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玉政办发〔2007〕192号 |
颁布日期:2007-09-1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玉林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7〕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直各有关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玉林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
玉林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工作方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五日)
为妥善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所得,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8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有关精神,切实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解决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是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与深化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建立预防拖欠工资的机制相结合,与解决其他债务相结合,把握好工作的力度和节奏,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三、目标任务
(一)在2007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我市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同时建立有效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和机制,坚决遏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从根本上保障广大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二)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的领导。尚未建立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的县(市、区),要求在2007年9月20日前建立完善,已经建立的要明确职责,发挥联席会议职能,共同做好解决企业工资拖欠的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摸清企业拖欠工资的底数。拖欠工资是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统计报表制度,组织精干力量开展企业工资拖欠情况调查摸底和核查认定的基础性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好企业拖欠工资的清算认定工作,摸清企业拖欠工资的底数,报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拖欠工资的认定依据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83号)的规定进行认定。
(二)区别对待,分类解决欠薪问题。以国有企业为重点,督促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和有偿还能力的企业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加快清欠的力度;对停产、半停产企业、扭亏无望的企业和“三无”企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展思路,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特别是企业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工资历史问题,要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三)继续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群众举报或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要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特别是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坚决打击,依法予以严惩。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主管部门重点督办,妥善解决。对长期无法解决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指导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四)加大支持企业解决拖欠工资历史问题的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拟转让的空余土地优先纳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及时实施土地收购和支付土地收购价款。加快企业土地资产变现,帮助企业通过土地变现等手段解决企业历史拖欠问题。在企业处置涉及金融债权的相关资产时,金融机构要给予支持,相关部门要对企业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管,确保用于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五)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
1.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要指导、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形式、时间执行,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抵付,劳动者在完成计件或者约定的工作内容前提下,每月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得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
2.建立企业欠薪监管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管理,设置举报投诉电话,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对进入工资支付监控期的企业,自欠薪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每月书面报告一次工资支付、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工资补发的计划与执行情况等相关资料,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严格督促企业按时偿还职工工资。
3.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从2007年起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充分掌握合同签订及履行的情况,及时发现和遏制企业拖欠或克扣劳动工资的行为。
4.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对建筑和发生过工资拖欠的其他企业,各级劳动保障、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强制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合同价款的2%预存工资保证金;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强制其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门用于偿付工资;对没有按规定预存工资保证金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
5.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的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制度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将其记入劳动保障诚信档案进行监控,并依法予以处罚。对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要纳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社会公布范畴,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可责令停业整顿、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6.进一步深化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资等有关部门指导、推动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通过建立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或其他职工民主参与决定工资的办法,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工资随经济效益状况增减的机制。
五、加强对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的领导
(一)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重要性。劳动报酬权益是职工的基本权益,工资收入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拖欠工资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政府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解决国有企业工资历史拖欠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层层分解目标责任,抓好落实,从根本上解决各类企业的工资拖欠问题。
(二)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已建立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企业拖欠工作。联席会议由市经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规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等分管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企业主管部门要对所监管或所属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负起直接领导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经营者切实解决工资历史拖欠和预防新欠。将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纳入经营者效绩考核的内容,对有能力解决拖欠工资而不解决或发生新的拖欠的企业,其企业和经营者一律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能增加工资和兑现效益年薪。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协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查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工资案件,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推进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盘活困难企业的空余土地,帮助企业通过土地变现等手段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公安、司法部门要依法加大对企业涉及恶意欠薪逃匿行为的治理、惩处,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经营者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工作。
(三)加强督促检查。要建立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和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将定期通报各县(市、区)的工作进度,并适时组织开展督查。各县(市、区)要定期搞好汇总分析和督查督办。
六、稳妥开展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涉及面广、敏感度高、政策性强、难度大,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扎实工作,增强工作预见性,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办法,又要充分考虑筹资能力和职工心理承受能力。要准确把握好政策和舆论导向,及时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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