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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张政办发〔2008〕22号
颁布日期:2008-02-2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张政办发〔2008〕22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1月25日)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64号)精神,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政府依法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一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是促进就业,健全社会保险体系,维护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工作,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市县区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全市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一些用人单位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缺乏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随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把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改善投资环境对立起来,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行种种限制,致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纠正;有的地方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支持不够,执法力量不足、工作经费短缺、办案装备落后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监察执法处于被动应付状态。特别是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构缺失,对农村地区小矿山、小砖窑、小作坊等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监管缺位,直接影响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和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各县区、各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从健全体制、完善机制、优化环境、强化手段、充实力量、确保投入等方面入手,认真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的基础上,解决好监察工作经费和改善监察执法条件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的办公费、办案费、专项检查费、装备使用维护费以及人员经费、业务培训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建设,逐步配备监察执法专用车辆,配备办案所必需的办公设施,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质量和效率,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快速反应能力。

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的作用,履行劳动用工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在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适时对乡镇(街道)辖区内各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形成覆盖全市城乡的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三级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网络体系。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管理,从严把好进人关,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选拔,将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坚持原则、勤政廉洁的优秀人员,充实到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任职培训、考核、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执法能力;加强监察队伍作风建设,严守监察执法纪律,树立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三、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

(一)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有关事项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70号)的规定,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县区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所在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埠驻张用人单位的监察,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其他性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察:营业执照由省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营业执照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由所在地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监察,由审批其设立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动用工行为的监察:市直部门和组织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县直部门和组织由所在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无营业执照或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监察,由行为发生地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委托下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请求将案情重大的案件移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在本行政区域内影响重大,由本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可能有失公正的案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异地管辖。

(二)加强劳动用工日常监管。劳动保障部门要转变观念,创新机制,搞好对用人单位的日常巡视检查、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和专项检查,使劳动保障监察由被动执法转变为主动执法,由突击检查转变为经常性检查,由事后查办转变为事先预警防范,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监控,逐步形成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全覆盖。同时,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积极组织劳动用工综合执法大检查,专题研究本行政区域内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制定落实改进和加强劳动用工监管的措施。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对拒不整改的,要按有关规定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司法机关处理。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巡查不少于2次;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和企业聘任劳动保障监察联络员,协助搞好劳动用工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

(三)严格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要认真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制,积极推广劳动保障监察“两网”管理工作模式。一方面,要积极推广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模式,将市县区及乡镇以社区或村为单位划分为若干网格状,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网格内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分片包干,落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另一方面,要大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建设,建立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和社会保险信息数据库,实现对用人单位的及时监控和动态管理。

(四)建立举报奖励、依法审计和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实施奖励,奖励资金在办案费中列支。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所需经费在专项检查费中列支。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要进行综合考核,建立诚信档案,评定诚信等级,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促使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机制。劳动保障监察要实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职责和期限;严格实行案件调查、审核、处理“三分离”制度、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和重大处罚听证制度,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陈述权、申辩权,尊重、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错案追究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市县区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86号)的相关规定,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对建设资金不到位和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建设等相关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批准未足额交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负责人员行政处分。已启动支付保证金后未补缴的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在30日内补缴;逾期未补缴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对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已竣工工程不予验收。同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开工后15日内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三方协议,明确各自职责,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在1个月内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和备案手续。要积极推进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制度,提高用人单位守法的自觉性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四、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形成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合力

要把劳动用工监督管理作为一项综合治理工程来抓,劳动保障、公安、工商、建设、司法、安监、监察、民政等职能部门和各群团组织要密切配合,发挥整体执法效能,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逐步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用工,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劳动用工中的刑事犯罪行为;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占地以及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生产经营活动;安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活动;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法律援助的规定,对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困难的农民工和未成年人及时提供帮助;监察机关要负责严肃处理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现象,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督促建筑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农村基层组织的工作指导,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维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要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开展法律援助服务,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现象要公开曝光。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形成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合力,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共同推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张掖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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