善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三方协调机制,优化劳动用工环境,解决劳动争议,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通过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制度和农民工用工备案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用工管理制度,完善就业维权体系。不断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体系建设,将城乡各类企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加大对用人单位用工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等其它部门依法监督、依法维权的工作职能,及时受理劳动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侵害职工权益的事件,努力改善城乡就业环境。
八、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一)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县(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分解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城乡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继续实行就业统计和月通报制度,开展就业和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督查,有效推动就业政策的全面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级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以及创业带动就业的典型经验。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农民工就业培训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和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对促进就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贯彻本通知的具体意见,确保落实到位。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
张掖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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