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 文号:张人口通字[2004]69号 |
颁布日期:2004-02-1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张家口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人口通字[2004]69号
各县区、管理区、高新区计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张家口市委办公室、张家口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全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做好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现将《张家口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
救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解除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亡家庭的后顾之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张家口市委办公室、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全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因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和意外伤(病)残造成困难的家庭。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以市、县级为单位建立,由市、县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用于对市直行政单位、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因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伤(病)残造成困难家庭的救助。市直其他单位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
(一)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困难家庭;
(二)独生子女意外伤(病)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困难家庭;
(三)独生子女父母发生意外伤残,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或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意外死亡,且子女不满18周岁的困难家庭;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困难家庭生活标准,以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社会保障标准为准;农村居民独生子女困难家庭生活标准,以民政部门所确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为准。
前款第(二)项伤(病)残等级,应当符合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伤(病)残标准或者《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
第六条对独生子女困难家庭救助的标准如下: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女方年满50周岁时,给予3000元至1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女方年满50周岁时,给予2000—8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独生子女困难家庭,给予3000—8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符合前款第(一)(二)项的,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提前申请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
对符合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已领取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的计划生育家庭,丧偶后再婚并符合《条例》规定又申请再生育的,要缴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返回已领取的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方可批准再生育。
第七条申请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由家庭提出申请,村(居)委会或申请人双方单位核实后向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申报。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薄、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收入、子女死亡证明、市级计生部门出具的病残儿或伤残人鉴定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乡镇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批表》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审查完毕,并上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属市直行政单位,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或申请人双方单位应当及时将救助对象名单、救助理由、救助金额等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属于第六条第(一)(二)项的独生子女父母,领取一次性补助后又生育(收养)子女的,应当将所领取的一次补助退还原发放机关。
第十一条要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的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资金可结转使用,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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