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玉政办发〔2007〕152号 |
颁布日期:2007-07-2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7〕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委公安局
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
工商局安全监管局总工会
(二OO七年七月十五日)
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00〕150号)的统一部署,定于2007年7月至8月在全市范围内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行动方案如下:
一、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
通过全面排查和有力整治,全面摸清和深入分析我市非法用工的现况,依法取缔非法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整顿用工秩序,改善就业环境,坚决打击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专项行动的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所辖区域内的乡(镇)、村以及城郊结合部的小砖窑、小煤窑、小采矿厂、小冶矿厂、小爆竹生产窝点、小作坊、小加工厂等场所由所在县(市、区)进行排查整治。
三、专项行动的排查内容及重点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此项内容是打击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重点,要重点查实、依法处理。
四、专项行动的步骤
(一)动员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进行周密部署,各县(市、区)于2007年7月25日前将专项行动方案报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切实做好检查人员的培训工作,以座谈会等形式互相学习各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具体检查的内容和注意事项,明确一线执法检查人员的任务、工作要求和纪律。各县(市、区)要指定专项行动的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二)排查整治。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进行地毯式的排查。排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当场处理的,要立即依法采取措施,包括当场制止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及时采取医疗措施救治受害人员、立即解救非法使用的童工等;对发现的问题需要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和处罚的,要做好检查记录,于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检查组提供的线索和情况立即进行深入调查处理,查处结果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随时向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总结完善。认真做好本次专项行动的总结工作,各县(市、区)于2007年8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以及《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排查情况表》和《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效果统计表》报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力以赴。各地、各部门要以山西砖窑事件为鉴,高度重视专项行动,充分认识开展本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人员到位,全力以赴搞好专项行动,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加强领导,实行工作责任制。市成立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经委、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工商局、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工会联合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本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玉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要实行工作责任制,明确每个联合执法检查组的责任范围和负责人,实行分片包干,由检查组负责人对所检查的场所和区域负总责。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每检查一个用工主体或区域,都必须制作检查登记表,记载检查情况,并签名以示负责,建立台账,存档备查。要加强对基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专项行动期间,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赴有关县(市、区)进行督促检查。
(三)全面排查,强化联合执法,重点打击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各地要从各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要切实充实一线联合执法检查队伍,开展“地毯式”的排查。要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对辖区生产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检查时要察看工人宿舍、食堂和劳动场所,了解工资支付等情况。要坚持“边检查、边纠正”的原则,强化执法责任制,发现劳动用工的违法犯罪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并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理。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要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做好医疗救治、工资兑现和经济补偿等工作,认真核实受害人员情况,确保他们安全顺利返乡。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救助。对经查实的涉嫌拐骗、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虐待伤害等违法犯罪分子,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按照法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四)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各部门对专项行动排查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有关问题要进行快速处理。劳动保障部门对小砖窑、小煤窑、小采矿厂、小冶矿厂、小爆竹生产窝点、小作坊、小加工厂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依法处理;对依法关闭、取缔的企业及砖瓦窑,要做好农民工工资清算工作。经济管理部门要坚决依法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公安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督促办理《暂住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民政部门要对关闭、取缔的企业及砖瓦窑中身份不明的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提供救助。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炭安全监察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在开展专项行动中涉及的其他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强化宣传,舆论引导。结合专项行动,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要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认真对待媒体揭露和社会举报的问题。动员社会对企业用工行为进行监督。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查处结果、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整改情况等都要及时、全面、客观地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六)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基层政府的公共管理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政府管理能力。要搞好扶贫开发,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要将此次专项行动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与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一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要针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薄弱环节,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要建立健全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配备必要的执法办案车辆,改善工作条件;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在乡镇、街道、社区设立分支或派出机构,进一步扩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的覆盖范围。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卫生、教育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工和未成年人等的合法权益。
附件:1.玉林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排查情况表
3.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效果统计表
3个附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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