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榆政办发〔2007〕6号 |
颁布日期:2007-01-1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企业单位临时用工实施意见的通知
榆政办发〔2007〕6号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事企业单位,中省驻榆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企业单位临时用工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企业单位临时用工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省、市关于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市级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临时用工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市级机关、事企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的重要性
《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市各类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全市劳动用工基本做到依法、规范。但目前依然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机关、事企业单位临时用工普遍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工资待遇低、不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没有养老保险、失业后领不到失业救济金、因公伤亡享受不到工伤保险待遇、患病后没有基本医疗保险,类似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加,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已经成为一种不稳定的社会因素。按照《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必然依法给所用临时工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所用人员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各用人单位必须认真学习《劳动法》及相关法规,严格执行《劳动法》的规定,从构建和谐榆林,实现社会公平的高度出发,依法规范本单位、本系统的临时用工行为。
二、纳入规范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临时用工主要是指市级党政机关、事企业单位从事辅助性或后勤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包括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保安、清洁工、绿化工及水、暖、电设备维修人员以及锅炉工、打印员、网络维护工、厨师、驾驶员等。
三、规范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所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委托劳动部门指定的公共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被招用人员形成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有:(1)劳动(工作)任务;(2)合同期限;(3)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6)劳动纪律;(7)违犯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8)双方认为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用人单位招用的临时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市本级最低工资标准。
(三)用人单位必须为招用的临时工办理社会保险,考虑到各单位用人数较少、人员分散,各用人单位可委托劳动部门授权的公共劳务派遣公司代办。
(四)专业技术岗位招用工人必须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就业准入的制度,上岗人员必须持相应证件。
(五)各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并按规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六)用人单位招用临时工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年龄范围,禁止招用童工,一般不能招用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管理各项任务的完成
按照《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劳动监察支队要加强督促检查,把市级所有临时用工的单位纳入监督检查范围,督促市级各类用人单位规范临时用工合同管理制度,发现有违返《劳动法》和其它有关劳动用工制度行为的要及时向用人单位通报,并督促其进行整改,确保市级各用人单位在用工上的依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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